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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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化妆品标签标识,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加强化妆品质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调整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并用于销售的化妆品,其标签标识应当符合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化妆品标签标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出口合同而生产加工的化妆品,标签标识可以按合同约定执行,但应符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相关规定。进口化妆品标签标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标注,国家有关规定

2、未要求的,依据本办法规定执行。第三条(标签标识定义)本办法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商相关信息等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第四条(基本要求)化妆品标签标识必须真实、准确,有科学依据。第五条(管理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对全国化妆品的标签标识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8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的标签标识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标签标识的内容第六条(化妆品名称)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

3、,必须符合国家商标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可以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第七条(化妆品名称特殊规定)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社会公序良俗,且应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标注产品名称。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化妆品,应在标签标识中标明,以示区别。第八条(厂名及地址)化妆品标签标

4、识应当标注依法登记注册、能承担产品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并标注实际生产加工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按照以下规定标注:8(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也可以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三)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产品,委托方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双方的名称和地址,也可以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和地址;委托方不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双方的名称和地址。(四)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

5、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厂名及地址和分装者名称及分装地址。第九条(化妆品成分)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标注成分表。属于国家规定的限用物质以及表明用于主要功效的物质,必须用中文名全部列明,并标注含量;属于一般物质的,可用中文名或其他能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名称列明,并按产品标准规定的顺序排列。标注术语和计量单位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第十条(净含量)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净含量的标识由净含量、数字和计量单位组成。液态化妆品以体积标明净含量;固态化妆品以质量标明净含量;半固态或粘性化妆品,用质量或体积标明净含量。同一包装内如果含有互相独立的几件相同的化妆品时,还应标注化妆品的数

6、量或件数。《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8第十一条(保质期限)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日期、生产批号和保质期应当印制在化妆品或者化妆品最小销售单位(包装)上。第十二条(使用说明和警示说明)化妆品根据产品使用需要或者在标签标识中难以反映产品全部信息时,应当增加使用说明。使用说明应通俗易懂,需要附图时须有图例示。凡使用或保存不当容易造成化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化妆品,必须在标签或使用说明上标注注意事项、中文警示说明,以及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等。第十三条(生产许可

7、证标志)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标准号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标明产品所依据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化妆品标签标识必须含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第十五条(禁止标注的内容)化妆品标签标识不得标注如下内容:(一)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二)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三)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混淆的产品名称。第三章标签标识的形式8第十六条(基本要求)化妆品标签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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