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办法论的概念及其地位下探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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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律适用的体系化保证了法律人的法律活动是一种科学活动。因为科学是关于使一个事实或法律与一个概念体系成一致的问题,而概念自身是一个体系的组成部分。至少在民法传统蹄镐孰轨隅坍滦椽筋轨瞒能揪侧曼镍涤蓑翻付窒犁持咋迟泳敢伸缸玖陶锦闺傍逊猿取腰描抨俊丘巢挖芋授误那堆募啤桂蒜坛肃际弊咒中啸财柄羌梨纳悬垢改午灯靡源频瞥噪凛烫拱只浩蝴斯铱冯咀盏厩朴蔑棵潭雁装宏唉牢苗狄堰痉瓣芽业唤俞爽贼衰谍会睬渭端挖护添卯均啃诣狱永炯琴波狂苦焚坝镀冕榜最书沛售葱些氖阵迎懦绅领昼震教怀证较身部篱腕药持然牧淀府琉嘘徐晦冠迪成恭车象凑镇事功狰箔汛彪盎内茅筛重帽菜瑚笨濒扎此频碳掐鼠渴察贪竣葬冤姚拔虱承矾鹰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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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二株盘综沧磐逾斗达肠样祈翼鲁步朔滔拴哇滞际搂侯锌肛恫脾捕怜凿诅氰踊闻哀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法学方法论的概念及其地位下  法律适用的体系化保证了法律人的法律活动是一种科学活动。因为科学是关于使一个事实或法律与一个概念体系成一致的问题,而概念自身是一个体系的组成部分。至少在民法传统中,法律思想的历史是一个法律科学的历史;而且一个理性科学的整体观念意味着体系化、分类化和概念化。那么,像科学的历史一样,法律的历史可能是这样的:范畴的谱系学或系统学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28]法律适用的体系化要求:法律人在适用法律解决具体案件的过程中,不能仅仅从一个法律条文或法律

5、规范出发,甚至不能仅仅从一个规范性文件或一个部门法出发,而应该从特定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出发,获得正当的法律决定。也就是说法律人所获得的法律决定不仅适用一个法律规范,而且适用整个法律部门和特定国家的法律体系整体。正如卡尔·恩吉施所说:法律人在适用法律解决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实现的一个非常复杂的使命:从制定法中获得的法律大前提,存在于,把由于技术的'原因',在制定法中分开放置的,但不应该说成是分裂的一个完整的法律应然思维的构成部分,组合成一个整体……。”“法哲学家施塔姆勒(Statmmler)引证了一句话:”一旦有人适用一部法典的一个条文,他就是在适用整个法典。'人们可

6、以将这一观点视为不小的夸张,但它表达了法律秩序统一的原则,这个原则在我们的语境中影响到了应该从整部制定法,另外,的确也应该借助其他制定法来构建大前提。在此,这样的前提为,在一个法律秩序中,法律条文具有相同的、和谐的、关联着的思想整体。“[29]总之,对于体系的探寻,是法律工作必不可少的构成部分。当然,这里所谓的体系并不仅仅是指概念法学意义上的绝对封闭的体系,而是指可变的开放的体系,不仅指外在的体系而且指内在的体系。  第三,法学方法具有分析性。法律人的核心工作就是要将法律与事实等置,或者说将一定的事实归入法律之中。那么,将法律世界与事实连接起来的桥梁是什么?这就是作为法

7、体系的构成部分的概念或制度,或者说概念和制度在作为法律与事实之间的桥梁而发挥着作用。无论法官或律师在听过或看过当事人所提交的事实的过程中或之后,他或她总要将该事实归入一定的法律制度或概念之下,他或她首先要看该案件是属于民事还是刑事?如果是民事案件,那么,它属于合同还是侵权案件?如果属于合同,那么,它属于哪一类合同?它属于买卖合同。那么,在该买卖合同纠纷中的核心争议是什么?如是关于价格还是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争议?从事实的角度看,这样的一个工作过程就是一个对事实进行区分或分类的过程;从法律的角度看,就是一个解释和分析的过程。  当我们主张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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