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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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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一通三防”管理是煤矿企业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为了进一步规范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煤矿瓦斯、煤尘及火灾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及中煤进出口公司《通风瓦斯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区域公司煤矿生产与建设实际,特制定区域公司煤矿企业“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区域公司所属各煤矿企业(以下简称公司)要按照《办法》要求做好“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第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对煤矿企业
2、的“一通三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发现煤矿违反本《办法》的,给予处罚。第四条煤矿必须把“一通三防”作为煤矿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本着“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原则进行综合治理。煤矿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一通三防”责任制,设置和完善“一通三防”专门管理机构,做到人员到位、职责到位、工作到位。第5条煤矿必须建立健全以下“一通三防”管理制度1.矿井通风管理制度;2.矿井抽放瓦斯管理制度;3.综合防尘管理制度;4.防灭火管理制度;5.矿井瓦斯检查制度;6.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7.排放瓦斯管理制度;8.巷道贯通管理制度;9.局部通风管理制度;10.通风设施管理制度;11.工程质量
3、管理验收制度;12.井下爆破管理制度;13.盲巷管理制度、14.仪器仪表维修校验制度、15.“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排查制度16.通风例会制度、17.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岗位人员的“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18.风量计算细则及测风制度;第六条煤矿企业依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考核和奖惩办法。第七条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如有不符之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本《办法》修改权和解释权仅属大同中煤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管理责任制第九条区域公司所属煤矿生产或建设期间必须设立“一通三防”管理机构,由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分管“一通三防”工作;必须设立通风科(区),通风科(区)下设负责通风
4、、防治瓦斯、防治煤尘、防灭火、安全监控等“一通三防”日常工作的队组;必须设立专门的“一通三防”调度机构。第十条各煤矿及建设工程处应配备足够的“一通三防”管理技术及专业人员。“一通三防”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进行培训,做到持证上岗。第十一条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煤矿矿长是本单位“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适时主持召开“一通三防”例会,及时研究、解决“一通三防”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保证“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煤矿企业每季度、煤矿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例会。第十二条煤矿企业、煤矿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技术副矿长、技术主管,下同)负责“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工作,对防止“一
5、通三防”事故负技术责任。第十三条煤矿企业、煤矿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等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对分管业务范围内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责。第十四条煤矿企业、煤矿通风部门的负责人负责“一通三防”业务管理工作,对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管理责任。第十五条煤矿企业、煤矿安监部门的负责人负责“一通三防”技术和管理措施的监督检查,对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监督责任。第十六条煤矿企业、煤矿其它职能部门的负责人负责本职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对各自部门范围内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责。第十七条煤矿各采掘区(队)长对本区(队)责任范围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各级
6、领导每年必须逐级进行“一通三防”责任任务书的签定工作,保证“一通三防”工作责任落实到位。第十九条工程处长、项目经理分别对工程处、项目部通风瓦斯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工程处总工程师、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通风瓦斯管理工作负全面技术责任。第二十条通风瓦斯报表(包括季报、月报、日报)按公司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第二十一条公司总工程师、工程处总工程师、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分别组织编制本单位《“一通三防”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上报。第二十二条施工矿井二、三期工程的项目部必须设立专职通风瓦斯管理组织机构,具体负责矿井通风瓦斯管理工作。1、通风队为本项目部通风瓦斯管理专职机构,负责矿井的通风、
7、瓦斯、综合防尘以及防治煤炭自然发火等工作。2、必须至少配备一名通风技术人员。3、必须配备足够的通风、瓦斯检查人员,通风、瓦斯检查人员应从事井下掘进工作不少于1年,并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第二十三条矿井一期工程必须设专职通风瓦斯管理人员,配备足够的通风、瓦斯检查人员,通风、瓦斯检查人员应从事井下掘进工作不少于1年,并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第三章技术措施与现场管理第一节矿井通风第二十四条生产矿井必须建立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各煤矿每年在安排生产计划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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