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红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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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利民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红线”制度(试行)第一条总则为了贯彻落实“零伤害”的理念,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有效落实好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尽早实现打造“零伤害”厂矿的目标,特制定安全管理“红线”制度。本制度坚持安全管理一票否决的原则,针对不同事故类型、性质、等级提出对各级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理意见。本办法适用于利民公司矿(厂)班子成员、区队(车间)领导、班组长和职能部门、科室副职及以上职务的管理人员。人身伤害范围: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所规定项目。第二条组织与职责公司安委会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管理“红线”制度,对

2、违反制度的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各厂矿、部门、科室做好制度宣贯工作。第三条“红线”条款及处理意见(一)副矿长1、出现以下情况,经事故调查被认定负有领导责任(根据煤矿矿领导分工),给予撤职处分。(1)年度内发生三人次人身伤害、中毒、职业病(职业病按工伤计),及以上事故;(2)发生导致全矿停产2天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3)违反其它安全管理规定,经公司安委会集体决定给予撤职处分的情况。(二)区队领导1、出现以下情况,经事故调查被认定负有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处分。(队长、书记)(1)发生两人次人身伤害、中毒、职业病,及以上事故

3、;(2)违反其它安全管理规定,经公司安委会集体决定给予撤职处分的情况。2、出现以下情况,经事故调查被认定负有领导责任,给予正职降职、副职和其它管理人员撤职的处分。(队长、书记、副队长、技术员)(1)发生一人次人身伤害、中毒、职业病,及以上事故;(2)发生其它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未遂事故;(3)发生导致全矿停产1天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4)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出现恶性违章指挥、野蛮作业的事件;(5)发生导致全矿停产或全员撤离的生产安全事故;(1)违反其它安全管理规定,经公司安委会集体决定给予正职降职、副职和其它管理人员撤职的

4、处分的情况。(三)厂领导1、出现以下情况,经事故调查被认定负有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厂长、党总支书记)(1)发生两人次人身伤害、中毒、职业病,及以上事故;(2)发生导致焦化厂全厂停产1天、洗煤厂、发电厂全厂停产2天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3)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被政府部门立案侦查,追究法律责任的;(4)违反其它安全管理规定,经公司安委会集体决定给予撤职处分的情况。2、出现以下情况,经事故调查被认定负有领导责任,给予正职降职、副职和其它管理人员撤职的处分。(厂长、副厂长、党总支书记)(1)发生一人次人身伤害、中毒、

5、职业病,及以上事故;(2)发生其它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未遂事故;(3)发生导致全厂停产的火灾、爆炸等安全生产事故;(4)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出现恶性违章指挥、野蛮作业的事件;(5)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被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在50万元以上;(1)违反其它安全管理规定,经公司安委会集体决定给予正职降职、副职和其它管理人员撤职的处分的情况。(四)车间领导1、出现以下情况,经事故调查被认定负有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处分。(主任)(1)发生一人次人身伤害、中毒、职业病,及以上事故;(2)发生导致全厂停产的火灾、爆炸等安全生产事故;(3)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被地

6、方政府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在10万元以上;(4)违反其它安全管理规定,经公司安委会集体决定给予撤职处分的情况。2、出现以下情况,经事故调查被认定负有领导责任,给予正职降职、副职和其它管理人员撤职的处分。(主任、副主任、技术员)(1)发生其它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未遂事故,及以上事故;(2)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出现恶性违章指挥、野蛮作业的事件;(3)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被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在5-10万元;(4)发生导致本车间停产的生产安全事故。(五)班组长出现以下情况,经事故调查被认定负有主要责任,进行撤换。(1)发生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未遂事故及以上

7、事故;(1)当月班组累计发生3人次及以上违章行为或年度累计发生10人次及以上违章行为;(2)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出现恶性违章指挥、野蛮作业的事件;(3)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被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在5-10万元;(4)发生导致本车间停产的生产安全事故。(六)部门、科室管理人员1、出现以下情况,经事故调查被认定负有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处分。(部长、科长)(1)本单位发生一人次人身伤害、中毒、职业病,及以上事故;(2)违反其它安全管理规定,经公司安委会集体决定给予撤职处分的情况;2、出现以下情况,经事故调查被认定负有领导责任,给予正职降职、副职和其它

8、管理人员撤职的处分(1)因业务保安职责落实不到位,在本专业范围内,发生三人次人身伤害、中毒、职业病(职业病按工伤计),及以上事故;(2)因设计、审批、决策错误,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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