《人民警察法》和《监狱法》

《人民警察法》和《监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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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和《监狱法》讲座唐政秋 第一部分《人民警察法》警察法 一、什么是警察?(一)警察产生的条件经济条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私有制的产生阶级条件: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不可调和社会条件:维护统治秩序与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政治条件:国家机器的形成警察法 (二)警察的发展警察的历史源远流长。警察(police)一词最早源出于古希腊,表示“秩序”、“社会和平”的意思。警察法 1、古代警察:古希腊宪兵队——古埃及的保安队——古罗马的警卫官和骑士——我国春秋战国时期的“司寇”、“司民”、“司稽”秦汉的“中尉”、明代“五城兵马司”、清代“步兵统领”等。2、近代警察:1800年拿破仑时期,在巴黎创建近代第一个专设的警察机构。1829年,英国建立伦敦警察系统,这是现代专制警察制度的开端。1898年湖南巡抚陈宝箴在长沙创办湖南保卫局,被认为是我国警察制度的萌芽。1905年,清政府在北京建立巡警部,这是旧中国第一个全国性的专职警察机构。1912年,清政府将巡警改称为警察警察法 3、新中国成立前后警察发展1927年在上海成立的中央特科,是我党的第一个保卫机关。1931年11月在苏维埃政权中设立的国家政治保卫局和民警局。1938年在延安成立了延安市警察队,简称“边警”,是我国最早建立的一支比较正规的警察队伍。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在中央设公安部,省、自治区设公安厅,市设公安局等,相继建立了比较完整的警察组织系统。警察法 (三)人民警察的概念1、警察的分类我国的警察包括武警和人民警察两大类武警全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一部分,是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的部队,受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双重领导。2、人民警察的含义在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下,具有武装性质的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在警察机关中行使警察职权,履行警察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警察法 社会力量的角度:人民警察是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管理社会治安的行政武装力量,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行为的角度:人民警察是国家在统治与管理中,运用武装的、行政的、刑事的手段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社会功能的角度:人民警察是依法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进人民福利为目的,以强制、指导、服务为手段的行政作用。包括了警察的消极行政作用、积极行政作用和协助诸般行政作用。警察法 3、我国警察法上的警察含义《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二款表述:“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这样,警察的含义在《人民警察法》中首先是以一种社会力量被体现出来。四大类:公安警察(即狭义“公安”,包括治安、户籍、刑侦、交通等)、国家安全警察、监狱劳教部门的司法警察以及法院、检察院系统的司法警察四大类。警察法 (四)警察的地位、本质、作用地位:警察是阶级社会统治阶级实现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是国家意志的执行者。警察与国家共存亡。本质:警察是按照统治阶级意志,依靠暴力的、强制的、特殊的手段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的武装性质的行政力量。作用: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惩治违法犯罪。警察法 二、《人民警察法》的有关内容(一)人民警察法的含义以警察机关及警察人员实施警察职权行为为具体调整对象,规定警察性质、职权、职责、纪律、法律责任,规范人民警察行为、警务保障、执法监督措施等法律规范的总和。1995年2月28日颁布实施,八章52条警察法 1995年2月28日由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是我国警察法的具体表现形式。该法的颁布与实施,使警察机关和广大民警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中,找准了自己的位置,认识到了自己的职责权限和纪律要求,明确了努力方向,在促进警察队伍建设和规范人民警察执法行为等方面确实作出了重要贡献。作为规范警察队伍建设和执法行为的一部大法,人民警察法实施以来,在使我国警察工作全面走向法制化、规范化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警察法 (二)人民警察的任务、宗旨、活动准则1、任务:《人民警察法》第2条(1)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2)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3)保护公共财产;(4)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警察法 2、宗旨第3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执法为民”是警察机关执法思想的核心。