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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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outdoorwatersupplyengineeringGB50013-2006 主编部门: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6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1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3-2006,自2006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8、4.0.5、5.1.1、5.1.3、5.3.6、7.1.9、7.5.5、8.0.6、8.0

2、.10、9.3.1、9.8.1、9.8.15、9.8.16、9.8.17、9.8.18、9.8.19、9.8.25、9.8.26、9.8.27、9.9.4、9.9.19、9.1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及《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1997年第11号)同时废止。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六年一月十八日 前言本规范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二~二○○三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3]102号),由

3、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编,具体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会同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广州大学、重庆大学,对原规范进行全面修订。本规范编制过程中总结了近年来给水工程的设计经验,对重大问题开展专题研讨,提出了征求意见稿,在广泛征求全国有关设计、科研、大专院校的专家、学者和设计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经编制组认真研究分析编制而成。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

4、术内容有:①补充制定规范的目的,体现贯彻国家法律、法规;②增加给水工程系统设计有关内容;③增加预处理、臭氧净水、活性炭吸附、水质稳定等有关内容;④增加净水厂排泥水处理;⑤增加检测与控制;⑥将网格絮凝、气水反冲、含氟水处理、低温低浊水处理推荐性标准中的主要内容纳入本规范;⑦删去悬浮澄清池、穿孔旋流絮凝池、移动冲洗罩滤池的有关内容;⑧结合水质的提高,调整了各净水构筑物的设计指标和参数;⑨补充和修改了管道水力计算公式。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

5、会负责具体管理,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与补充的建议,请将相关资料寄送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室外给水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邮编200092,上海市中山北二路901号),以供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广州大学

6、重庆大学主要起草人:戚盛豪冯一军吴一蘩李伟杨楠金善功徐容熊易华万玉成刘万里张朝升李国洪陈守庆姚左钢聂福胜蔡康发于超英刘莉萍张勤杨文进陈涌城王如华战峰许友贵张德新杨远东陈树勤徐扬纲崔福义邓志光何纯提李文秋杨孟进郄燕秋徐承华董红1总则1.0.1为使给水工程设计符合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统一工程建设标准,提高工程设计质量,满足用户对水量、水质、水压的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方便,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及工业区永久性给水工程设计。1.0.3给水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和给水

7、专业规划为主要依据。水源选择、净水厂位置、输配水管线路等的确定应符合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1.0.4给水工程设计应从全局出发,考虑水资源的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正确处理各种用水的关系,符合建设节水型城镇的要求。1.0.5给水工程设计应贯彻节约用地原则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1.0.6给水工程应按远期规划、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的原则进行设计。近期设计年限宜采用5~10年,远期规划设计年限宜采用10~20年。1.0.7给水工程中构筑物的合理设计使用年限宜为5

8、0年,管道及专用设备的合理设计使用年限宜按材质和产品更新周期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1.0.8给水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试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提局供水水质,保障供水安全,优化运行管理,节约能源和资源,降低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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