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我国善意取得制度若干法律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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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善意取得制度若干法律问题探究[关键词]善意取得概述缺陷建议法律论文我国善意取得制度若干法律问题探究[关键词]善意取得概述缺陷建议法律论文我国善意取得制度若干法律问题探究[关键词]善意取得概述缺陷建议结语[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所有权的原始取得重要制度,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重要交易规则,其主旨在于保护交易安全、解决民事纠纷、稳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的发展。20**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较为系统、全面地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在当前我国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善意取得制度业已凸显出其独特的

3、价值,为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有关善意取得的民事纠纷提供了最根本的法律依据。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也凸显出其在立法方面的不足之处,笔者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和学界观点试作论述,以为献曝之忱,供理论法学界、司法实务界和立法部门参考。一、善意取得制度概述(一)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财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财产,如果他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从其含义可以看出,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原所有权人、无处分人和善意第三人。它包括两个法律关系:原所有权人与善意受让人的关系以及原所有权人

4、与让与人的关系。(二)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对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问题,世界各国的学者对此进行了研究,大体存在四种学说:一是“德国法起源说”,二是“日耳曼法起源说”,三是“罗马法起源说”,四是“日耳曼法与罗马法二者结合起源说”。其中,“日耳曼法起源说”被世界大多数学者认可。根据该说,善意取得制度来源于日耳曼法,它起源于日耳曼法上的“以手护手”原则(handmusshandwahren)。根据持“日耳曼法起源说”的有关学者的观点,古日耳曼的“以手护手”原则产生时,日耳曼民族仍然以游牧生活为主,几乎居无定所,流动性都很大。在这种陌生人之间的社会环境中,每次的迁徙都意味着生活

5、环境的改变,即便相识的人之间也不能长期相处在一起,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变得复杂起来,人们对他人占有财产的来龙去脉无从把握,在此种社会大环境之下产生了占有与本权绝对不可分的占有制度,占有作为本权的“权利外衣”。作为一般人来判断物(此处仅指动产)之所有权以占有为表征,而丧失物(此处仅指动产)之占有视为权利被削弱,而不能向后手物之受让并占有者追索。同时注重形式是古代法的共性,正因此,我们将这种状况归纳为不发达法的特征。日耳曼法作为古代法更多的成分是原始的习惯,其重形式的一向体现较突出。日耳曼法的重要形式体现在财产的转让必须要经过非常严格的程序公示,既已通过严格的程序将财产转

6、让于受让人并由受让人占有,受让人就推定为权利人。占有制度与形式主义可以说是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原则产生的重要原因。日耳曼“以手护手”法谚是:“你将你的信赖置于何处,就应于该处寻之”,“所有人任意让他人占有其物者,只能对该他人请求返还”。在日耳曼王国的法典中,对“以手护手”原则有明确的规定。比如,伦巴第的《利特勃兰德法律》(制定于公元713-735年间)规定,某人将其财产委托放在其同伴家里,在此期间失窃的,受托人须向委托人赔偿。如果此后找到盗窃犯,该盗窃犯应向受托人支付赔偿。同条还说明,假如规定此种情形下须由盗窃犯向财产所有人直接赔偿,遭入室盗窃的受托人可能还会因盗窃

7、犯破坏其住所安宁而向其提出诉讼,这样就可能导致行为人因一个案件受两次处罚的结果。李秀清教授将“以手护手”原则解释为:动产的所有人或其他占有人,基于自己的意思(比如租借、寄托等)把自己的动产交与相对人,其相对人即根据契约而取得该动产的占有,当契约条件结束后,相对人自然有返还的义务。假如相对人在占有该动产期间,又将它交给第三人,或者被第三人侵夺或盗窃。所有人不得向第三人提出返还要求,而只有向相对人请求赔偿损害的权利。”当然,对“以手护手”原则的真实含义一直也没有定论。民国法学家李宜琛将其解释为“受让人应保证将所接受之动产归还给交付人”,大陆当代民法学家梁慧星则解释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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