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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1
《贵阳市红枫湖百花湖游泳垂钓管理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贵阳市红枫湖百花湖游泳垂钓管理规定(2011年12月19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2月22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对红枫湖、百花湖(以下简称“两湖”)水资源环境和渔业资源的保护,保持水体生态平衡,规范游泳和垂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由市人民政府两湖一库管理机构管理的“两湖”水域和湖岸。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两湖一库管理机构负
2、责实施本规定。第四条“两湖”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游泳和垂钓。第五条“两湖”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以下区域禁止游泳和垂钓:(一)红枫湖:北起太阳岛,向东至贵州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工行培训中心、滴澄关码头,向南至花鱼洞大桥沿红枫湖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边界线,西至上寨、仡佬寨一线;(二)百花湖:北起百花湖西岸1257.5高程小山至高点,向东沿百花湖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边界线直至朱昌镇,东至铺子头、松林坡码头一线,南至观音山庄,西至河坝岛、老旧土岛一线。前款规定禁止游泳和垂钓的区域图,由市人民政府两湖一库管理机构组织绘制,并向社会公布。3第六条市人民
3、政府两湖一库管理机构应当在第五条第一款确定的禁止游泳和垂钓区设置界碑、示意图、安全警示牌等标示标牌。第七条在非禁止游泳和垂钓区域,进行垂钓的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禁止向水体投放饵料,采用“喂塘子”的方式诱钓;(二)禁止搭建钓鱼棚等临时构筑物。第八条在市人民政府两湖一库管理机构管理的“两湖”范围内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禁止乱扔垃圾;(二)禁止擅自改变和毁坏界碑、示意图、安全警示牌等公共安全设施。第九条市人民政府两湖一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两湖”水域游泳和垂钓行为的监督管理,开展经常性的巡查和检查,对违规游泳和垂钓的要依法劝阻和查处
4、。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域内游泳、垂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200元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处以50元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
5、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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