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第批准,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6年2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6号令发布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06年7月27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认实函[2006]141号发布3 许可条件 a) 实验室应当是依法设立或注册的技术机构(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经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成立并同意授权),其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的经营/业务范围应包含从事科学实验、检验/检测/校准等主营科目,能够
7、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验、检测、校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b) 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事特殊产品检测、校准的,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c) 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应保证检验、检测和检查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准确; d) 具备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的、可移动的检测、校准和检查设备设施; e) 建立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和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和检查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已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制定了相应的管理体系文件并有效
8、实施; f) 外资及港、澳、台投资的实验室还应符合《关于对外资实验室开展资质认定有关规定的公告》的要求。4 申请的要求 4.1 申请人资格 a) 申请人应是依法设立或注册的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