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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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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概论》教案第一章法的基本理论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了解和掌握法的概念和特征,深刻理解法的本质,了解法的起源,理解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教学重点与难点:法的本质;法制与民主;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第一节法的起源、本质和作用一、法律的概念法的概念一般这样归纳:“法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目的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一定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它包含三个部分:法的本质、特征与作用。法的目的、作用在于维护、巩固和发
2、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社会关系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人之间有些什么关系呢?最基本的是生产关系、经济关系,如人们的经济往来,参加一定的生产。此外,还有政治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劳动关系等等,这些若干关系统称为社会关系。法的目的在于调整人与人的关系,要使人与人的关系朝着向有利于统治阶级需要的方向发展。法律: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即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又称“法”)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二、法起源的历史
3、过程及法的历史类型(一)法起源的历史过程法的起源是指法在人类历史上最初是怎样产生的。在人类社会历史上,法和国家一样,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社会现象。人类在进入阶级社会以前处于原始公社时期,当时既没有国家,也没有法,社会组织是氏族制度,社会规范主要是习惯。正是这种氏族制度和习惯把原始社会的一切都调整和处理好了。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格工具的进步、生产力的发展和私有制的形成,产生了阶级分化、阶级对立和斗争,在这种情况下,氏族制度和传统习惯已经无法继续维持社会生活
4、的正常运转,不可避免地要以某种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来代替它。处于优势地位的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在政治上、经济上的统治,建立起军队、警察、监狱等一系列暴力机构和专门的管理机关,以镇压奴隶阶级的反抗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同时,奴隶主阶级还需要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制定或认可法律,以确认、维护和发展对本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总之,为了满足奴隶主阶级统治的需要,为了确认和维护私有制的需要,为了在新的条件下满足社会调整的需要,于是,国家和法便在这种社会矛盾的尖锐冲突及不断解决中产生了。法的产生不是一朝一夕
5、的事情,而是经历了漫长的演变和发展过程,即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过程。原始社会的习惯规范为法的产生准备了形式和条件,原始习惯与早期的法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继承关系。但从本质上看,二者却有着原则区别:前者是氏族组织的公共行为规则,反映着氏族全体成员的愿望和要求,主要靠人们的自觉遵守和首领的威望来维持;而后者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确认和维护着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并以统治阶级掌握的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二)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是与社会形态相联系得概念,是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阶级基础及其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
6、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人类社会迄今已有五种社会形态,除原始社会没有国家和法律外,法的历史类型有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前三种历史类型的法,尽管它们存在于不同社会形态内,各自有不同的阶级性质和特点,但是由于它们都是建立在以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经济基础之上,都是剥削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都维护着人剥削人的制度,因此可以统称为剥削阶级类型的法。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同剥削阶级类型的法有根本的不同,它建立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之上,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
7、众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是消灭剥削、消灭阶级、建设社会主义的有力武器。社会主义法是人类历史上新型的法。三、法的本质法的本质是法理学的一个重要的本体论问题,历史上许多法学家、思想家对法本质问题作过论述,由于他们各自研究角度、分析方法以及指导思想的差异,对法本质的认识复杂而多样。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本质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第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也就是说,法是社会上层建筑现象,是一种制度化的意识形态。所谓意志,是指有目的的意识,属于社会生活中的主观范畴。法体现着一定的意志,但不是“社会所有成员”的意志,
8、在不同阶级之间存在着基本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法所反映的只能是该社会中在经济上,从而在政治上居于统治地位并掌握了国家权力的那个阶级,即统治阶级的意志,并通过权利义务的具体分配使统治阶级处于优势地位。同时,法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一部分人的意志,虽然这种意志往往是通过一定的代表者或代表机关来宣告的。这些个人或机关必须反映和体现他们所代表的那个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否则,他们就会被本阶级所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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