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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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建筑工程质量控制资料4.1建筑与结构4.1.1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Ⅰ基本要求和内容(1)图纸会审1)图纸会审由建设(监理)单位组织,设计单位交底,勘察、施工等单位参加(含分包)。2)图纸会审前各单位应做好图纸自审,形成自审记录,报建设(监理)单位并由其转交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准备。3)图纸会审纪要由施工单位按建筑、结构、安装等顺序整理、汇总,各单位技术负责人会签并加盖公章形成正式文件。4)图纸会审纪要是正式文件,不得在纪要上涂改或变更。5)对图纸会审提出的问题,凡涉及设计变更的均应由设计单位按规定程序发出设计变更单(图),重要设计变更应由原施工图审查机

2、构审核后方可实施。6)图纸会审的主要内容:设计是否符合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和施工技术装备条件;特殊技术措施在技术上是否有困难、能否保证施工安全;特殊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等是否满足需要;建筑、结构、水卫、电气、设备等之间有无矛盾;图纸尺寸、座标、标高及管线、道路交叉连接是否正确;图纸及说明是否齐全、清楚、明确;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意见是否已反馈并通过其认可。(2)设计变更1)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不合理,或因施工条件、材料规格、品种、质量不能够完全符合设计要求需进行施工图修改时,应由设计单

3、位修改设计并由建设(监理)单位签认。2)建设(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提出的修改意见,须设计单位同意并由其修改设计。3)涉及工程规模、规划、环境、消防、人防等政府监管內容的修改,须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设计变更。4)设计变更应及时办理,內容必须明确具体,变更应注明原图号,必要时应附图。5)设计变更应严格执行变更签证制度,重要设计变更应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后方可实施。6)分包工程的设计变更应通过工程总包单位确认后,方可办理设计变更。7)所有设计变更应汇总于设计变更汇总记录,见质控(建)表4.1.1-1。(3)工程洽商记录1)工程洽商是有关单位就技术或其他事务交

4、换意见的记录文件,其内容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建设(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各方签认并满足设计变更记录的有关规定。不涉及设计变更的,由洽商涉及各方签认。2)工程洽商记录按日期先后顺序编号,填写质控(建)表4.1.1-2。3)工程洽商经签认后不得随意涂改或删除。4)工程洽商记录原件存档于提出单位,其他单位可复印(复印件应注明原件存放处)。Ⅱ核查办法(1)核查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程序是否正确,各方人员是否按规定要求到位,相关的主要负责人签字是否完整。(2)核查重要设计变更是否有经过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94(3)核查涉及工程规模、规划、环境、消防、人防等政府

5、监管內容的修改及设计变更,是否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4)核查是否在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上涂改。Ⅲ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文件签章不完整或由不具备资格人员签字。(2)重要设计变更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3)涉及政府监管內容的修改及设计变更,未获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4)文件有涂改和删除且未按程序要求重新核定。(5)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中应变更的未有变更通知单。4.1.2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Ⅰ基本内容和要求(1)测量工作开始前,应熟悉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根据设计图纸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制定测

6、量技术方案。(2)建筑物定位测量、桩基定位测量、轴线及标高放线测量工作中,应注意内外业等复核检查,防止发生差错。测量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整理原始资料,并应进行验收。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2-1~3。(3)根据施工场地控制点、水准点、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建筑红线桩等和有关设计图纸、技术资料,进行测量。(4)当建筑区域范围较大、单位工程较多时,可根据设计总平面布置图和现场实际情况,在施工场地内布设平面控制网(点)和高程控制点,作为施工定位测量的依据。(5)桩基应根据设计图纸进行定位测量,其桩位的放样允许偏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

7、0202的规定。(6)测量工具和测量人员应固定,测量前应严格校验仪器。测量所使用的仪器应定期进行检定,并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7)建筑物定位测量、桩基定位测量,可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分段进行验收。轴线及标高放线测量每一楼(层)段均应进行验收。(8)建筑物定位测量、桩基定位测量复核情况应以简图形式记录在验收表中,简图中应标明轴线控制桩的位置及标高、桩位偏差、轴线位置及偏差、轴线投测点、标高投测点等位置。(9)建筑物轴线及标高放线测量复核情况应以简图形式记录在验收表中,简图中应标明轴线位置及偏差、轴线投测点、标高投测点的位置。Ⅱ核查办法(1)根据现场的具体条件,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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