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江北城区棚改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

常德市江北城区棚改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

ID:13326995

大小:32.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7-22

常德市江北城区棚改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_第1页
常德市江北城区棚改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_第2页
常德市江北城区棚改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_第3页
常德市江北城区棚改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_第4页
常德市江北城区棚改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_第5页
资源描述:

《常德市江北城区棚改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常德市江北城区棚改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  CDCR-2011-17004  常建〔2011〕14号  常德市江北城区棚改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快常德市棚户区改造步伐,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依法保护棚户区改造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江北城区居民的实际,现就市江北城区棚改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棚户区改造属于公共利益性项目,其房屋征收与补偿按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条武陵区人民政府为江北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2、的房屋征收主体,对市江北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  市房地产管理局作为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武陵区城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工作,对受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实施单位进行监督。  武陵区人民政府明确相关区属部门或机构为区房屋征收部门,由其与街道办事处、征收事务所等可以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单位负责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必须依法依规,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项目征收补偿方案要按规定征求公众意见,并予以公布。  第五条区房屋征收

3、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拟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性质、建筑面积、建筑结构、建筑物成新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配合。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用途等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已经改变用途的,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第六条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鼓励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第七条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按房屋征

4、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下(含70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在征收改造范围以外市城区内另无住房的,每户给予2.5万元住房困难补助。  第八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并选择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的,可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选择标准安置户型。标准安置户型按棚改项目的不同分别提供3-4种标准安置户型。安置房可异地适当集中修建。  就近上靠标准户型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市棚改办发布的棚改安置房建安成本价交纳购房款。被征收人选择超过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安置房屋的,超过标准户型之外的部分按商品房的市场价

5、交纳购房款。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最大安置房标准户型面积的,可就近选择两套标准户型,其两套标准户型面积之和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的,按照棚改安置房建安成本价交纳购房款,超过两套标准户型面积之和的部分,实行货币补偿,不享受住房困难补助。  第九条对因历史原因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能够证明房屋是合法拥有的,由房屋占有人向市棚改办申请,市棚改办组织规划、国土、房产部门审查认定后,参照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给予补偿。  第十条征收2005年1月1日以前国有土地上或2007年8月1日以前集体土地上,未经规划、建设和国土行政主管

6、部门共同批准,自行修建的建(构)筑物,且经过了规划、城管行政主管部门任何一家实施了行政处罚(理)的,按该房屋征收价值的60﹪予以补偿;未经规划、城管任何一家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理)的,按该房屋征收价值的50﹪予以补偿。  对于2005年1月1日以后国有土地上或2007年8月1日以后集体土地上,未经规划、建设和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违法建(构)筑物,由征收实施单位劝其自行拆除,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工料补贴,逾期未自行拆除的,不予补贴,并由武陵区人民政府组织城管等部门强制拆除。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上述建(构)筑

7、物不计入实行产权调换面积。  第十一条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户型,按建筑面积40平方米计算补偿金额。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市城区内另有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超过40平方米的和本规定公布后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户型分户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对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给予提前搬迁奖励,提前搬迁奖励标准为: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提前搬迁奖为8000元。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0

8、平方米以上,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以下的,提前搬迁奖为12000元。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的,提前搬迁奖为18000元。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提前搬迁奖为20000元。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