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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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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健全勘察设计市场信用体系,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勘察设计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
2、勘察设计企业在评价周期内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资质、市场行为、质量行为、社会影响等情况的评价。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站是全省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运行平台,逐步与全国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等系统实现互联互通。第四条-8-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福建省勘察设计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制定和颁布勘察设计企业具体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负责信用评价系统所有记录的审核,负责对其他部门或组织提供的信用信息的认定和采用,负责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
3、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管理的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依照监管评价等级实施差别化监管。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授权具体业务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信用管理机构)实施勘察设计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信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我省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信用信息的审核、公布、上报及与信用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第六条企业信用评价由企业基本信息(60分)、企业收入(20分)、企业良好行为评价(20分)和企业不良行为评价四部分组成,不良行为采用扣分制,直至总分扣完为止;信用评定总分不设负分,总分1
4、00分。第七条 企业收入评价得分依据评价周期上一年度勘察设计企业在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管理信息系统中上报的勘察设计营业收入进行评价得分。第八条-8- 企业良好行为评价得分指在评价周期内,评价实施单位根据相关部门对良好行为是指勘察设计市场主体遵守相关勘察设计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受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信用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得分。各项荣誉以相关部门正式文件为准,发文日期(或批准日期)在评价周期
5、内的予以记入。第九条 企业不良行为评价得分指在评价周期内,评价实施单位对勘察设计市场主体违反相关勘察设计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或者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受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处罚、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等,所形成的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得分。各类通报、处罚等以相关部门正式文件为准,发文日期(或批准日期)在评价周期内的予以记入,不在评价周期内的不予记入。第十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市场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应当参与企业基本信息、企业收入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
6、的采集和评价。第十一条企业良好行为信息由勘察设计企业凭书面文件,及时在评价系统自行申报。评价周期内未申报的,不予采集纳入评价。第十二条-8-企业不良行为信息由评价实施单位按照“谁作出、谁采集"的原则,在监督检查处理结果正式作出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不良行为信息录入评价系统,经公示后在评价系统公开。司法机关依法认定的违法犯罪信息、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税务、司法、安监等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不良行为信息,勘察设计企业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20日内,凭处罚文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在评价系统自行申
7、报。对不按时申报的,由企业所在地实施评价单位责令整改,并报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记入不良行为。第十三条信用信息申报采取诚信申报承诺制,勘察设计企业对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四条 评价实施单位原则上不对企业申报的基本信息、收入、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等信用信息作实质性核查,仅进行网上形式核对,主要核对填报内容、格式及类别选择是否准确,核对后在评价系统公示公开。第十五条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每季度评价一次,并在评价系统上公示和发布,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写明异议受理部门。公示无异议的,自公示期结束的次日
8、起在评价系统发布。公示有异议的,按本办法相关条款处理,自处理完结的次日起生效。第十六条记载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勘察设计企业保存备查,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为3年。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电子数据保存期为3年。-8-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电子数据的储存介质按相关规定保管。第十七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的省建设信息中心应当每月定时对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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