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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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 来源:路桥区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1-11-09阅读:363次《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行业标准,MZ/T024—2011)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1.1.1.1 目次前言.I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等级划分原则.14 国家3A级婚姻登记机关评定标准.14.1 机构经费人员.14.1.1 机构性质.14.1.2 工作经费.14.1.3 婚姻登记员.14.1.4 婚姻颁证员.24.1.5 婚姻家庭辅导员.24.2 场所设备.24.2.1 环境布局.24.2.2 候登大厅.34.2.3 结婚登记区.34.2.4 离婚登

2、记室.44.2.5 婚姻家庭辅导室.44.2.6 颁证大厅.44.2.7 档案室.44.2.8 卫生间.44.2.9 设施配备.44.3 服务管理.54.3.1 便民服务.54.3.2 登记要求.54.3.3 信息化建设.54.3.4 婚姻文化.54.3.5 管理制度.55 国家4A级婚姻登记机关评定标准.65.1 机构经费人员.65.1.1 机构性质.65.1.2 工作经费.65.1.3 婚姻登记员.65.1.4 婚姻颁证员.75.1.5 婚姻家庭辅导员.75.2 场所设备.75.2.1 环境布局.75.2.2 候登大厅.85.2.3 结婚登记区.85.2.4 离婚登

3、记室.85.2.5 婚姻家庭辅导室.85.2.6 颁证大厅.95.2.7 档案室.95.2.8 卫生间.95.2.9 设施配备.95.3 服务管理.95.3.1 便民服务.95.3.2 登记要求.105.3.3 信息化建设.105.3.4 婚姻文化.105.3.5 管理制度.106 国家5A级婚姻登记机关评定标准.116.1 机构经费人员.116.1.1 机构性质.116.1.2 工作经费.116.1.3 婚姻登记员.116.1.4 婚姻颁证员.116.1.5 婚姻家庭辅导员.126.2 场所设备.126.2.1 环境布局.126.2.2 候登大厅.136.2.3 结婚

4、登记区.136.2.4 离婚登记室.136.2.5 婚姻家庭辅导室.136.2.6 颁证大厅.136.2.7 档案室.146.2.8 卫生间.146.2.9 设施配备.146.3 服务管理.146.3.1 便民服务.146.3.2 登记要求.146.3.3 信息化建设.156.3.4 婚姻文化.156.3.5 管理制度.15       参考文献.17前言本标准由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本标准起草人:张明亮、陈光耀、倪春霞、许立阳、阳艳燕1.1.1.2 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国家3A、4A、5A级婚姻登记机

5、关等级评定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各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3 等级划分原则婚姻登记机关评定等级由低到高分为国家3A级、国家4A级和国家5A级三个等级。等级评定中不再设定国家1A级、国家2A级婚姻登记机关。4 国家3A级婚姻登记机关评定标准4.1 机构经费人员4.1.1 机构性质婚姻登记机关机构性质应符合以下要求之一:——经编制部门批复成立的行政机关

6、;——经编制部门批复成立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经编制部门批复成立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4.1.2 工作经费婚姻登记工作经费有制度性保障,满足工作需求和服务需求。4.1.3 婚姻登记员4.1.3.1 婚姻登记员应为专职人员,其编制性质应符合以下要求之一:——行政编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编制;——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1.3.2 办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登记机关,人员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辖区户籍人口30万以下的,至少配4名婚姻登记员;——辖区户籍人口30万以上的市辖区,每增加8万户籍人口增配1名婚姻登记员;——辖区户籍人口30万以上的县、县级市,每增加1

7、0万户籍人口增配1名婚姻登记员。4.1.3.3 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和华侨婚姻登记的登记机关,人员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年工作量500对(件)以下的,至少配2名婚姻登记员;——年工作量500-1500对(件)的,至少配3名婚姻登记员;——年工作量1500对(件)以上的,至少配4名婚姻登记员。4.1.3.4 婚姻登记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地市级及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4.1.3.5 婚姻登记员每2年至少参加一次省级及以上民政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取得业务培训合格证书。4.1.3.6 婚姻登记员统一着装,挂牌上岗,举止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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