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方式代码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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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关通关系统常用代码表说明监管方式代码表说明进出口货物海关监管方式(以下简称监管方式),即现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是以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交易方式为基础,结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统计及监管条件综合设定的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方式。由于海关对不同监管方式下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征税、统计作业的要求不尽相同,因此为满足海关管理的要求,报头自动化系统的监管方式代码采用四位数字结构,其中前两位是按海关监管要求和计算机管理需要划分的分类代码,后两位为海关统计代码。一般贸易一、定义与代码一般贸易是指我国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贸易。本监管方式代码为”0110“简称:一般贸易。二、适用范围(一)本监管方式包括:1.以正常交易方式成交的进出口货物;2.来料养殖、来料种植进出口货物;3.个体工商业者委托进口的小型生产工具;4.旅游旅馆、酒店进口营业用的食品和餐佐料等;5.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6.贷款援助的进出口货物(包括我方利用贷款款项自行采购进口的物资);7.外商投资企业用国产原材料加工产品出口或经批准自行收购国内产品出口的货物;8.国内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购进供出租用的货物;9.经营保税仓库业务的企业购进供自用的货物;10.经营免税品和免税外汇商品的企业购进自用的手推车、货架等货物;11.外籍船舶、飞机在我国境内添加的国产燃料;12.对台间接贸易进出口货物。(二)本监管方式不包括:1.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方式代码为“3010”(货样广告品A)、“3039”(货样广告品B);2.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经批准临时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代码为21 “9739”;3.进料加工贸易中,对方有价或免费提供的机器设备(0420或0320);4.运回国内对外承包工程期间在国外获取的机器、设备,监管方式代码为“3410”;5.境外劳务合作项目,对方以实物产品低偿我劳务人员工资所进口的货物(如钢材、木材、化肥、海产品等),监管方式代码为“3410”。易货贸易一、定义与代码易货贸易是指不通过货币媒介而直接用出口货物交换进口货物的贸易。本监管方式代码为“0130”,简称:易货贸易。二、适用范围本监管方式包括与原苏联、东欧等二十六国以及与其他国家的易货贸易。本监管方式不包括:1.对台小额贸易中签订易货合同的贸易,应为“其他贸易”(9739)。2.边境小额贸易中签订易货合同的贸易,应为“边境小额”(4019)。旅游购物商品指旅游者五万美元以下的出口小批量订货,简称旅游购物商品,代码0139。料件放弃适用于经海关批准的加工贸易企业进口的不再用于加工成品出口,主动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来料或进料加工料件。简称:料件放弃,监管方式代码为(0200)。来料加工装配贸易一、定义与代码(一)来料加工装配贸易是指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21 ),必要时提供设备,由我方按对方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对方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对方提供的作价设备价款,我方用工缴费偿还的交易形式。来料加工装配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监管方式代码为“0214”,简称:来料加工。(二)相关监管方式及代码1.复运出境不再进口的原进口料件,简称来料料件复出,代码为0265;2.来料余料结转,代码为0258;3.来料深加工结转,代码为0255;4.来料料件退换,代码为0300;5.来料加工成品退换,代码为4400;6.来料边角料复出,代码为0865。二、适用范围本监管方式不包括:(一)来料加工装配贸易合同项下剩余料件内销及经批准进口料件或成品转内销,监管方式分别为“来料料件内销”(0245)及“来料成品内销”(0345)。