3、活动准则第4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警察法 (三)人民警察法的基本原则1、依法执行职务的原则人民警察法第五条规定:“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涵义是:(1)法律保护人民警察的依法执行职务行为;(2)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照法律独立行使,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领导者个人的干涉,人民警察有权拒绝行使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职责,并不因此而受到法律追究。警察法 2、坚持执法为民原则(1)转变执法观念,执法思想上与时俱进。(2)必须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3)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4)必须切实提高执法水平。(5)积极主动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警察行政管理工作。警察法 3、严格公正执法原则(公正很抽象,包括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等。既要求警察在执法过程中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警察做出的各种决定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精神。)(1)坚持对法律负责与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一致性。(2)把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有机结合起来,追求效率与实现公正有机结合起来,执法形式与执法目的有机结合起来。(3)警察机关决定的内容应合乎客观要求,符合严格公正原则。警察法 4、不受非法干涉的原则不受非法干涉原则是指警察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警察法 (四)人民警察的职责人民警察的职责,是指警察机关及人民警察依法在其权限、管辖范围内应当承担或履行的责任。也是依法行使警察权力的范围和边界。1、人民警察职责的意义有利于人民警察在管辖范围内依法执行职务;有利于人民警察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念;有利于人民警察充分履行职责;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警察法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人民警察法》第6条的规定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必须依法履行的十四项职责。警察法 3、监狱警察的职责《人民警察法》第18条的规定,对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的职责和权限原则规定为“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警察法 结合《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监狱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我们认为,监狱警察的主要职责有:(1)依法管理监狱、亲自行使监管罪犯的职权根据《监狱法》规定,监狱警察不得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由他人行使,否则将受到相应的行政或刑事的处罚。(2)依法执行刑罚、确保公正执法根据监狱法的有关规定,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办理罪犯的收押、释放、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对罪犯的申诉、控告必须及时依法处理。(3)保障罪犯合法权利、教育改造罪犯罪犯也是国家公民,其合法权利应予保障。根据监狱法规定,不得侮辱罪犯的人格;不得打骂、体罚、虐待罪犯;不得殴打或纵容他人殴打罪犯等警察法 案例介绍狱中罪犯有枪还贩毒四川4狱警玩忽职守被判刑(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警察法 (五)人民警察的权力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赋予警察为保障其任务和职责的实现享有权力的范围。由于警察权力是在法定职责限度内行使的,并受相应的制约,又称警察的权限。权力执行者:警察机关及人民警察权力规范:警察法规中有关警察权力的准则构成权力设施和装备:物质基础和实力因素权力信息:人民警察之间进行联系的中介警察法 警察法1、行政处置权2、行政强制权3、行政处罚权4、紧急状态处置权5、刑事执法权 紧急状态处置权,是警察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在出现意外突发的治安事件、特大暴力犯罪和特大治安灾害事故的情况下,依法实施的非常措施和特殊办法。主要包括:使用警械、武器权;优先乘坐交通工具、优先通行、优先使用权;交通管制权;现场管制权;强行带离现场和强制拘留等警察法 刑事执行权:在刑事诉讼中警察机关依法履行:1、公安机关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依法行使对刑事案件的执行权;2、监狱、劳改场所等警察机关依法对被判处徒刑的犯罪人执行监督管理和改造的执行权。警察法 (六)人民警察义务和纪律1、人民警察义务和纪律的目的 第3章作了专章规定,是人民警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根本宗旨的具体化。