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及征收机制治理重构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及征收机制治理重构 

ID:13292528

大小:51.50 KB

页数:23页

时间:2018-07-21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及征收机制治理重构 _第1页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及征收机制治理重构 _第2页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及征收机制治理重构 _第3页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及征收机制治理重构 _第4页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及征收机制治理重构 _第5页
资源描述: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及征收机制治理重构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及征收机制治理重构[关健词]农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征收补偿治理理重构勿需讳言,中中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所所有制问题是中国当代民事立立法中最为敏感,波极面最广广的,一项前无古人的极为艰艰辛的探索。新中国成立以来来农村土地制度所经历的三次次巨大变革,都唤起亿万农民民对土地的热情,迸发出生产产力新的生机。而走到今天,,探讨当前的集体土地所有制制是农民私人土地所有制的基基础上形成,是否需要并可能能再进行一次更高层次的否定定之否定,并完善对农村土地地行政征收机制的治理。在利利益主体多元化市场法治化的的条件下,需要进行审慎的求求证,和大胆的设想。一、、制度的缺陷和隐含的冲突

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现现状分析(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模模糊“集体所有”究竟是何何种性质的所有权?我国立法法对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理理论界对此说法不一。我国法法学界主要有三种不同观点::其一认为,集体所有权是一一种由“集体组织”或“集体体组织法人”享有的单独所有有权;其二认为,集体所有权权的实质是一种类似传统总有有但又有所更新的新型总有。。其三认为,集体所有权是““个人化与法人化的契合”,,集体财产(土地)应为集体体组织法人所有,而集体组织织成员对集体财产享有股权或或社员权、成员权。《中华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774条规定:“劳动群众集体体组织的财

3、产属于劳动群众集集体所有。”所谓劳动群众集集体所有权,其特点在于,它它的主体是由劳动群众组成的的集体组织,这种组织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它代表全全体成员享有和行使对集体财财产的所有权;该组织成员不不以个人的身份享有和行使集集体所有权,并且不在集体财财产中享受任何特定份额。因因此,集体所有即不是个人所所有权基础上的共有,也不是是股份制基础上的法人所有;;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既不同于于传统民法上的合伙,也不同同于现代商法上的公司。由于于所有权性质不明确,农民集集体与其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务关系也呈模糊状态。表面上上似乎人人都有,但实际上集集体成员既不清楚自己在集体体土地中所拥有的份额,也不不

4、能通过完善的组织机构行使使权利。实践中,所有权利益益主要通过平均发放农地承包包权来实现,在分配农地使用用权的同时,还暗含部分隐形形地租的分配,这导致农地使使用权无偿使用、难规模化经经营等一系列问题。(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属含混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5、。。”该条文是法律上对农村集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作出的规规定,但理论上对该条文理解解不尽一致,产生以下种种观观点:1、认为集体土地归农农村集体组织所有;2、认为为集体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3、认为集体土地归农民集集体所有,即集体经济组织所所有(这里把集体经济组织和和农民集体视为同一主体);;4、认为“在存在集体经济济组织的情况下,以该组织为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在不存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情情况下,以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村民小组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主体”;5、认为集体土地归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委员会、村民小组所有;6、、认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不清。中国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所有,“集体”到

6、底指谁?是是指农民集体,或指农村集体体经济组织,或指村民委员会会和村民小组?理论和实践中中未达成共识。现行的土地地集体所有制,是由原人民公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演变过来的。宪法、民法通通则、土地管理法都规定了农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对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表究竟是谁,立法和实践中都都不甚明确。很明显,上述立立法规定了三种主体,即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体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这些些规定,表面上确定了农村土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代表,但实实际上,只有少数地方存在具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合作组织织,绝大部分农村土地是由村村民委员会控制,造成土地所所有权的主体缺位现象。结果果导致对土

7、地的低效利用和对对所有者的侵犯。在人民公社社的情况下,集体所有即为社社、大队、小队所有是符合逻逻辑的。人民公社解体后,基基本按以社范围内形成的乡((镇)一级政府,并不是农民民集体经济实体,无论是在法法律规定中还是事实上都不存存在所谓的乡(镇)农村集体体经济组织,因而也就找不到到一个代表乡农民集体的组织织或机构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权的代表,这样,法律规定的的农民集体所有,实际上是无无人所有。基本按原大队、小小队范围形成的村、村民小组组是村民的自治组织,既不是是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