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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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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切实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建立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威胁、恐吓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养父母子女,继父母子女,
2、岳父母、公婆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告诫,是指公安机关以劝告、警诫、教育等方式,对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加害人作出的行政指导。第四条告诫应当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第五条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下列家庭暴力行为,应依照本办法作出告诫:(一)情节特别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5(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三)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四)其他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第六条家庭暴力行为符合第
3、五条规定告诫情形的,应当由行为发生地公安派出所依法受理为行政案件,自受理家庭暴力报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告诫决定并组织实施。办案民警只需收集双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或者相关视听资料,能够证明加害人对受害人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即可制作《呈请家庭暴力告诫报告书》,报请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对加害人出具告诫书。公安机关在实施告诫过程中可邀请当地妇联组织参加。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案件受理及处置情况纳入公安工作考评范围。第七条家庭暴力告诫书一式四份,一份交加害人,一份交受害人,一份抄送加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社区)妇联组织,一份附卷。
4、第八条家庭暴力告诫书向加害人当场宣告后,经加害人在家庭暴力告诫书上签名、捺印,即视为当场送达。5加害人拒绝签收家庭暴力告诫书的,公安机关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代表二人以上作为见证人,说明情况,由民警、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即视为送达;也可以把家庭暴力告诫书留在加害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第九条公安机关和妇联组织应当建立并落实跟踪回访制度。办案民警应当将告诫情况及时通知社区民警。社区民警和村(社区)妇联组织应当在一个月内共同对当事人进行回访。第十条公安机关办理家庭暴力案件,应当将相关材料按照一案一
5、卷原则建立案卷,并按照有关规定在结案或者终止案件调查后将案卷移交档案部门保管或者自行保管。第十一条加害人经告诫后拒不改正,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应依法及时受理和审理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民事和刑事案件,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作出的家庭暴力告诫书、对受害人的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人民法院审理家庭暴力人身伤害刑事案件,在该刑事案件发生之前公安机关曾对加害人进行过告诫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处理该刑事案件的酌定从重情节。第十三条妇联
6、组织在收到抄送的告诫书后应及时和受害人进行联络并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督促加害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家庭和谐稳定。5各级妇联组织要健全维权工作网络,积极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指导工作。家庭暴力案件发生地妇联组织要主动配合当地公安机关认真做好家庭暴力投诉的调解和处理工作。第十四条处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事)件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对获悉的公民隐私负有保密义务。第十五条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家庭暴力告诫书(样式)5附件
7、家庭暴力告诫书(样式)家庭暴力告诫书()公(xx派)诫字〔〕号家庭暴力加害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现住址现查明,以上事实有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给予告诫,请立即停止不法行为,严禁对家庭成员再次实施暴力行为。否则,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XX派出所(盖章)年月日被告诫人(签名、捺印)年月日本告诫书一式四份,加害人、受害人各一份,一份抄送加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社区)妇联组织,一份附卷。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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