义务是相对人民警察的权限而言,其内容对人民警察提出了一定的要求,明确了人民警察为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而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而体现人民警察的职能作用。纪律规定了人民警察不得实施违背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各种行为。表明了人民警察没有超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特权,也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目的:为了保证警察机关及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活动中,正确行使职权与职责,正确实施警察行为而完成工作任务。警察法 2、人民警察义务和纪律的基本要求第20条(1)秉公执法,办事公道(2)模范遵守社会公德(3)礼貌待人,文明执勤(4)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警察法 3、人民警察的义务第21条指由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人民警察在履行警察职责,行使警察权力活动中,必须予以履行和遵守的行为要求。(积极作为)(1)社会救助义务(2)解决纠纷的义务(3)及时查处报警案件义务(4)抢险救灾义务(5)参加社会公益工作义务警察法 4、人民警察的纪律指由法律规定的,对人民警察实施的禁止性纪律规范,要求人民警察承担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不作为)法律规定:第22条12项“不得”警察法 (七)人民警察的法律责任1、人民警察法律责任的概念人民警察的法律责任是指人民警察实施违反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第48条、49条、50条中作了明确规定2、承担人民警察法律责任条件主体是警察和警察机关;执行职务时实施了违法行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警察法 3、人民警察法律责任的形式、种类(1)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第48条:人民警察实施了本法第22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9条: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民事责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第50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警察法 (3)纪律处分第48条: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第48条: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警察法 第二部分《监狱法》监狱法 一、我国监狱法的一些基本理论(一)监狱的阶级本质1、监狱是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的一种特有现象,是统治阶级实施专政的工具;2、监狱的演变取决于社会阶级发展的需要;3、监狱的本质又因国家的阶级性质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本质;4、监狱的消亡决定于社会阶级的消亡。监狱法 (二)我国监狱的性质1、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1)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国家构成的一个组成成分。(2)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其法定职能是执行刑罚。监狱法 2、监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机关(1)我国监狱的政治属性。我国监狱的政治属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机关。(2)国家的性质决定着监狱的性质。一方面,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机关的性质。另一方面,在社会主义历史阶段,我国监狱的人民民主专政机关的性质是不会随着阶级斗争形势的变化、罪犯构成的变化而改变的。监狱法 (三)我国监狱法的概念和特点1、概念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以《监狱法》为核心和基础而建立起来的、规范监狱行刑活动、确定罪犯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宪法、刑法、刑诉法、监狱法、行政法规和规章、司法解释等监狱法 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可以对监狱法的体系结构作如下排列:一、《宪法》中的有关条款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有关监狱行刑的条款三、《监狱法》四、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制定的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五、有关监狱行刑的法律解释监狱法 2、特点(1)以规范监狱机关的刑罚执行与改造罪犯活动、确定罪犯的权利义务为其基本内容。(2)效力集中于监狱对特定罪犯的刑罚执行过程中。(3)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制定的有关监狱行刑活动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监狱法 (四)我国监狱立法的历史进程1、初创阶段(1949.10.---1954.9.)