(二)“来料种植”和“来料养殖”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应为“一般贸易”(0110)。来料加工转内销货物一、定义与代码来料加工转内销货物是指来料加工装配贸易进口的料件或已加工的成品,经批准不返销出口转为内销的货物,包括海关事后发现有关企业擅自内销并准予补办进口手续的货物。来料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减免税货物代码为0345,来料料件转内销代码为0245,来料角料内销代码0845。二、适用范围本监管方式包括经济特区和保税区来料加工转内销的货物。本监管方式不包括:1.来料加工的成品或半成品在境内转让给其他承接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单位再加工装配,监管方式应为“来料深加工结转货物”(0255)。2.海关事后发现有关企业擅自内销按走私处理的。加工专用油21 适用于国营贸易企业代理来料加工企业进口柴油,简称:加工专用油,监管方式代码为“0314”。成品放弃适用于经海关批准的加工贸易企业不再用于出口,主动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来料及进料加工成品。简称:成品放弃,监管方式代码为“0400”。补偿贸易一、定义与代码补偿贸易是指由境外厂商提供或者利用国外出口信贷进口生产技术或设备,我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生产,以返销其产品的方式分期偿还对方技术、设备价款或贷款本息的交易方式。包括经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使用该企业(包括企业联合体)所生产的其他产品返销给对方,进行间接补偿的方式。本监管方式代码为“0513”,简称:补偿贸易。二、适用范围本监管方式包括补偿贸易中对方有偿或免费提供的机器设备、工模具等。本监管方式不包括:(一)直接用国内产品同国外厂商交换设备、料件或成品,以货换货,监管方式为“易货贸易”(0130)。(二)出口产品收取外汇,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0110)。(三)在补偿贸易合同中同时订有来料加工合同的,来料加工合同部分监管方式为“来料加工”(0214)。进料加工贸易一、定义与代码进料加工贸易按照对外复签约形式分为“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和“进料加工对口合同”。(一)“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是指我方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运用外汇购买进口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后再返销出口的交易形式。本监管方式代码“0715”,简称:进料非对口。(二)“进料加工对口合同”21 是指买卖双方分别签订出口对口合同,料件进口时,我方先付料件款,加工成品出口时再向对方收取出口成品款项的交易形式,包括运用外汇的对口合同或不同客户的对口联号合同以及对开信用证的对口合同。本监管方式代码为“0615”,简称:进料对口。(三)相关监管方式及代码1.复运出境不再进口的原进口料件,简称进料料件复出,代码为0664;2.进料余料结转,代码为0657。3.进料深加工结转,代码为0654;4.进料料件退换,代码为0700;5.进料加工成品退换,代码为4600;6.进料边角料复出,代码为0864。二、适用范围本监管方式包括进料加工合同项下进口的料件和加工出口的产品,还包括进料加工贸易中外商免费提供进口的主辅料和零部件。本监管方式不包括(一)进料加工经批准转内销的进口料、件或加工成品,监管方式分别为“进料成品转减免”(0744)和“进料料件内销”(0644)。(二)海关批准设立的保税工厂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及出口成品,监管方式应为“保税工厂”(1215)。(三)按规定不使用《登记手册》的少量低值辅料,应为“低值辅料”(0815)。进料加工转内销货物一、定义与代码进料加工转内销货物指进料加工贸易进口的料件,或已加工的成品经批准转为内销的货物,包括海关事后发现有关企业擅自转内销并准予补办进口手续的货物。进料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减免税货物代码为0744,进料料件内销代码为0644,进料边角料内销代码为0844,进料加工以产顶进代码为0642。二、适用范围(一)本监管方式包括经济特区和保税区进料加工转内销的货物。(二)本监管方式不包括:1.21 进料加工成品或半成品转让给境内其他承接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单位进行再加工,监管方式为“进料深加工结转货物”(0654)。2.海关事后发现有关企业擅自内销并按走私处理的货物。保税工厂一、定义与代码保税工厂是指经海关批准转为生产外销产品而进口原料、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辅料、包装物料等(以下简称料件)进行保税加工的企业。保税工厂进口料件和出口产品监管方式代码为“1215”,简称:保税工厂。