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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时间:2008-06-2010:18:20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促进我省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开展,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以下简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对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各县
2、(市、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按照《山东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见附件)执行。 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按照附件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执行。 占用基本农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应当在附件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按照附件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执行。 三、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
3、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免征耕地占用税。 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农村居民的范围和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 四、财政、地方税务部门要积极协商,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划转前的准备工作。在省政府确定将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划转地方税务部门前,仍由财政部门负责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五、2008年1月1日以后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其耕地占用税按照《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执行。1987年8月1日发布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通知》(鲁政发〔1987〕81号)同时
4、废止。 附件:山东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设区的市县(市、区)适用税额 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市每平方米30元;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每平方米25元。 青岛市 四方区、李沧区每平方米45元;崂山区每平方米40元;黄岛区每平方米35元;城阳区、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胶南市、莱西市每平方米30元。 淄博市 张店区每平方米40元;淄川区、博山区、临淄区、周村区、桓台县每平方米27元;高青县、沂源县每平方米22.5元。 枣庄市 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每平方米30元;山亭区每平方米
5、24元;峄城区、台儿庄区每平方米22元。 东营市 东营区、河口区、垦利县、利津县、广饶县每平方米21.5元。 烟台市 龙口市每平方米38元;芝罘区、福山区每平方米30元;长岛县每平方米27.5元;牟平区、招远市每平方米25.5元;莱州市、栖霞市、海阳市每平方米24.5元;莱阳市每平方米23.5元;蓬莱市每平方米23元;莱山区每平方米20元。 潍坊市 潍城区、寒亭区、坊子区、奎文区、青州市、诸城市、寿光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临朐县、昌乐县每平方米23元。 济宁市 市中区、兖州市、邹城市、微山县每平方米35元;任城区、
6、曲阜市、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梁山县每平方米30元。 泰安市 泰山区、岱岳区每平方米26元;新泰市、肥城市每平方米25元;宁阳县、东平县每平方米23元。 威海市 环翠区、文登市、荣成市、乳山市每平方米30元。 日照市 东港区、岚山区每平方米30元;五莲县、莒县每平方米23元。 莱芜市 莱城区、钢城区每平方米26.5元。 临沂市 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郯城县、苍山县、莒南县、沂水县、蒙阴县、平邑县、费县、沂南县、临沭县每平方米22.5元。 德州市 德城区、乐陵市、禹城市、陵县、
7、平原县、夏津县、武城县、齐河县、临邑县、宁津县、庆云县每平方米21.5元。 聊城市 东昌府区、临清市、阳谷县、莘县、茌平县、东阿县、冠县、高唐县每平方米21.5元。 滨州市 滨城区、惠民县、阳信县、无棣县、沾化县、博兴县、邹平县每平方米21.5元。 菏泽市 牡丹区、曹县、定陶县、成武县、单县、巨野县、郓城县、鄄城县、东明县每平方米2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