行政规章,不够完善、系统2、逐步完善阶段(1954---196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改条例》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完备的监狱工作法规,它以法律的形式把党的劳动改造方针和政策条文化、定型化,是新中国成立后最早颁布的刑事法规之一,为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监狱法 3、停滞并遭到破坏的阶段(1966---1976)4、恢复并发展阶段(1977---1994)相关法律的颁布,如《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监管改造环境规范》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等;第八次劳改工作会议,确定了新时期监狱工作的任务;监狱工作的管理体制得到了调整,监狱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道路。。5、全面法制化阶段(1994.12—至今)1994年通过的《监狱法》(7章77条),是新中国第一部监狱法典,它在充分肯定我国监狱立法经验基础上,借鉴了国外一些先进经验,从体系到内容都有一些重大突破。监狱法 二、我国《监狱法》解读(一)《监狱法》的法律地位1、《监狱法》具有独立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法律地位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法渊上的派生关系。第1条:“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从《监狱法》制定的法律依据来看是《宪法》,。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同。其主要调整对象为刑罚执行法律关系即行刑法律关系,这种特定的法律关系是监狱在行刑过程中,发生在监狱和罪犯之间的惩罚和被惩罚、改造与被改造的社会关系。监狱法 调整方法上,《监狱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也不同。对于《监狱法》来说刑罚制裁是其执行的内容,而并非其调整方法。从法的性质和任务来看,《刑法》是规定刑罚的法,《刑事诉讼法》是确定刑罚程序的法,《监狱法》是执行刑罚的法,各具有不同的性质和任务。《监狱法》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并不是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附属与补充。监狱法 2、《监狱法》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从《监狱法》目前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来看,其并没有调整全部的行刑法律关系,其只调整绝大部分的自由刑的行刑法律关系。很显然《监狱法》很难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监狱法 3、《监狱法》是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狱是我国主要的刑事执行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在刑罚实现活动的过程中,监狱发挥了主体性的作用。监狱作为自由刑的执行场所,在以自由刑为中心(我国占90%以上)的刑罚时代成为了的刑罚体系的物化象征。刑罚权一般可分为四项权能:即制刑权(立法)、求刑权(检察)、用刑权(量刑权,法院)和行刑权(监狱)。我国的刑罚权分为几个部分,包括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最后是行刑权。监狱法 行刑权是一项独立的刑罚权能,它是指以监狱为代表的刑罚执行机关对犯罪分子执行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是实现刑罚权的最终落脚点和关键所在。监狱是刑罚最终的和集中的体现者,也是国家施政政策和法律制度的特殊检验者。刑罚的制定和适用、刑事法创制和实施,都要在监狱行刑中得到实现。监狱法 (二)《监狱法》的价值(价值即客观事物在人们眼里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1、《监狱法》开创了依法治监的新时代(1)为依法治监的提供了实在法的依据:(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其任务是惩罚与改造罪犯、预犯和减少犯罪。)为依法治理监狱、执行刑罚和改造罪犯提供了明确而又具体的法律依据。(2)明确了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律地位:第12条第2款规定:“监狱的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第一次明确!看似简单的规定实质上包含着国家对于监狱干警多年以来无私奋斗和奉献精神的肯定和褒奖。监狱人民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监狱法 第5条:“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这是对监狱人民警察在刑罚执行活动过程中的法律地位的进一步确认,肯定了监狱人民警察是监狱行刑活动的具体实施者。监狱人民警察依法行刑受到法律保护。监狱人民警察是依法治监的关键因素。依法治监的理念确立之后,依法治监的步伐、罪犯的改造效果等,关键在于我们的监狱人民警察!只有提高其法律地位,只有理解、支持和关心他们的事业,其整体素质才能提高,监狱法治才能真正实现。监狱法 (3)从法律上确立了监狱的财政保障体制第8条,明确了监狱经费(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来源于财政而非来源于监狱自身,尽管在《监狱法》实施以来,监狱经费的保障不尽如人意,但是并不能成为否定这一规定的价值的理由。明确了监狱的资源和财产受法律保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监狱法 2、《监狱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体系一方面,《监狱法》在立法层面弥补了我国刑事执法的空白,形成了以《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以《监狱法》为代表和主体的刑事执行法等较为完整的刑事法律体系。