二、适用范围(一)本监管方式包括经批准设立保税工厂的有对外贸易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和外商企业承接进料加工进口的料件和出口的产品。(二)本监管不包括:1.保税工厂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和进料加工贸易中外商免费提供的机器设备、物品,监管方式为,“加工贸易设备”(0420);2.保税工厂经营来料加工,监管方式应为“来料加工”(0214);3.保税工厂进口料件或加工后的成品经批准转内销监管方式为“进料加工转内销货物”(0744、0644、0844)。4.进料加工的成品或半成品转让给境内其他承接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单位进行再加工的货物,监管方式应为“进料深加工结转货物”(0654)。加工贸易设备一、定义与代码加工贸易设备指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进口的设备,包括作价及不作价设备,代码为0420。加工贸易设备指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进口的设备,包括作价及不作价设备。1.不作价设备:指与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的加工贸易)的外商,以免费即不需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方式,向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代码为0320。2.除“不作价设备”以外的加工贸易项下进口设备代码为0420。二、相关监管方式21 1.加工设备内销指海关监管期内的加工贸易免税进口设备经批准转售给境内非加工企业,代码0446。2.加工设备结转,指海关监管期内的加工贸易免税进口设备经批准转入另一加工企业,或从一本《登记手册》结转入另一本《登记手册》,代码0456。3.加工设备退运,指加工贸易免税进口设备退运出境,代码0466。减免设备结转指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减免税设备从一企业结转到另一享受减免税待遇的企业,简称减免设备结转,代码0500。对减免税设备及加工贸易设备之间的结转,转入和转出企业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报关单“贸易方式”栏目根据报关企业所持加工贸易手册或征减免税证明,分别选择填报加工贸易设备结转代码0456)、减免税设备结转的海关监管方式代码,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分别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征减免税证明编号或为空,报关单其他栏目按现行《报送单填制规范》关于结转货物的要求填报。保税区内销往非保税区的加工贸易成品。一、定义保税区内销往非保税区的加工贸易成品是指经海关批准保税区内的加工贸易成品转内销的货物。二、适用范围1.适用于应按成品征税的保税区进料加工成品转内销货物。监管方式:保区进料成品,监管方式代码为0444。2.适用于应按成品征税的保税区来料加工成品转内销货物。监管方式:保区来料成品,监管方式代码为0445。3.适用于应按料件征税的保税区进料加工成品转内销货物。监管方式:保区进料料件,监管方式代码为0544。4.适用于应按料件征税的保税区来料加工成品转内销货物。监管方式:保区来料料件,监管方式代码为0545。低值辅料指按规定不使用《登记手册》的少量低值辅料,即5000美元以下、78种以内的低值辅料,代码0815。21 保税间货物适用于物流中心(A、B型)、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等海关保税场所及保科区域之间往来的货物。简称:保税间货物,监管方式代码为“1200”。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一、定义与代码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核准专门存放保税货物的仓库。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是指从境外直接存入保税仓库和从保税仓库(包括出口监管仓库)运出境的货物。本监管方式代码为“1233”,简称:保税仓库货物。二、适用范围(一)本监管方式进出口货物包括加工贸易备料保税仓库所存货物和经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寄售、维修零备件、保税生产资料市场物资、外商寄存、暂存货物、供应外籍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的燃料等以及转口贸易进出境货物。(二)本监管方式不包括:1.保税仓库进口自用的货架、办公用品、管理用具、运输车辆、搬运、起重和包装设备以及改装用的机器等,价购进口的,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0110);外商免费提供的,监管方式为“其他进口免费提供货物”(3339);2.