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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GMP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GMP认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GMP认证是国家对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是对药品生产企业(车间)实施GMP情况的检查认可过程。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GMP认证工作;负责对药品GMP检查员的培训、考核和聘任;负责国际药品贸易中药品GMP互认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局认证中心”)承办药品GMP认证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省、
2、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药品生产企业GMP认证的资料初审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证申请 第五条 申请药品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填报《药品GMP认证申请书》一式二份,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自查情况(包括企业概况、GMP实施情况及培训情况); (三)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的负责人、检验人员文化程度登记表;高、中、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 (四药品GMP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3、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GMP认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GMP认证是国家对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是对药品生产企业(车间)实施GMP情况的检查认可过程。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GMP认证工作;负责对药品GMP检查员的培训、考核和聘任;负责国际药品贸易中药品GMP互认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局认证中心”)承办药品GMP认证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
4、责本辖区药品生产企业GMP认证的资料初审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证申请 第五条 申请药品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填报《药品GMP认证申请书》一式二份,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自查情况(包括企业概况、GMP实施情况及培训情况); (三)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的负责人、检验人员文化程度登记表;高、中、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 (四)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生产的组织机构图(包括各组织部门的功能及相
5、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五)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生产的所有剂型和品种表; (六)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的环境条件、仓储及总平面布置图; (七)药品生产车间概况及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料通道、气闸等,并标明空气洁净度等级); (八)所生产剂型或品种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过程控制点; (九)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的关键工序、主要设备验证情况和检验仪器、仪表校验情况; (十)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第六条 新开办的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申请GMP认证,除报送
6、第五条2至10项规定的资料外,还须报送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车间)批准立项文件和拟生产的品种或剂型3批试生产记录。 第三章资料审查与现场检查 第七条 局认证中心对药品生产企业所报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实施现场检查。 第八条 局认证中心负责组织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组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检查员组合,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四章审批与发证 第九条 局认证中心根据检查组现场检查报告,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第十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7、对认证合格的企业(车间)颁发《药品GMP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药品GMP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新开办的药品生产企业(车间)《药品GMP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复查合格后,颁发的《药品GMP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二条 《药品GMP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由药品生产企业提出申请,按药品GMP认证工作程序重新检查、换证。 第十三条 认证不合格的企业,再次认证申请与上次认证申请的时间间隔应在一年以上。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
8、区取得《药品GMP证书》企业(车间)的监督检查工作。在证书有效期内,每两年检查一次。检查报告经局认证中心审核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必要时对取得《药品GMP证书》的企业(车间)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或经监督检查不符合GMP要求的取证企业,将撤销其《药品GMP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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