另一方面,在运作机制方面确立了监狱独立的主体地位:即专司刑罚执行的机关,以法律形式宣告了中国也有专门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法 第2条第1款:“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这不仅明确了监狱的法律性质,而且从法律上宣告监狱摆脱了长期处于审判机关或行政机构附庸的地位,确立了与公、检、法机关一样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监狱法 3、《监狱法》为保障罪犯人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如果说宪法是公民权利的宣言书,那么,《监狱法》无疑是罪犯人权的大宪章。犯人的人权也同样应受到法律的尊重与保护,“犯人首先是一个人,然后才是一个犯人。”《监狱法》明确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同时在其他条款里也一一列举了罪犯的诸多权利。这正是监狱刑罚执行、改造罪犯以人为本的思想的具体写照,体现了对于罪犯的终极人文主义关怀。监狱法 第1条:“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明确体现出了我国监狱的基本职能是通过正确执行刑罚,以惩罚和改造作为手段,最终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刑罚目的。第3条:“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的、教育和劳动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体现出了“以改造人为宗旨”而非“以惩罚人为宗旨”的立法精神和原则,犯人不再仅仅是监狱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同时也是权利主体。监狱法 第4条:“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体现了国家对于罪犯改造权的肯定和尊重,即罪犯在服刑过程中享有接受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等权利,以使出狱后能够有正确的思想观念、有适当的文化素养、有必要的生活技能以适应社会。《监狱法》为了服务于罪犯改造,规定了奖惩、考核,分类关押、分类管理、减刑、假释等监管措施,充分调动了罪犯改造的积极性,发挥了罪犯的主观能动性,罪犯不仅是改造的客体,更是改造的主体。监狱法 (三)我国监狱行刑的任务第1条1、执行刑罚监狱执行刑罚是指监狱对经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依法实施监管,剥夺其人身自由,强制进行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的活动。监狱法 2、惩罚和改造罪犯(1)惩罚罪犯 依法监禁罪犯,使其不得脱逃剥夺或限制罪犯行使某些权利依法严格管制,督促其履行义务严厉打击违反监狱法规的行为实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刑罚目的监狱法 (2)改造罪犯目标是监狱对罪犯进行改造后所要达到的标准。我国《监狱法》第3条规定的“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既是我国监狱对罪犯进行改造后所要达到的目标,也是我国监狱改造罪犯质量高低的标准。监狱对罪犯改造的基本手段是监管改造、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3、预防和减少犯罪监狱法 (四)监狱人民警察1、监狱人民警察的概念监狱人民警察是在监狱系统代表国家执行刑罚、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管理人员。它包括从事政工、监管、教育、生产和生活管理等与改造罪犯工作有关的一切在编干部。监狱法 根据我国《监狱法》、《人民警察法》的规定,监狱人民警察主要由以下人员组成:(1)各级监狱管理机关的公务员;(2)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的公务员;(3)各类监狱科研和教育机构的研究人员和教学人员。监狱法 监狱警察的特征:(1)功能特殊性。担负的刑罚执行工作任务又尤为重要。“监狱执行刑罚是最后的正义”、特殊园丁(2)角色多重性。不仅是刑罚执行的具体落实者,也是教育者,同时还是组织者,担负着组织罪犯劳动的行刑劳动组织工作。(3)任务艰巨性。主要是因为:面对的是危害社会的特殊群体——罪犯,他们不仅犯罪性质复杂、犯罪手段多样,而且有过犯罪体验,思想意识及行为习惯都具有一定的反社会性;监狱警察不仅长年累月同罪犯打交道,而且要改造他们,这是所有工作中最艰难的。(4)环境特定性。其主要表现为:工作场所特定性;工作对象特定性;监狱的封闭性。监狱环境最大的特点在于其封闭性。监狱法 2、监狱人民警察的职权《监狱法》第5条(1)刑罚执行权(8个方面)主要有:按照法定的程序和内容,将被送交的被人民法院判处自由刑的罪犯收押入狱;依法对入监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发现严重疾病或怀孕的女犯不予收监;查禁、没收罪犯携带的违禁物品;监狱法 2.2课程目标监狱法强制罪犯履行遵守法律、法规、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等义务;对符合监外执行的罪犯,以监狱的名义提出监外执行的建议;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材料进行审查处理;依法保障罪犯合法的权益不受侵犯;按照法律规定,将服刑期满和被法院裁定假释的罪犯释放出狱等。 (2)狱政管理权(10个方面)主要有:对收监的罪犯进行分类关押、分类管理;对监狱的警戒进行管理;对武器、戒具的使用进行管理;对罪犯的通信、会见进行管理;对罪犯接受的财物进行检查、批准;监狱法 对罪犯的卫生进行管理;对罪犯的劳动进行管理;对罪犯的教育进行管理;对罪犯的日常考核及奖惩进行管理;对罪犯在服刑期间犯罪的进行处理等。