从保税仓库提取销往境内以及从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按实际监管方式填报,运输方式为“8”(保税仓库);3.保税区仓储转口货物,监管方式代码为“1234”。保税区进出境仓储、转口货物一、定义与代码保税区仓储转口货物指从境外存入保税区和从保税区运出境的仓储货物或转口货物。本监管方式代码为“1234”,简称保税区仓储转口。二、适用范围本监管方式不包括从境外运入保税区和从保税区运出境的其他货物(非仓储、非转口货物),监管方式应视具体交易情况选择填报。国轮油物料一、定义与代码21 国轮油物料指本国籍专营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在境内添加的保税油料、物料、,代码1139。二、适用范围本监管方式只能对应运输方式“7”(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和“8”(保税仓库转内销)。进出境修理物品进出境修理物品是指运进境或运出境维护修理的物品。本监管方式代码为“1300”,简称:修理物品。出料加工贸易出料加工贸易是指我境内企业将原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以下简称料件),出口交由境外厂商按我方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成品复运进口,我方支付工缴费。本监管方式代码为“1427”简称:出料加工。租赁贸易一、定义与代码租赁贸易是指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与外商签订国际租赁合同的进出境的货物。租赁期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代码为“1523”和“9800”,简称:租赁贸易、租赁征税。租赁期不满一年的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代码为“1500”,简称:租赁不满一年。二、适用范围本监管方式包括租赁贸易租借进出口的货物,租赁期在一年及以上的租赁进口货物按租金征税时,监管方式为“租赁征税”(9800),但不包括:(一)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进口自用的设备、办公用品,监管方式应为“一般贸易”(0110);(二)用于加工装配的租赁进口的机器设备,监管方式应为“加工贸易设备”(0420);(三)用于补偿贸易租借进口的货物,监管方式应为“补偿贸易”(0513);(四)租赁期满复运出进口的货物,监管方式为“退运货物”21 (4561)。寄售代销贸易一、定义与代码寄售代销贸易是指寄售人把货物运交事先约定的代销人,由代销人按照事先约定或根据寄售代销协议规定的条件,在当地市场代为销售,所得货款扣除代销人的佣金和其他费用后,按协议规定方式将余款付给寄售人的交易形式。本监管方式代码为“1616”,简称:寄售代销。二、适用范围本监管方式包括寄售代销贸易进出口的货物及进口寄售货物的增发部分。但不包括:(一)经营寄售代销业务的企业,接受国外免费提供的样品,监管方式应为“货样广告品B”(3039)(二)委托我驻港澳机构代销的鲜活商品。免税品一、定义与代码免税品是指设在国际机场、港口、车站和边境口岸的免税品商店所进口的,按有关规定销售给办完出境手续的旅客,供外国籍船员和我国远洋船员购买送货上船出售的物品,以及在我国际航班、国际班轮上向出境旅客出售的物品。本监管方式代码为“1741”,简称:免税品。二、适应范围本监管方式适用上述定义所列进口免税品,但不包括:(一)按有关规定销售给享受免税待遇的各类人员的进口免税外汇商品,监管方式为“免税外汇商品”(1831);(二)免税店进口供维修用的零部件、货架、柜台、手推车,不属免税品范围,其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0110)。免税外汇商品一、定义与代码、免税外汇商品是指在限定地点按有关规定销售给享受免税待遇人员的进口外汇商品。本监管方式代码为“1831”,简称:免税外汇商品。二、适用范围21 本监管方式包括:1.为供应出国人员用结存外汇或入境人员用带进的外汇在境内购买限定的进口的免税外汇商品;2.经营入境旅客“在外售券、境内提货”业务的企业进口的免税外汇商品。本监管方式不包括:1.经营免税外汇商品的单位进口供商品维修用的零部件和商场自用的货架、手推车等,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0110);2.进口免税外汇商品因故经批准转内销,监管方式应为“一般贸易”(0110)。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一、定义与代码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以投资(包括中方投资)总额内的资金所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指建厂(场)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以及根据国家规定进口本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生产用车辆、办公用品和设备。