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敏源及食药同源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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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欧盟对过敏原种类的划分如下:1、花生及其制品2、甲壳纲动物及其制品;3、鱼类及其制品;4、蛋类及其制品;5、(树)坚果类及其制品;6、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7、大豆及其制品;8、含谷蛋白的谷物及其制品;9、二氧化硫及亚硫酸盐;10、芹菜及其制品;11、芝麻籽及其制品;12、芥末及其制品;13、羽扇扁豆及其制品;14、软体动物及其制品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编辑本词条缺少信息栏、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编辑吧!卫生部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于2002年印发了《既

2、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目录1背景介绍2名单1背景介绍编辑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现印发《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见附件),并规定如下:[1] 一、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的物品(或原料)是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按照《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二、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食品添加剂的,按照《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三、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真菌、益生菌等物品(或原料)的,按照

3、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印发真菌类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84号)执行。四、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国家保护动植物等物品(或原料)的,按照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60号)、《卫生部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88号)、《卫生部关于不再审批以熊胆粉和肌酸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的通告》(卫法监发[2001]267号)等文件执行。五、申报保健食品中含有动植物物品(或原料)的,动植物物品

4、(或原料)总个数不得超过14个。如使用附件1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个数不得超过4个;使用附件1和附件2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个数不得超过1个,且该物品(或原料)应参照《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GB15193.1-1994)中对食品新资源和新资源食品的有关要求进行安全性毒理学评价。以普通食品作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六、以往公布的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2名单编辑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

5、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椇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薷、桃仁、桑叶、桑椹、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菔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

6、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2] 参考资料·1.  卫生部印发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  .江苏卫生厅 [引用日期2013-12-1] .·2.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引用日期2013-12-1] .词条标签:经济卫生部印发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发布时间:2009-2-18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

7、2002]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现印发《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见附件),并规定如下:  一、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的物品(或原料)是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按照《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食品添加剂的,按照《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真菌、益生菌等物品(或

8、原料)的,按照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印发真菌类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84号)执行。  四、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国家保护动植物等物品(或原料)的,按照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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