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考前突破班刑法授课提纲(韩友谊)

2011年考前突破班刑法授课提纲(韩友谊)

ID:13313153

大小:250.50 KB

页数:28页

时间:2018-07-21

2011年考前突破班刑法授课提纲(韩友谊)_第1页
2011年考前突破班刑法授课提纲(韩友谊)_第2页
2011年考前突破班刑法授课提纲(韩友谊)_第3页
2011年考前突破班刑法授课提纲(韩友谊)_第4页
2011年考前突破班刑法授课提纲(韩友谊)_第5页
资源描述:

《2011年考前突破班刑法授课提纲(韩友谊)》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考前突破阶段资料司考资料免费共享群:1681701982011年刑法授课提纲韩友谊刑法总则【记忆理解重点】一、当然解释(解释技巧)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对于同一性质的行为,入罪时,举轻以明重;出罪时,举重以明轻。二、跨法连续犯、跨法继续犯、跨法累犯、跨法数罪并罚的法律适用行为跨越新旧两部法律,但需要从整体上解决最终的刑事责任时,一律按照新法处理。三、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1.主体:具有合法形式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集体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合资经营、合作

2、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公司。(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得以单位犯罪论处;(2)司法实践中,国有、集体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2.行为: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并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3.目的: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4.法定性:主要规定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本章中不成立单位犯罪的重点罪名有: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抗

3、税罪)。四、先行行为(危险前行为)引起的义务行为人的某种行为导致刑法保护的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的排除危险或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定积极义务。1.先行行为可以是合法行为:但是正当防卫行为并不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其他的正当行为仍然可以引起保护义务,如紧急避险。2.先行行为可以是不法行为,包括犯罪:但是在刑法就某种故意犯罪行为规定了结果加重犯时,由于可以将加重结果评价在相应的结果加重犯中,不需要单独认定不作为犯。除上述义务来源外,行为人偶然遇到了自发的或者他人造成的法益危险状态时,除非行为人处于保护被害人的法律地位,一般不产生作为义务。单纯的道义义务不能成

4、为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五、因果关系判断标准行为产生的危险被现实化,行为就是结果的原因。行为制造或者升高了不被容许的危险,并且危险在具体的事件历程中被现实化,出现了行为所违背的规范所要排斥的结果。1、原因的原因(1)第一个原因制造的是不被社会所容忍的风险,则行为对结果间接的起作用,“原因的原因也是原因”。(2)但是如果第一个原因制造的是可以被社会容忍的风险,则“原因的原因不是原因”。2、介入因素(1)如果介入因素引起结果的相关性程度低,并不妨碍行为的危险性向结果的现实化转化,即介入因素只是减损了危险现实化为结果的行为效果,则不能隔断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5、。(2)介入因素作为地址:海淀区北三环西路双榆树东里29号楼28网址:www.wanguoschool.net万国微博地址:http://t.sina.com.cn/wanguojy考前突破阶段资料司考资料免费共享群:168170198独立的原因直接导致结果出现的,结果的出现不是先前行为人所制造的风险的实现,则隔断因果关系。六、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1.不满14周岁的人是无责任能力人。年龄计算,应以行为时为基准。2.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其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1)故意杀人、故意重伤害、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6、。(“烧杀淫略,商贩抱头”,乐毅老师口诀)(2)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1)所包含的8种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同时竞合了上述8种行为的,应当依照8种行为确定罪名予以处罚。(3)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满足法律拟制(转化犯)条件而成立的故意杀人、故意重伤害、抢劫也承担刑事责任。(4)法律拟制(转化型)抢劫罪中有一个例外,即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故意致使他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定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不再转化成抢劫罪。3.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

7、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七、中止的自动性1、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行为人面临选择:或者继续实施犯罪,使犯罪既遂;或者不继续犯罪,不使犯罪既遂。2、行为人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不再希望犯罪结果发生,而是希望犯罪结果不发生。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为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为犯罪未遂”。对“能”与“不能”的判断,应以行为人的认识标准(主观说)为原则进行判断;但对于特别案件,采取一般人标准(客观说)进行判断。3、具体应用(1)中止与伦理道德无关,中止可以是犯罪人理性计算的结果。(2)害怕受到即时的抓捕而放弃的,不成立中止;如果是

8、担心日后可能的抓捕而放弃的,成立中止。(3)目的物障碍的情况下:指在财产犯罪中,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