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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员生产考核复习题》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员生产考核复习题一、填空题:1、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79、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度进行的作业。2、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5m,乙炔气瓶、氧气瓶与施焊点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0m。3、装卸乙炔气瓶或石油气瓶时应该(轻拿轻放),不得抛、碰、滑、滚等剧烈震动。4、建筑安全检查中“四口”是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5、槽、坑、沟边上米以内不得堆土、堆料、停置机具。开挖深度超过土米时,必须在周边设两道牢固护身栏杆,并立挂密目安全网6
2、、高层脚手架采用刚性拉接,不得采用(柔性)拉接。拉接点应设在(主节点)处。7、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8、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9、结构工程用脚手架的使用荷载不大于(2700)N/m2,装修工程用脚手架的使用荷载不大于(2000)N/m2,10、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
3、过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11、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13、施工单位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4、现场要有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消火栓周围3米内,不准存
4、放物品。15、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16、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17、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18、模板拆除作业之前,应确认混凝士强度已达到设计要求,应对作业区进行围圈、设置明显标志或监护人员。19、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
5、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20、施工人员宿舍内高度不低于2.5米,通道宽度不小于1米,每人床铺占有面积不小于2m2。21、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22、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23、起重指挥信号有哨声、手势、旗语和通讯设备。24、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
6、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25、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未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26、蛙式夯实机作业时,应一人扶夯,一人传递电缆线,且必须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27、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
7、拖延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27、架子工在脚手架上作业时应穿防滑鞋和佩戴好安全带。2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建筑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30、人工挖扩桩孔所用的电动工具必须装有漏电保护装置。31、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32、建设工程施工之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安全施工的
8、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33、《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求援预案。34、消防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35、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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