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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报告:共同合理负担,确保养老金发放(二) 三、关闭破产企业养老保险政策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企业要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市场经济中公平竟争,优胜劣汰。对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依法实施破产,是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由于矿产资源不可再生,一批矿山经过长期开发,资源已经萎缩和枯竭,开采成本很高,扭亏无望,资不抵债,国家对这些国有矿山实施关闭破产,是调整和优化国民经济结构,实现国有企业扭亏脱困的重要措施。对关闭破产企业养老
2、保险费的收缴、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提前退休、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等,国家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 1.一般企业破产中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 一般企业破产,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的要点包括以下几点。 (1)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198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1991年4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①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③破产债权。按照这一规定,破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用要列
3、入第一清偿序列。 1993年7月,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劳部发[1993]117号文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因破产或关停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清算企业财产中,优先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一次性拨付该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用。一次性拨付离退休费用的具体数额,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1999年,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在《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
4、99]36号文件)规定:破产企业欠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无法完全清偿欠费的部分,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消。 (2)不能对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 1995年,劳动部在《关于不得对企业离退休人员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通知》(劳部发[1995]262号文件)中规定,破产企业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
5、的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但各地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如10年或15年)的离退休人员,必须按规定按月支付其基本养老金,不得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退职)金的办法。1999年,劳动保障部在《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0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3)关闭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2000年4月,劳动保障部在《关于加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通
6、知》(劳社部发[2000]9号文件)中指出,破产关闭企业的退休人员以及所有企业离休人员,要首先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为此,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首先对其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国有商业银行或邮局为离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养老金帐户,按月将规定统筹项目内的应付基本养老金划入帐户,保证离退休人员能够按时支取基本养老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承担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任务。这些商业银行的营业网点将
7、进一步简化手续,提供优质服务,方便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各营业网点可在离退休人员自愿的前提下,为离退休人员办理个人储蓄帐户和储蓄卡,并免收手续费(包括储蓄存折和储蓄卡)。对于有特殊困难而不能到银行、邮局支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直接或委托社区服务组织送发养老金。 2.“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111个城市企业破产中养老保险的特殊规定 1994年10月和1997年3月,国务院先后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
8、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文件),在《破产法》基础上,对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又作了进一步的特殊规定。 (1)提前退休的规定 破产企业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退休。破产企业中因工致残或者患严重职业病、全部或者大部份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作为离退休职工安置。 1999年3月,劳动保障部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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