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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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学校。第三条 申请寄宿生生活补助的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2、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6、在学校的学生宿舍内寄宿。第四条 申请寄宿生生活补助的具体条件:1、父母双亡,无任何经济来源;2、父母双残或单残,造成家庭

2、经济特别困难;3、父母中有弱智或精神不正常,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4、学生本人残疾,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5、家庭经济困难的烈士子女和少数民族学生;6、父母(或监护人)持有当地政府部门出具的有效低保证明材料(农村特困群众和城市低保户子女);7、父母一方已故或单亲家庭,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8、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9、家庭成员久病无能力医治,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10、人口较多,劳动力少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11、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第五条 寄宿生生活补助主要用于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补助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第六条 寄宿生生活

3、补助按照"学年评定,学期发放,新增学生,重新评定"的原则审核发放。第七条 寄宿生生活补助申报及发放程序:1、财政部门将上级分解的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人数通知教育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将市本级寄宿生补助资金直接划拨到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专用账户;县(市、区)财政部门将寄宿生补助资金留存待发。2、学校建立健全在校寄宿制学生贫困档案库,及时更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变动信息。3、学校根据教育、财政部门分解的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名额及金额,参照贫困寄宿生档案库情况将名额分解到年级和班级,由班主任宣读补助政策,组织科任教师、宿舍管理员和学生评议,确定补助对象,然后发放《江西省义

4、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申请表》(下称《申请表》)。4、学生领取、填写《申请表》后,到户籍所在地(村、乡委会)开具贫困相关证明材料。5、学校制作《江西省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分班级申请信息汇总表》(简称《汇总表》),由班主任组织本班受助学生对身份证、学籍号、发放金额、监护人姓名及联系电话、一卡通等相关信息进行核对签字,班主任、宿舍管理员核对签字后,通过年级将《汇总表》交回学校。学校将受助学生名单、监护人姓名、年级班级、家庭地址(村组)、资助金额和市、县(市、区)教育局举报电话在学校内和校外主要公共场所公示不少于5天,并拍照留存。6、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向

5、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装订成册的《申请表》1份和学生签名的《汇总表》一式4份(教育、财政、银行和学校)。相关资料由学校和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保存5年。7、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受助学生名单通过教育局网站向社会公布。8、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审核《申请表》、《汇总表》并盖章后,送财政局盖章备案。9、县(市、区)财政部门将资助金直接打入"一卡通"内,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银行制作学生资助卡。10、市本级由教育、财政、银行组成发放工作小组进校入班发放学生资助卡,学生签字领卡。学生本人凭身份证或户口本和学校证明到银行激活学生资助卡,领取资助金。第八条 各级教育部

6、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市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本级和所属县(市、区)资助信息,并于12月20日前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第九条 市、县(市、区)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寄宿生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校长是寄宿生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校寄宿生生活补助的评审和发放等工作,确保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手中。第十条 市、县(市、区)及学校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寄宿生生活补助发放实施细则,并通过各种渠道向学生和家长

7、宣传资助政策。学校要切实加强寄宿学生管理,关心寄宿学生生活,妥善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资助工作。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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