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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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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一、名词解释1.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定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特定实体法。2.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其其他事项在本国境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基础上,依照本国的法定程序,与执行本国法院判决一样,对外国法院判决予以强制执行。3.法律的域内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地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
2、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4.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不同法律制度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5.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书面协议。6.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本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依其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律为准掘法.但法院如果认为外国法的适用将违反本国的公共秩序时,可以排除外国法的适用.7.领事婚姻是指本国公民在外国结婚时,经驻在国明示或默示许可,可以在本国在驻在国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手续,或举行仪式.8.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
3、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9.反致: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10.法定继承的区别制:也称分割制,即主张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11.司法协助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如送达诉讼文书,传询证人,收集证据。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
4、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12.法律域外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无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39二、填空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2.最早提出国际私法这一名称的是美国法学家(斯托雷)。3.把特定的民事关系或法律问题与某国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标志在国际私法上称之为(连接点)。4.广义的反致除指反致本身外,还包括转致和(间接反驳)。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
5、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6.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在任何地方都没有(住所),各国一般视其居所为其住所。7.对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用以其(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8.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亦有例外。外国法人财产清算时,如果外国法人自行终止,其清算适用(外国法人国籍所属国)法律处理。如果外国法人因某种原因被取缔时,其清算适用法律。9.我国于1980年3月3日递交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加入书,1980年6月3日我国成为该组织的第(90)成员国。10.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规定承运人对所运货物的责任期限采用(仓
6、至仓)原则。11.国际私法凋整对象的广泛性表现为国际私法不仅调整婚姻关系、继承关系等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关系,还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关系).12.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冲突法)调整,一种是实体法调整。13.1849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第八卷)》一书中全面阐述了(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这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14.行为地法是系属公式之一,它起源于(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的习惯法则。15.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承认和执行的,
7、当事人应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16.解决住所积极冲突时,一个人在内国有住所,在外国也有住所,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以(内国的住所)_为其住所。17.法人对一个特定国家的属性就是法人的(国籍)。18.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经济交往增加,使动产的法律适用发生了变化,动产物权不再适用所有人住所地法,转而适用(物之所在地)法。3919.《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产权协议》英文缩写是(TRIPs)。20.采用FOB贸易术语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风险都是以(船舷)为界进行划分的。
8、21.与我国无条约关系国家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我国承认与执行的,可由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出申请,按(互惠原则)办理。22.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我国承认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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