合资、合作企业进口设备、物品,监管方式代码应为“2025”,简称:合资合作设备。外资企业进口设备、物品,监管方式代码应为“2225”,简称:外资设备物品。二、适用范围(一)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二)所称“设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其投资总额内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指建厂(场)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及生产用车辆。(三)所称“物品”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设备)和交通工具。外航公务货适用于外国航空公司进口公务货,简称:外航公务货,监管方式代码为“2400”。外国常驻机构进口公用物品一、定义与代码21 外国常驻机构进口公用物品是指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机构、外国民间经济贸易团体常驻机构、外国常驻新闻机构以及其他外国常驻机构进口供自用且数量合理的办公用品及交通工具。本监管方式代码为“2439”,简称:常驻机构进口。二、适用范围本监管方式包括外国常驻机构进口供自用且数量合理的办公用品及交通工具,但不包括:1.外国常驻机构的人员进口自用物品,监管方式为“其他”(9900);2.外国常驻机构人员进口自用的汽车,监管方式为“其他贸易”(9739);3.暂时进出口的公用物品,监管方式为“暂时进出口”(2600);4.外国驻华使领馆进出口公用物品,监管方式为“其他”(9900);5.外国驻华使领馆在我国内购运出境的货物,监管方式为“其他贸易”(9739)。暂时进出口货物一、定义与代码暂时进出口货物是指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外国和香港、澳门地区的企业、群众团体以及个人为开展经济、技术、科学、文化合作交流而暂时运入或运出我国关境及复运出进境的货物。本监管方式代码为“2600”,简称:暂时进出口。二、适用范围(一)本监管方式包括:1.为来华拍摄或与我国国内单位合作拍摄电影片、照片、图片、幻灯片而运进我国的摄影器材、胶卷、胶片、录像带、车辆、服装、道具等;2.为来华进行优育竞赛、文艺演出而运进的器材、道具、服装、车辆、动物等;、3.为来华进行工程施工、学术、技术交流、讲学而运进的各种设备、仪器、工具、教学用具、车辆等;4.驻华商业机构进口并将复运出口的陈列用样品。(二)本监管方式不包括1.进出境展览品,监管方式为“展览品”(2700);2.驻华商业机构不复运出口的进口陈列样品(2939);21 3.承包工程进口物资,监管方式代码为“3422”;4.进出境修理物品,监管方式代码为“1300”;5.租赁贸易进出口的货物,监管方式为“租赁不满一年”(1500)、“租赁贸易”(1523)。进出境展览品一、定义与代码进出境展览品是指外国为来华或我国为到国外举办经济、文化、科技等展览或参加博览会而进出口的展览品及与展览品有关的宣传品、布置品、执行品、小卖品和其他物品。本监管方式代码为“2700”,简称:展览品。二、适用范围本监管方式包括以上定义所述进出口的展览品,但不包括不复运出进境而留在国内外销售的进出口展览品,不复运出进境而留在国内外的进出口展览品,应视实际监管方式填报。外国驻华商业机构进出口陈列用的样品本监管方式是指外国企业常驻我国办事机构为陈列企业的产品而进出口的样品。监管方式代码为“2939”,简称:陈列样品。本监管方式不包括驻华商业机构进口并复运出口的陈列用样品(2600)。货样、广告品一、定义与代码进出口货样是指专供订货参考的进出口货物样品;广告品是指用以宣传有关商品内容的进出口广告宣传品。经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方式代码为“3010”,简称:货样广告品A。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位)进出口及国外免费提供进口的货样广告品,监管方式代码为“3039”,简称:货样广告品B。二、适用范围本监管方式除以上定义所魔窟范围的商品外,还包括寄售代销贸易中外商免费提供的货样广告品。本监管方式不包括:(一)暂时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监管方式应为“暂时进出口货物”(2600);21 (二)驻华商业机构不复运出口的进口陈列样品(2939)。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指进口货物经海关征税放行后,发现货物残损、缺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国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本监管方式代码为“3100”,简称:无代价抵偿。其他进口免费提供货物一、定义与代码本监管方式是指除已列明的礼品、无偿援助和赠送物资、捐赠物资、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国外免费提供的货样、广告品等及归入列名监管方式的免费提供货物以外,其他免费提供进口的货物。