监狱法 (3)教育改造权(4个方面)主要有:按照法律规定,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的思想教育;根据罪犯的不同情况,对他们进行不同层次的文化知识教育;对罪犯进行适应监狱劳动的技术教育和适应未来刑满释放就业需要的职业技术教育;组织罪犯开展适当的体育、文化、娱乐活动等。监狱法 (4)变更刑罚的建议权对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以监狱的名义提出减刑、假释的建议监狱法 3、监狱人民警察的义务和纪律(1)《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前面已经讲过(2)《监狱法》的规定第13条:监狱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监狱法 第14条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9种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产;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逃脱;刑讯逼供、虐待罪犯;侮辱罪犯的人格,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使用;其他违法行为。监狱法 视频资料:1、躲猫猫案一狱霸获无期“虐囚”狱警从轻发落;2、四川狱警私带在押罪犯外出并放任其嫖娼;案例介绍:1、狱警渎职案例;(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监狱法 2、狱中罪犯有枪还贩毒四川4狱警玩忽职守被判刑3、陕西汉中越狱事件两警察涉嫌渎职被立案侦查4、湖南省监狱犯人脱逃案例监狱法 (四)服刑罪犯1、罪犯的概念监狱学意义上的罪犯,是指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狱服刑的受刑人。2、罪犯的法律地位(1)政治权利。政治权利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应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政治权利。监狱法 (2)人身权利。在监狱服刑的罪犯的人身权利,包括人格权、健康权及与人身自由相关的权利,如通信权、宗教信仰自由权等。第47条分析(3)财产权利。我国法律规定,罪犯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4)社会经济和文化教育权利。包括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以及科学文化方面的权利等。(5)婚姻家庭权利。罪犯的婚姻家庭权利包括婚姻自由、合法的婚姻家庭不受非法侵犯权以及与婚姻家庭有关的其他权利。监狱法 (6)其他权利。主要有:申诉权;控告和检举权;作为诉讼参与人的权利;罪犯依照有关规定接受物品和钱款的权利;刑期届满或者被裁定假释的,有按规定获得释放或假释并取得相应的证明书的权利;女犯、未成年犯和少数民族犯享有一些特殊的权利等。监狱法 视频资料:1、“五毒书记”狱中著书两获减刑;2、减刑假释透明,犯罪心服口服监狱法 3、罪犯的义务(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规纪律的义务(2)服从管理的义务(3)参加生产劳动的义务(4)接受教育的义务监狱法 (5)其他义务。主要有:遵守社会公德的义务;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爱护国家财产、保护公共设施的义务;维护正常改造秩序,自觉接受改造的义务;检举违法犯罪活动的义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监狱法 第三部分新视野下监狱警察权益保障及职业风险防范权益保障与风险防范 一、监狱人民警察的权益保障(一)什么是监狱警察权益?监狱警察个体基于监狱警察职务身份的特殊权利和作为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及作为普通公民的基本人权等所依法享有的不容侵犯的权利总和。具体分可为特殊职务权益、特别劳动权益和作为普通公民的权益权益保障与风险防范 (二)监狱警察权益保障中的主要问题1、暴力袭警增多,监狱警察的人身权受到侵害罪犯构成发生了较大变化,暴力犯、团伙犯、累惯犯、外籍犯和流窜犯增多,涉黑、涉毒、涉抢、涉暴犯大幅度上升。带来的监狱内犯罪的危险性加大,暴力倾向更加突出。一些监内罪犯公开对抗警察,公开对抗、集体对抗和哄闹等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并随时可能恶化为人身安全事故,造成警察人身侵害。另一方面,进入法治时代,罪犯维权意识加强,而执法者的执法手段跟不上形势发展。监狱警察常常困惑于“老办法不灵,新办法不行”,出现了“执法者怕违法,而犯法者不怕黑上加墨”的怪现象。一线警察缺乏应有的安全感,人身安全压力极大。(2009年10月17日,呼和浩特第二监狱发生一起四名罪犯杀害一名监狱民警后集体逃脱案件)权益保障与风险防范 2、罪犯抗改,监狱警察的执法权易受干扰由于目前比较偏重于制约警察行政权力,保障罪犯权益,加之在监狱生产经营与监管改造的对立日益严重;改造与反改造的矛盾日趋尖锐化,罪犯抗改的气馅比较嚣张,监狱警察的执法权常常受到现实的干扰。其次,由于创收任务重,劳动强度大,一些罪犯反改造意识进一步激化,一线警察为了对付那些逃避劳动改造的、消极怠工的、打着“权益”幌子的罪犯,实施一些打骂体罚等行为,结果不自觉地陷入到被追究责任的境地。此外,个别罪犯在违纪违法受处理后,把怨气对准监狱警察,肆意诬告造谣、无理缠诉缠访,增加警察的执法压力。罪犯亲属的偏见、个别检察机关在执法监督中片面从维护罪犯权益角度出发,往往容易导致对监狱警察执法权的负面影响。任何导致罪犯致伤、致残、脱逃、死亡的监管事件,就要追究监狱警察的行政或刑事责任。个别媒体不正当的关注。权益保障与风险防范 3、工作繁重,监狱警察的休息权难以保障编制不足,警力资源配置不合理,基层监区警力紧缺;管教生产任务重,生产经营方面经济指标的重压,加班加点现象十分常见。节假日、双休日往往是监管安全的重点防范期。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的作息制度,对基层一线来说却根本无法实现。