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价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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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院所有涉及医疗价格(医疗服务项目、特殊耗材、药品)的科室。第二条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一次性婴儿被服、资料费、邮寄费、复印费等)不能列入医疗收费价格管理体系。第三条卫生经济管理科负责全院医疗价格管理,各科室设物价员,负责本科室医疗价格具体落实工作。第二章医疗价格管理第四条价格公示制度1、医院实行医疗价格公示制度。通过在门诊部与住院部设立电子滚动屏、查询触摸屏、价格公示牌等形式,公示医院常用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药品价格,接受群众监督。2、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各临床科室必须每日向住院病员提供费用一日清单,负责解

2、释病员有关医疗收费的咨询、疑问。第五条价格检查监督1、各科室必须严格执行物价相关文件规定和《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未经许可,任何科室或个人不能私自增加收费项目或变更收费价格。2、医疗服务费用清单必须与病历记录相一致,无病历记录的收费按违规收费处理,科室收费要做到及时记费、据实收费。3、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为病员提供可收费的特殊卫生材料或特需医疗服务时,必须遵循病员自愿的原则,病员有知情权、选择权和决定权。4、医院实行价格检查监督常态化机制,并纳入医护质量考评体系,违规收费不计入科室核算收入。第六条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报为适应医疗技术进步和医

3、疗服务的需要,科室可以在《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定的项目之外,申报新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1、新增项目条件(1)从国外引进或国内新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包括新技术、新检查、新治疗手段或方法。(2)经过临床研究取得成果并已经被推广和应用的医疗服务项目。2、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需要提供的材料(1)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医疗服务项目的规范名称(包括项目简称或英文缩写)、项目类别、工作原理、适用范围、临床意义、可能产生的副作用、操作规范、质量标准及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参考文献等相关资料。(2)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所涉及的医用设备、试剂

4、、辅助材料和卫生材料的批件、合格证、发票等复印件。(3)陕西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请表。(4)其他有关资料或需要说明的事项。3、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流程(1)报医疗科进行技术认定。(2)通过技术认定后,填写陕西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请表。(3)准备上述需要提供的材料,交卫生经济管理科统一汇总、上报申请。4、需要申报新设备医疗价格,必须在购买前半年与卫生经济管理科研究解决收费价格问题。第七条特殊耗材价格管理1、必须严格执行特殊耗材加价标准,严禁超标加价。2、必须规范医疗耗材名称,严禁使用别名、俗名。3、医疗耗材收费界定由卫生经济管理科确定,耗

5、材招标前须报卫生经济管理科界定能否收费。第八条药品价格管理1、药品价格由卫生经济管理科、药剂科实行分级管理。药剂科执行任何药品价格文件通知,必须报卫生经济管理科备案,院部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严格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文件对药品进行定价、加价、调价并做好存档工作,卫生经济管理科定期对药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2、医院自制剂销售必须具有兰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批准文号及省物价局的价格批复。3、药剂科负责日常药品价格库的维护,定期向卫生经济管理科上报维护记录。第九条医疗收费价格库管理与维护医院收费信息系统价格库由卫生经济管理科负责管理,信息科、设备科、药剂科负责具体

6、维护。1、信息科负责价格库维护技术保障与指导。2、任何对医疗服务项目与特殊耗材价格库的修改、新增、删除必须由卫生经济管理科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第十条物价管理业务培训卫生经济管理科负责科室物价员的业务指导,每年定期对科室物价员进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业务培训。第三章价格纠纷处理第十一条各科室应诚恳接待病员的物价查询,耐心解答病员对科室收费的疑问,发现收费差错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上报卫生经济管理科。第十二条卫生经济管理科具体负责接待、处理病员对医疗价格方面的投诉,做好病员投诉登记工作。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医教部卫生

7、经济管理科负责解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根据《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管理的原则意见》(陕卫农发[2005]495号)的文件精神和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就医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病员(简称参合病员)及提供医疗服务的各科室。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工作,由医教部医疗保险办公室(医保办)具体负责。第二章就医管理第四条参合病员凭合疗证到挂号室

8、挂号,持挂号单、门诊病历到门诊各科室就诊,医生复核后,根据病情诊治,并真实记载于门诊病历上。第五条需住院的参合病员,持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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