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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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建合肥至福州铁路(闽赣段)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工作,依据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05]146号)和《铁路建设项目Ⅰ类变更设计问责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新建合肥至福州铁路(闽赣段)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京福闽赣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核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经公司审核批准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依据本办法进行。第三条变更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确保工

2、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前提下,尽量节约投资。第四条变更设计应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未经批准自行变更和施工的要承担全部责任,不予验收和计量。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现场情况与设计不符时,施工单位应及时主动提出变更设计建议,否则应承担全部责任。第五条变更设计必须深入调查、充分论证,坚持集体决策,一次变更到位,避免“反复变更”(即同一工点发生2次或2次以上同一变更内容或同一工程问题引起的变更)。第六条-15-成立新建合肥至福州铁路(闽赣段)工程变更设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变更设计的管理:组长:公司总经理副组长:公司副总经理、总工、总会计师。成员:现场指挥部副指挥长、公司

3、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部、计划财务部、物资设备部正副部长、设计总体。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程管理部。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第七条 根据铁建设[2005]146号文的规定,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1、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2、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3、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4、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5、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第九条对施工图的其他变更为Ⅱ类变更设计。第三章变更设计项目划分原则第十条同一工点或同一病害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项变更设计;第十一条-15-

4、同一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病害类型的不同工点、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变更设计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者除外);第十二条变更设计必须按上述原则划分,严禁将变更设计项目合并或拆分。第四章变更设计原因和责任第十三条变更设计分为以下5种原因:1、完善设计的变更,是指对设计文件缺陷、错误、遗漏的修改、补充完善或优化。2、工程质量事故的变更,是指按《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2009]171号)界定的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变更设计。3、标准的变更,是指铁道部批准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模的变化引起的变更设计。4、不可预见的变更,是指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的外部

5、因素等引起的变更设计。5、其他变更,是指不属于上述原因的变更设计。第十四条变更设计实行问责制,变更设计领导小组分析变更设计原因,明确各相关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及责任比重,同时依据有关程序,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15-变更设计会议纪要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起草,经领导小组审核后签发。会议纪要应说明工程变更前后情况、变更原因,制定工程措施和方案,确定费用处理方案。对有争议的变更设计原因和责任界定,应在会议纪要中记录各方意见,Ⅰ类变更设计以铁道部审批意见为准,Ⅱ类变更设计由新建合肥至福州铁路(闽赣段)工程变更设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确定,在变更设计通知单中明确。第

6、十五条Ⅰ类变更设计问责有关事宜纳入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合同,依据合同约定对参建单位和违规行为进行追究。第五章变更设计程序和分工第十六条施工过程中发现现场情况与设计不符时,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单位都可提出变更设计建议。第十七条Ⅰ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填制《变更设计建议书》,提出变更理由和技术经济比较资料交监理单位,经总监签署意见后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审查变更设计的必要性、合理性。由领导小组副组长牵头,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及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现场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形成会议纪要。设计单位按处理意见完成变更设计,变更设计需达到初步设计文件的深度,并由院主管总工程师签认。领导小组

7、副组长组织对Ⅰ类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初审,再上报原初步设计批准单位审批。批准后,公司工程管理部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并组织施工图审核,由领导小组组长签发《Ⅰ类变更设计通知单》。第十八条Ⅱ-15-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填制《变更设计建议书》,提出变更理由和技术经济比较资料,交监理单位审查变更设计的必要性、合理性后报公司,由公司现场指挥部牵头(当增减金额在50万元以内时,由管段工程师牵头;50~150万元,由工程管理室负责人牵头;150~300万元由副指挥长牵头)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现场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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