本监管方式代码为“3339”,简称:其他进口免费。二、适用范围(一)本监管方式包括:1.外商在经贸活动中赠送的物品;2.外国人捐赠品;3.驻外中资机构向国内单位赠送的物资;4.经贸活动中,由外商免费提供的试车材料、消耗性物品等。(二)本监管方式不包括:1.保税仓库中由外商免费提供进口的机械设备、手工工具、运输工具、办公用品等监管方式“一般贸易”(0110);2.免税店由外商免费提供进口的货架、柜台、手推车等监管方式“一般贸易”(0110);对外承包工程进出口货物一、定义与代码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是指经外经贸部批准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公司为承包国外建设工程和开展劳务合作等对外合作项目而出口的设备、物资。本监管方式代码为“3422”,简称:承包工程出口。承包工程期间,在国外获取的设备物资运回国内的,监管方式代码为“3410”,简称:承包工程进口。二、适用范围21 (一)境外劳务合作项目,对方以实物产品抵偿我劳务人员工资所进口的货物监管方式为“3410”(承包工程进口)。(二)援外成套项目出口的货物应根据无偿援助或货款援助监管方式分别选用“无偿援助”(3511)或“一般贸易”(0110)选择填报。(三)本监管方式不包括:1.我劳务人员带出的自用生活物资;2.边境地区经外经贸部批准有对外技术合作经营权的企业与我国毗邻国家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出口的工程设备、物资,监管方式应为“边境小额贸易”(4019);3.承包工程结束后复运进口原从国内运出的承包工程项下的设备、物资,监管方式为退运货物(4561)。国家或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物资一、定义与代码国家间或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物资是指我国根据两国政府间的协议或临时决定,对外提供无偿援助的物资、捐赠品或我国政府、组织接受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组织无偿援助、捐赠或赠送的物资。本监管方式代码为“3511”,简称:无偿援助。二、适用范围(一)本监管方式包括:1.联合国有关组织、机构利用自愿捐款或基金向我无偿提供的经济技术援助项目进口的物资(包括成套设备或单机);2.联合国有关组织、机构利用其正常预算技术合作资金,同我国进行经济技术合作中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3.多、双边结合的经济技术援助或合作项目(指第三国通过联合国有关组织、机构向我提供的援助项下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4.其他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非政府组织对我国的无偿援助或利用其赠款购进的货物;5.我对外无偿援助和捐赠的物资。(二)本监管方式不包括:1.贷款援助的进出口货物(包括我方利用贷款或援助款项自行采购进口的货物),监管方式应为“一般贸易”(0110);2.来(出)访的团体和人员相互馈赠的礼品(9900);3.属经济贸易往来关系赠送进口的物资,监管方式为“其他进口免费提供”(3339)。21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捐赠物资一、定义与代码指华侨、港澳台同胞或外籍华人自愿捐赠物资、设备,直接用于工农业生产,发展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医药卫生及兴办各种公益福利事业。本监管方式代码为“3612”,简称:捐赠物资。二、适用范围本监管方式适用于以上定义的捐赠物资,定义所称“公益福利事业”是指直接用于建设少儿活动设施、幼儿园、敬老院和孤儿院等的物资及生活物品;为安排残疾人就业专门设立的生产企业受赠的生产资料和直接用于残疾人康复、生活专用物品;直接用于修葺古迹文物的物资;直接用于环保、拯救濒危物种、筑路及修桥等公共设施的物资及其他公益事业。本监管方式包括城乡个体工商业者接受国外或港澳台地区亲友赠送的小型生产工具;本监管方式不包括外商在经贸往来中赠送的物品、外国人捐赠品、我驻外(包括驻港澳)中资机构向国内单位赠送的物资等,监管方式为“其他进口免费提供货物”(3339)。边境小额贸易一、定义与代码边境小额贸易指沿陆地边境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边境县(旗)、边境城市辖区内(以下简称边境地区)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货物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包括易货贸易、现汇贸易等种类贸易形式。本监管方式代码4019,简称:小额贸易。二、适用范围(一)本监管方式不包括边境小额贸易中签订易货贸易合同的贸易。(二)本监管方式不包括:1.边民互市贸易;2.未经批准经营边境小额贸易的企业所从事的边境小额贸易,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0110)。