“监狱警察是8小时的待遇,12小时的工作量,24小时的责任。”“高负荷、高强度、高难度、高风险”的工作性质,使监狱警察成为国家机器上磨损得最快的部件。权益保障与风险防范 4、环境恶劣,监狱警察的健康权受到严重侵害我省监狱单位的产业陆续集中转移到劳务加工业。一线警察的工作场所在生产车间,噪音大、灰尘多,罪犯密集。一线警察实行“走动式现场管理”,与罪犯发生交叉感染的现象比较普遍。防逃、防暴狱、防重大恶性事故的任务,以及由此可能引发的经济、行政甚至刑事处罚,都是监狱警察所必须承受的巨大精神压力。调查测验结果显示,监狱警察普遍存在以下身心健康问题:躯体化、焦虑、抑郁、人际关系敏感、精神病性等因子分都明显高于社会常模。说明监狱警察精神心理方面的问题突出。据罗大华的心理健康调查资料显示,目前一半以上的监狱民警处于亚健康状态;32%的民警有轻度心理障碍;16%的民警存在中度心理障碍;2.4%的民警已经构成心理疾病。《法制周报》统计,全国监狱民警平均寿命不足65岁,比全国人均寿命短了7岁。权益保障与风险防范 5、经费不足,监狱警察的生存发展权被严重忽视财政拨款缺口较大:如2008年度,湖南财政对监狱系统的拨款额度,与司法部部颁二类标准相比,缺口达2个多亿。监狱民警和公安民警的保障水平差距较大:以湖南为例,公安民警财政拨款(含行政经费和工资福利)年人平4.5万元,并且足额到位;监狱民警年人平仅有2.8万元,而且津补贴不能足额到位。有些监狱单位经常有拖欠工资、福利的现象发生,拖欠率达35%。个别监狱拖欠工资、福利的情况十分严重。此外,繁重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性质使警察没有时间和精力来解决家庭问题,对家庭履行义务和沟通交流不够,家庭和谐受到严重影响。权益保障与风险防范 (三)监狱警察权益的保护1、法理理念:权义对等监狱警察作为代表政府管理教育罪犯的公职人员,既是公共利益的法定代表者,也是自身利益的维护者和实现者。马克思,“人们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如果不重视监狱警察的物质利益和权益,那么监狱警察很可能丧失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甚至可能走向极端,通过贪污受贿等方式来追求自身利益。作为公职人员、人民公仆,固然要讲大局,讲奉献,但作为社会人,监狱警察的基本需求和不断增长的合理需求不容忽视。权益保障与风险防范 2、法律制度:完善与重构必须建立健全监狱警察权益保障的法律体系。修订《监狱法》等法律,明确监狱警察的职权,界定侵害监狱警察权益的具体形式和所应负的法律责任,增加保障监狱警察名誉权、健康权、休息权、接受教育培训权、物质技术保障权等方面的内容;制定专门的《监狱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法》,或者《监狱人民警察法》,以加强对监狱警察权益的保护。权益保障与风险防范 3、经费保障:强化财政支持尽管《监狱法》规定了监狱经费由国家财政保障,监狱体制改革也提出了“全额保障”的监狱财政体制,但从实际看监狱警察受到的各方面的待遇却未尽人意,经济待遇较低,住房、医疗等保障水平也处于较低水平。提高监狱机关的经费保障水平,关键是要彻底实行监狱各项经费收支两条线,兑现经费“全额保障”,并且在财政预算中列足监狱警察的人头经费,将决定警察待遇水平的人头经费作为首要的保障重点。权益保障与风险防范 (四)社会传媒:关注与宣传监狱警察亟待社会的认同、关注和支持。然而,与公安民警以及其他政法干警相比,狱警所受到的重视和关注程度还不够。党和政府应进一步重视监狱警察队伍建设,充分肯定监狱警察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障和谐社会建设中做出的贡献。监狱也要充分重视对外宣传,宣传监狱警察在改造罪犯工作中的艰巨性,介绍工作内容和程序等,增进社会的认识和理解,消除社会的误解以及监狱“妖魔化”形象。要加强监狱警察与社会的联系和互动,透明度,“走出去,请进来”,使社会了解、支持监狱的工作。权益保障与风险防范 二、监狱人民警察职业风险及其防范(一)监狱警察职业风险的界定风险的含义:是指发生伤害、毁损、损失的可能性。监狱警察职业风险:是指可能对监狱警察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各种环境因素总和,具体包括责任追究风险、精神损害风险、人身伤害风险等。近年来发生的监狱警察违规办理罪犯“减假保”案件到罪犯杀害监狱警察而脱逃的血案中,我们能清楚的感受到职业风险。权益保障与风险防范 (二)监狱警察职业风险的主要表现1、法律不完善而面临的风险《监狱法》规定比较抽象,在很多问题上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监狱法》实施细则又迟迟没有出台,使监狱警察在执法上缺乏规范、统一性标准,如对减刑、假释的规定,如何认定罪犯具有认罪服法表现和立功表现,它们的具体标准是什么,都不明确,这为极少数警察违法违纪留下了制度的空子。部分罪犯家属利用这种制度上的漏洞,找关系、托人情,向监狱警察进行贿赂,妄图使罪犯逃避法律的制裁与惩罚。个别监狱警察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在劳动岗位、日常行政奖励甚至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方面上“关照”行贿的罪犯,最终使自己身败名裂。权益保障与风险防范 2、监狱管理体制不科学而面临的风险。监狱既是刑罚执行机关,也是企业生产单位,监狱警察既要承担管理教育罪犯职能,又要组织罪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既是法律的执行者,还是生产的组织者。即使在一些进行监狱体制改革试点的省份,实行了监企分开,但监狱仍对过渡期监狱企业负有相当的责任。管理体制的双重性决定了监狱职能的复杂性,监狱追求行刑效益,同时又追求经济效益。权益保障与风险防范 3、监狱押犯结构发生变化而面临的风险。近几年犯罪活动不断增加。其中,重复犯罪、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涉黑涉毒和高科技等犯罪日益增多,这些犯罪活动不单手段凶残,而且犯罪方法越来越趋于智能化。部分罪犯从入监伊始,就绞尽脑汁用各种方法逃避监狱的改造,有些罪犯为了达到脱逃的目的,不惜采取杀害监狱警察的方式进行重大违法犯罪。从近年来发生的狱内案件来看,狱内重新犯罪活动的预谋性、凶残性、团伙性更加突出(如2009年10月17日,呼和浩特4名囚犯切断狱警手指用指纹开门后越狱)。