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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2
《程序监理人伦理规範草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程序監理人倫理規範草案一、程序監理人應秉持熱誠及耐心,以客觀、公正、負責、平和及懇切之態度,善盡程序監理人之義務。二、程序監理人應協力促進程序之順暢、致力於維護受監理人之主觀及客觀上之最佳利益。三、程序監理人應於受法院選任後,以適當之方法,依受監理人之年齡、身心發展情形及所能理解之程度,說明程序監理人制度之目的及工作內容,告知受監理人事件進行之標的、程序內容及可能結果,並請其配合必要之會談及程序事宜。程序監理人應於程序期日進行中,在旁輔佐受監理人進行必要之調查,並輔佐其閱覽相關卷宗,使其獲得必要之資訊。四、程序監理人於受法院選任後,得於必要時向受監理人之法定代理人、教師或其他利害關係
2、人說明程序監理人制度之目的及工作內容,請其配合必要之會談及程序事宜。程序監理人並得以適當之方法,向受監理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分析事件結果可能之影響,惟受監理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利益相衝突時,不在此限。前項會談,須經法院許可,並以有和諧處理之望,而內容以基於對於合意之規制者為限,並在法院或其他適當場所進行之。 五、程序監理人於程序中,當受監理人程序上權利受損或有受損害之虞時,應採取相當措施,維護受監理人之權利保障。發現受監理人實體上權利因關係人之行為受有損害或有受損害之虞者,應即時陳報法院知悉。六、程序監理人應持續充實法律及相關專業知識,提升程序監理人之專業知能。
3、七、程序監理人受選任後,係以關係人身分參加程序,受監理人如為未成年子女,其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保護教養之權利行使與義務負擔不受影響。八、程序監理人應尊重受監理人及其家庭之隱私。3一、程序監理人因受選任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應保守秘密;疑有家庭暴力(含家內性侵害)、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指情事或危險時,應依法通報並為妥適處理。二、程序監理人應尊重受監理人、法定代理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性別、種族、多元文化差異,不得有歧視、偏頗的言詞或態度。三、程序監理人應尊重受監理人表意權,將受監理人之願望、想法或意願儘可能確實向法院傳達,且不得強迫受監理人進行程序
4、或成立調解、和解或其他合意。四、程序監理人應優先考量受監理人之最佳利益,不得故意曲解法令或為欺罔之告知,致誤導受監理人為不正確之判斷。五、程序監理人與未成年或身心障礙之受監理人會談,應具備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者發展與會談等專業,尊重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者意願之表逹,並理解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者感受;必要時,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者應有社工或其他適當之人陪同。六、程序監理人應具備科際整合跨專業團隊工作之能力,尊重其他專業之意見,一同為受監理人最佳利益而努力。七、程序監理人就家事事件所需法律或相關專業知識不明瞭時,得請求法院協助。程序監理人倘非律師者,不得提供受監理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
5、關係人法律意見。八、程序監理人應謹言慎行,不得故為詆毀、中傷或其他有損受監理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人格尊嚴之不當行為。九、程序監理人不得為受監理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代理人(含訴訟代理人、特別代理人),且應避免有使人疑其為特定受監理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代理人之行為。十、程序監理人本人或同一事務所之執行業務人員曾受受監理人之法定代理人委任,或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所列法官應行迴避之事由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十一、3程序監理人本人或同一事務所之執行業務人員曾為受監理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社工或心理師等,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一、程序監
6、理人於執行職務過程中不得藉機招攬業務。二、程序監理人不得以選任法院之名義任意對外發表言論。三、程序監理人不得與受監理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關係人之程序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為案件外之不正接觸、期約或收受不當利益、往還酬應等不當行為。四、程序監理人應遵守法令及其他符合程序監理人自律精神之必要事項。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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