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管理规定(鹏润—总办—)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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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鹏润投资(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手册――总办系统分册案件管理规定归属体系:鹏润投资(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手册――总办系统分册文件编号:鹏润-总办007撰写单位:鹏润投资总裁办公室版本:第一版生效日期:2004年4月1日机密等级:□机密■一般合计页数:17页正文页数:8页附件个数:8个制度正文目录:目录页次1、目的12、范围13、名词解释14、职责15、作业内容16、注意事项87、附件8总裁审批管理研究室审核撰写人鹏润投资(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手册――总办系统分册制度名称案件管理规定文件编号鹏润-总办0071.目

2、的:为规范本公司及其控股、参股关联子公司、相关公司及时报送案件以及案件处理的程序,特制订本制度。2.范围:2.1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鹏润投资及下属各级公司,以下简称为各公司。2.2发布范围:鹏润投资各中心、各部门;各级子公司。3.名词解释:3.1案件:是指各公司发生的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侵犯公司权益的刑事案件、仲裁案件、执行案件等诉讼案件。对于各公司发现的侵犯公司合法权益拟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案件比照诉讼案件处理。对于涉及五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比照诉讼案件处理。3.2上报案件

3、义务单位:是指本制度案件涉及的职能中心(部门)或各公司3.3诉讼代理人:指接受北京鹏润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参股关联子公司、相关公司的委托,代表委托单位在授权委托书规定的代理权限范围内参加诉讼(仲裁)的代理人。4.职责:4.1总部总裁办法务组(以下简称“法务组”),负责对上报案件义务单位上报的案件进行监督、检查、处理。4.2法务组处理或指导处理上报案件。上报案件义务单位应指定专人协助法务组或在法务组指导下办理案件;上报案件义务单位不得隐匿瞒报案件,在按规定上报案件前,不得自行或者聘用外部律师处理案件(紧急情况经授权领导特批的除

4、外)。4.3总部各中心(部门)应设置专门人员负责案件的上报,了解案件情况,负责回答总部法律顾问的询问,配合法律顾问的工作;各分部总经办为上报案件的具体负责部门,上报案件实行总经办主任负责制;各分部总经办应设置专门人员负责案件的上报,了解案件情况,负责回答总部法律顾问的询问,配合法律顾问的工作。4.4总部各中心(部门)、各分部设置的报送案件的专门人员行政上受该中心(部门)或该分部领导,法律业务上受法务组监督、指导。5.作业内容:5.1总部、各分部为应诉单位的,上报案件义务单位应在接到诉讼文书后24小时内填写案件报送单(附件7.1

5、)和案件简述表(附件7.2),连同有关材料报送法务组。生效日期2004年4月1日页次1/8附件数8个鹏润投资(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手册――总办系统分册制度名称案件管理规定文件编号鹏润-总办007本条所述的诉讼文书和有关材料包括:5.1.1应诉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以及其他法院、仲裁机构送达的诉讼文书;5.1.2对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以及其他材料;5.1.3上报案件义务单位留存的与案件有关证据材料;5.1.4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5.2对于总部相关中心(部门)和各分部发现的侵犯

6、公司合法权益拟提起诉讼的案件,应按照以下程序处理:5.2.1总部相关中心(部门)、各分部在得到总部相关中心(部门)领导批示后及时填写案件报送单、案件简述表,连同有关材料报送法务组;5.2.2法务组在对材料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向公司有权领导提出处理建议;5.2.3公司有权领导决定是否起诉;5.2.4“5.2.1”所述有关材料包括:(1)法律关系形成证据,如合同文本;(2)合同履行证据;(3)对方违约证据;(4)对方侵权证据;(5)其他与拟诉讼案件有关的材料。5.3上报案件义务单位在提交案件报送单、案件简述表、案件有关材料后,收到新的

7、诉讼文书或发现新的证据,应于24小时内上报给法务组。5.4法务组根据案件需要有权不时要求上报案件义务单位提供证据材料。5.5涉及五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上报案件义务单位应在接到行政机关的有关文书后24小时内填写案件报送单和案件简述表,连同有关材料报送法务组。5.6法务组处理案件时,有权直接要求有关人员提供案件有关情况或材料,总部相关中心(部门)及分部应积极安排,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并如实向法律顾问陈述所了解的情况,各级档案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提供案件相关材料。上述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证照、有关文件

8、、合同原件、财务凭证等与案件处理有关的一切材料原件或复印件。生效日期2004年4月1日页次2/8附件数8个鹏润投资(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手册――总办系统分册制度名称案件管理规定文件编号鹏润-总办0075.7案件管辖机构在北京以外地区且诉讼标的小于或等于5万的民事、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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