权益保障与风险防范 4、工作性质和工作对象而面临的风险。监狱押犯出现的这些变化,使监狱安全防范工作面临极大挑战。大部分监狱警察长时间处于高强度、高压力的工作状态,身心得不到及时的休息和调整,导致监狱警察中身体疾病和心理疾病患者与日剧增。从每年各监狱警察体检的情况看,患恶性肿瘤和重大疾病正由年纪大的监狱警察向中青年的监狱警察扩散、增加。权益保障与风险防范 5、监狱警察自身法制观念淡薄而面临的风险。法制宣传的加强和监狱狱务公开,罪犯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断提高,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在执法环境不断变化的情况下,个别监狱警察仍习惯于按经验办事,习惯于靠行政式命令推动工作,对监狱内外执法环境所发生的深刻变化反应不敏锐,法制观念不强,守法意识淡薄,存在着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现象。执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没有严格执行对罪犯管理教育的制度,总认为只要处理结果没有问题,程序的事可以变通或以后补正,甚至认为执法程序和手续“麻烦”、“多余”。个别监狱警察对罪犯警告、记过、禁闭的处罚没有遵守呈报审批、公示公开和告知复议的程序,最终使自身工作陷于被动,甚至引发对自身的行政、刑事诉讼。权益保障与风险防范 6、社会环境、“熟人社会”文化与现代法治之间的冲突而导致的风险“熟人社会”以与自身关系的距离远近作为是非判断的标准的价值观念和思维逻辑。导致:(1)法律信仰的失却和规则意识偏离。表现为与罪犯及亲属属界限不清,滥用自由裁量权(减刑假释);打骂体罚罪犯。案例1(2)对权力的认识偏离。表现为以权谋私,或者盲目的权力崇拜,唯“权”是仰。(3)对市场经济的不适应症。表现为对不法分子趁隙而入的进攻缺少抵御防范手段。案例2权益保障与风险防范 (三)监狱警察如何防范职业风险1、法制:完善法律,为监狱警察执法消除职业风险(1)修改完善《监狱法》;如立法层次、经费保障、与刑诉法的冲突(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警察权利、操作性等(2)制定配套法规、健全监狱法律法规体系等如《监狱法实施条例》权益保障与风险防范 2、机制:完善监狱执法机制,合理规避职业风险(1)完善监狱管理体制,纯化监狱职能进一步深化监狱体制改革,不断提高财政保障水平,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纯化监狱的执法功能,实现监狱职能单一化。防止出现以经济利益主导执法工作的现象。以保证监狱公正执法,最终实现刑罚执行与生产经营各自独立、规范运行的监狱管理机制,杜绝监狱警察因利益诱惑而违法犯罪。(2)完善监狱规章制度,明确监狱警察的执法行为。规章制度对监狱警察既有约束作用也起到保护作用。特别是对监狱警察的执法活动和执法保护以及对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办理程序要制定操作性强的程序规定,为监狱警察公正、文明、严格执法提供必要的支持与援助。权益保障与风险防范 (3)完善执法监督机制,规范监狱警察的执法行为。坚持狱务公开、提高执法过程透明度,主动接受各级部门的监督。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全程监督,变主要靠自我监督为主要靠制度和法规进行有效约束。(4)建立职业风险预警机制,强化监狱警察职业危机感。一是建立监狱警察履行岗位职责评估制度。在对监狱各个岗位工作进行量化、细化的前提下,定期对监狱警察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评估、考核。二是建立末位淘汰制,树立职业危机感。权益保障与风险防范 3、保障:强化执法保障,积极化解职业风险(1)经费和装备保障,加大投入;(2)强化狱内侦查工作,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一是要强化狱内侦查工作的技能和手段,监狱警察要深入现场,摸清情况,掌握动态,排查隐患。二是加大对监狱现代化监控设施的投入,把人的工作和技术侦查技能结合起来。(3)注重人文关怀,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一是关注狱警心理健康,开展监狱警察心理健康知识教育,丰富监狱警察的精神文化生活,落实休假、休养制度,减轻和解决监狱警察心理压力和心理问题。二是加强对负责监管特殊罪犯的监狱警察的防护工作。权益保障与风险防范 4、素质:监狱警察提高自身素质,实现有效的自我保护“提高素质”:提高自己作为一个人民警察所必须的素养和品质。(1)政治素质:端正执法观念,明确执法目的,摆正执法位置,利为民所谋,权为法所用,始终牢记自己手中除了国家赋予的执法权以外,没有任何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2)法律素质:全面学习和理解我们国家法律的内容和精髓,如果作不到这一点,那起码对涉及自己工作的那一部分必须精通。特别强调的是:现代司法讲究的是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的结合。权益保障与风险防范 (3)业务素质。业务素质说穿了就是个知识积累和经验总结的问题,是一个警务人员自觉扩展知识面和工作实践增长的过程。包括观察、收集、综合、分析、判断、处置、应变和临战实用技术,涉及方方面面。(4)心理素质。包括感知能力,承受能力,包容能力,理解能力,自控能力,应变能力、排解能力等等。(5)执法技巧。任何时候都应该记住:除非在某种特殊情况下,我们警察都“不是在一个人战斗”,而是有组织的开展执法工作。汇报、请示、协作处理执法风险的技巧上,有人总结为四个字:“慎、密、快、细”。权益保障与风险防范 5、做到“五个牢记”,有效预防执法风险,牢记刑罚执行权属于公权;牢记利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的危害;牢记服刑人员逃避惩罚、转嫁风险的阴谋;牢记服刑人员刑释前后180度的变化;牢记自己的职业风险,认真接受监督。增强自己素质和业务技能,唯一办法就是“学习”!权益保障与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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