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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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指引(纳税人适用)—23—目录前言4第一章政策概述5一、财政拨款5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6(一)什么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6(二)企业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可税前扣除6(三)企业代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准予作为不征收收入7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7(一)什么是财政性资金?7(二)财政性资金政策适用条件7(三)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收收入后续管理要求8(四)不征收收入管理问题8(五)其他不征税收入相关政策内容8第二章政

2、策依据9第三章办理流程10一、办理方式10二、留存资料10第四章主要涉税风险点11一、专项财政性资金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11二、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未按照规定进行管理11三、收到专项财政性资金,未按照税法规定时间计入企业收入总额12四、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未按规定进行收入申报12五、不征收收入对应的支出,未进行纳税调整。12六、超期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的财政性资金,未按规定计入应税收入总额12七、不征税收入违规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3、13—23—八、不征税收入孳生的利息未按规定计入应税收入13第五章填表示例14一、季度预缴时填写示例14二、汇算清缴填写示例17前言我国税法中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概念,不属于税收优惠范畴,这些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息,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这些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不属于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23—随着税法宣传力度的加大,大多数企业已经知道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实践中仍有部分

4、企业对政策认识不清,存在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为落实好该项税收政策,有效利用不征税收入政策促进企业发展的作用,帮助纳税人正确理解政策、规范落实政策程序,降低纳税人涉税风险,特制定本指南。本指引仅作政策宣传辅导使用,而非正式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到的政策截止日期为2018年3月31日。若遇政策调整,则需按照最新要求进行涉税处理。第一章政策概述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23—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

5、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一)什么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

6、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二)企业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可税前扣除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企业代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准予作为

7、不—23—征收收入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一)什么是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

8、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二)财政性资金政策适用条件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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