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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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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ww.showdoc.cn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建议内容提要:在刑事案件中,证人不愿出庭作证是我国各级法院开庭审理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同时也已成为我国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问题。从我国的立法现状及现行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缺陷进行分析,在我国制定相应的法律条款,规范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证人权利保障制度,健全对证人及其家属的安全保护制度等都是很有必要的。关键词: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是一种重要的证据来源与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作为证人证言,一般由证人出庭采取以口头的方式进行陈述。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诉讼制度的基本要求。因为现代诉讼制度,尤其是在控辩双方向法庭举证的诉
2、讼过程中,证人出庭作证是最基本的诉讼条件。我国新刑事诉讼法所展现的庭审方式客观上需要证人出庭制度作为配套设施,而在实践中则以证人的实际“在场”为满足。但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的情况却不尽人意,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诉讼活动中,通知证人到案难,到案后说实话难,在通知证人到庭上接受质证就更难”的三难现象普遍存在。而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是应该从根本上得到根治的,因此,必须从立法上着手,同时可以借鉴外国的立法,在我国明确制定出完善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使我国的证人出庭制度能够适应社会的发展,能够更加的完善。一、有关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简要阐释刑事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情
3、的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是刑事诉讼中十分重要的一种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无10www.showdoc.cn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以及社会主义国家的刑事法律中,证人证言都是应用得最为广泛、最为普遍的一种证据。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指了解案情的人必须亲自出庭向法庭陈述证言。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之一,也是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案件最普遍最常用的一种证据,它具有不可指定,不可替代的特点,在刑事证据法制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这是因为,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
4、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没有证人出庭作证,询问与质证就无法进行,不经过在法庭上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的证言,就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在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对证人证言的可采性是非常重要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由此可见,在我国,证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知道案件情况;二是必须能够明辨是非,正确表达。法律没有授予任何人有拒绝作证的权利,也没有明确规定证人出庭作证是证人的法定义务。因此,在司法实务中造成了很大的混乱,在各法院的审判活动中都出现了证人出
5、庭率低的现象。而在提倡依法治国的今天,出现此现象是极为不正常的,因此要规范审判活动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二、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司法机关作证的诉讼参与人。①从我国的实践情况来看,近些年来证人出庭率偏低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非常突出,无论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都普遍存在证人不愿出庭作证,这已成为严重困扰审判方式改革的重大问题,直接影响了诉讼程序的公正和效率,影响了各项诉讼原则的贯彻。(一)现行立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47、48、156、157等4条规定,确立了我国刑事证人证言制度的基本框架,即证人必须到庭
6、作证,并经公诉人、受害人、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询问质证。但此规定仅是原则性的规定,证人在例外情况下可以不出庭,而仅提供证言笔录。刑事诉讼法确定证人到庭的绝对性是必要的,对证人不能到庭做例外规定也不可缺少。但如何处理两者之间的联系,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则表现出严重不足。我国《刑诉法》第48条规定:“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这表明,法律只是规定了证人有作证的义务,而既没有规定证人作证的方式,也没有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第156条规定:“公诉人
7、、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人发问。”此两条规定所体现的精神很明显,即证人必须到庭作证并经询问和发问。但是与第47条、156条相并列的第10www.showdoc.cn157条则规定:“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并且听取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这样并列的三个条文规定出现了明显的矛盾,一方面是第47条和第156条要求当庭对证人的质证和询问,另一方面又有第157条对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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