对台小额贸易21 适用于经授权机关批准,台湾渔民和中、小商人同我企业成交使用一百吨以下的台湾船只运进直接来自台湾省的产品和运出大陆产品到台湾的小额贸易,简称:对台小额贸易,监管方式代码为“4039”。驻外机构运回公用物品指我驻各国(地区)使领馆,驻国外、港澳地区的经济、贸易机构,驻国际组织代表处等我驻外机构更新且闲置不用而运回或因机构撤销而运回的物品,包括临时出国展览团、考察团等运回的生产资料和公用物品。本监管方式代码为“4200”,简称:驻外机构运回。本监管方式不包括我驻外机构在境外购买运回境内的公务用品(含运输工具,代码4239)。驻外机构购进一、定义及代码驻外机构购进指我驻外机构在境外购买运回国内的公务用品(包括运输工具),代码4239。二、适用范围本监管方式不包括我驻外机构运回国内的原从国内带出的公务用品(4561)。退运货物退运进出口货物是指因质量不符、延误交货或其他原因退运进出境的货物,代码4561。本监管方式包括外商投资设备退运、租赁货物退运、承包工程返运回国的原从国内运出设备,不包括海关放行结关前的直接退运货物(代码4500)。直接退运货物指货物进境后、放行结关前,经海关批准将货物全部退运境外,代码4500。进口溢卸误卸货物一、定义与代码21 进口溢卸货物是指未列入进口载货清单、提(运)单的货物,或者多于进口载货清单、提(运)单所列数量的货物,但不包括按照合同规定的溢短装条款所多装的货物。进口误卸货物,指将本应运往国外港口、车站或国内其他港口、车站但在本港(站)误卸下的货物。进口溢误卸货物,监管方式代码为“4539”。二、适用范围本监管方式包括以上定义所述的进口货物,但不包括:(一)进口合同规定的溢短装条款溢装的货物应按合同项下进口货物的监管方式;(二)运往国内其他港口或退运国外的误卸货物。出口加工区实际进出境货物一、定义与代码出口加工区实际进出境货物是指从境外运入出口加工区或从出口加工区运往境外的货物。二、适用范围1.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的用于进行加工的料件以及加工后出口的成品。贸易方式简称:区内加工货物,代码为5015。2.出口加工区内仓储企业从境外进口的供区内企业加工的仓储货物。贸易方式简称:区内仓储货物,代码为5033。3.加工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的设备、物资。贸易方式简称:境外设备进区,代码为5335。4.出口加工区内设备退运境外。贸易方式简称:区内设备退运,代码为5361。区内、外非实际进出境货物一、定义与代码区内、外非实际进出境货物是指同一出口加工区内或不同出口加工区的企业之间相互结转(调拨)的货物。二、适用范围1.出口加工区内加工贸易料件在境内结转、销售,包括从区外购进或加工区内企业经批准销往区外的料件,同一出口加工区或不同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之间相互结转(调拨)的料件,深加工结转转入的料件,加工区内企业为区外加工的料件进区,以及上述料件在境内的退运,但不包括退换货物。贸易方式简称:料件进出区,代码为5000。21 2.出口加工区内加工贸易成品在境内结转、销售,包括销往区外、结转到同一出口加工区或另一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以及加工区内企业为区外加工的成品出区、销往区外的成品因故退运进区,但不包括退换货物。贸易方式简称:成品进出区,代码为5100。3.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边角料结转到同一加工区或不同加工区的另一企业,或经批准销售到区外。贸易方式简称:区内边角调出,代码为5200。4.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设备、物资在境内结转、销售,包括从区外购进设备、物资,设备因故销往区外,设备结转到同一出口加工区或另一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以及上述设备、物资在境内的退运、退换。贸易方式简称:设备进出区,代码为5300。物流中心进出境货物用于保税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仓储货物的进出口,全称“保税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进出仓储货物”,简称:物流中心进出境货物,监管方式代码为“6033”。海关处理货物适用于海关变卖处理的超期未报货物、走私违规货物,简称:海关处理货物,监管方式代码为“9639”。其他贸易一、定义与代码其他贸易是指除本监管方式代码表说明具体列名的监管方式以外应列入海关“其他贸易”统计的进出口货物。本监管方式代码为“9739”,简称:其他贸易。二、适用范围(一)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我国境内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等经批准临时进出口的货物;(二)外国驻华使、领馆在我国内购运出口的货物;(三)出境旅客在国内购买以货运方式运出境的货物;(四)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常驻人员和外国驻华机构的常驻人员,以及持有长期居留证件和来华定居的引进专家等进口自用的汽车;(五)我出国人员用个人外汇购进的公用物品;(六)城乡个体工商业者自行进口的小型生产工具。