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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44??啊s、?ICS1302040Z61备案号:XXXX-XXXX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xxx-2010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Emissionstandardofvolatileorganiccompoundsforshoe-makingindustry(报批稿)2010-■-■发布2010-11-01实施发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DB44/XX-2010目次前言II引言11 范围22 规范性引用文件23 术语和定义24 技术内容34.1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34.2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34.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44.4控制VOCs排放生产管理和
2、工艺操作技术要求44.5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45 监测45.1布点45.2采样和分析45.3监测工况要求56 标准实施5附录A(规范性附录)VOCs污染控制的记录要求6附录B(资料性附录)确定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外推法7附录C(资料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8附录D(规范性附录)VOCs监测方法9I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依据GB/T1.1-2009规则进行起草。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附录A、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起草单位:东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对林、谢宏琴、张永波、钟丽
3、琼、李美敏、万开、江创基、黄伟峰、廖程浩、曾绍汉、莫仲荣本标准于2010年■月■日首次发布。IIDB44/xx-2010引言为加强广东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简称VOCs)管理,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加强对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的控制和管理,促进制鞋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5DB44/xx-2010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辖区内制鞋企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排放控制。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制鞋企业VOCs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VOCs排
4、放控制。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5032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污染控制规范(2006年修订)的附录EHJ/T1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HJ/T55大气污染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220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粘剂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制鞋shoemaking经过鞋型开发、鞋面
5、加工、鞋底生产、面底结合、清洗等多道工序生产各类、各种材质的鞋产品的过程。3.2粘胶工艺adhesiontechnics也称冷粘工艺。是利用胶粘剂将鞋帮、内底、外底连接在一起的工艺方法。由于鞋帮和鞋底粘合面材料不同,所使用胶粘剂的类型和性质也不同。3.3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在101325Pa标准大气压下,任何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3.4标准状态standardstate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GB16297-1996,定义3.1]5DB
6、44/xx-20103.5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concentration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GB16297-1996,定义3.2]3.6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rate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h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GB16297-1996,定义3.3]3.7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不经过排气筒(通过排气扇、车间风机强排或自然通风方式)的无规则排放,均视为无组织排放。3.8无
7、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monitoringconcentrationthresholdoffugitiveemission标准状态下,监控点(根据HJ/T55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3.9排气筒高度emissionpipeheight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GB16297-1996,定义3.10]4 技术内容4.1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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