后续退补税21 指各种无法获得原始报关单的后续退补税货物,包括调查、稽查补税及审价、归类等各种原因的后续退补税货物,代码9700。租赁征税指租期一年及以上的租赁货物的租金,此监管方式专用于征收税款,代码9800。留赠转卖物品指经特批进口的驻华外交机构转售境内非外交机构的物品、国际文体活动留赠或放弃的物品,代码9839。其他一、定义与代码指除种类具体列名的监管方式以外其他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进出境货物(物品)。本监管方式代码为“9900”,简称:其他。二、适用范围本监管方式主要包括:(一)转运和通运货物;(二)供应国内外汇商店并收取外汇的我出口商品;(三)海关没收的走私物品;(四)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境货物;(五)国际交往中相互赠送的礼品;(六)无法归入其他监管方式的进出境退换货物。保税仓库转内销货物,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和出口监管仓退仓货物一、定义与代码保税仓库转内销是指经海关核准转为供国内使用的原从境外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是指已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出口监管仓库退仓货物指原已向海关办结出口报关手续从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后经海关核准转为供国内使用的货物,即从出口监管仓库退回的原按“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统计的货物。21 上述货物进/出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时,应分别按实际监管方式填报。为把列入海关单项统计的保税仓库转内销和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货物与列入海关进出口统计的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区别开来,上述货物进出保税仓库时,运输方式分别填报“1”(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和出口监管仓退仓)或“8”(保税仓库转内销)。二、适用范围本监管方式不包括:1.从保税仓库提取供应外国籍运输工具的进出口燃料、物料及零配件等,监管方式为“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1233)2.设置在保税区内保税仓库往非保税区内销的货物和从非保税区存入保税区内保税仓库的货物属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和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运输方式填报“7”(保税区),监管方式视具体交易方式选择填报。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货物,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和保税区退区货物一、定义与代码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货物指经海关核准运往非保税区的保税区单独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货物或保税的进口货物。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指已向海关办结出口报关手续从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的货物。保税区退区货物指原已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从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后经海关核准转为供非保税区使用的货物。上述货物进出保税区时,分别根据货物进出保税区的实际用途按相应的监管方式填报,列入海关单项统计。为把保税区单项统计的监管方式同海关进出口统计的监管方式区分开来,避免重复统计,上述货物进出保税区时,运输方式分别填报“0”(非保税区运用保税区和保税区退区)或“7”(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二、适用范围本监管方式不包括:(一)保税区进出境仓储、转口货物,监管方式为“保税区仓储转口货物”(1234);、(二)保税区的国产货物和已照章纳税的进口货物运往非保税区。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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