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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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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YTSLTG301—2017临时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滩地许可服务指南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行政许可事项——临时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滩地许可的事项审查类型、审批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数量限制、申请条件、禁止性要求、申请材料目录、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我局行政许可事项——临时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滩地许可的办理。2.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3.审批依据3.1.《江西省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八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滩地不得擅自占用,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严格控制占用时间。”3.2.《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六条:“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河道主管机关按下列分工实施管理:(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河段和其他跨省河道,由省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二)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和鄱阳湖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三)本省跨行政区域的河道,由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四)其他河道由所在地河道主管
3、机关实施管理。”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委托河道管理机构或者下一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省管河段的具体范围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划定。4.受理机构鹰潭市水利局。Q/YTSLTG301—20175.决定机构鹰潭市水利局。6.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7.申请条件7.1.不影响河道堤防安全,河势稳定,防洪安全,不得阻碍行洪。7.2.有关专家组对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并提出评价意见。8.禁止性要求8.1不是确需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滩地的。8.2不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8.3对河道泄洪能力、河势稳定、河道冲淤变化、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防汛抢
4、险、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存在不利影响,或有不利影响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不能消除或减轻至可接受范围。8.4占用河道滩地临时设施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不适当。8.5不符合其他有关规定和协议。9.申请材料目录表1申请材料明细序号材料名称是否必须原件份数复印件份数(需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1申请书是22该临时设施设臵所依据的文件是23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及影响河道管护设施情况以及该临时设施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及措施是24该临时设施对河道行洪的影响及处理分析论证材料及评审意见是25度汛措施和现场清理复原承诺文件是2Q/YTSLT
5、G301—201710.申请接收鹰潭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水利局行政窗口统一接收。11.办理基本流程11.1.申请申请人通过鹰潭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水利局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11.2.受理11.2.1.鹰潭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水利局窗口接收并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许可窗口应当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转送许可事项技术审查部门。11.2.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许可窗口应当向申请人发放《补正告知书》。11.2.3.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6、,许可窗口应当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11.3.技术审查(不计入办理期限)鹰潭市水利局建管科完成申请材料合规性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按要求选择与申请人申请事项相适应的评审人员组成技术审查专家组、制定技术审查计划,开展技术审查。11.4.材料审核11.4.1.鹰潭市水利局建管科于1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技术审查成果材料审核,审核通过的,报局分管领导。11.4.2.审核不通过的,鹰潭市水利局建管科应当及时退回技术审查专家组进行补正(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属业务挂起)。11.5.许可决定11.5.1.鹰
7、潭市水利局分管领导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11.5.2.鹰潭市水利局建管科于2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审批决定或证件送审批窗口。11.6.发证Q/YTSLTG301—2017鹰潭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水利局许可窗口于1个工作日内发放许可证书(批复文件)或不予许可决定书。12.办理方式窗口现场受理。13.办结时限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14.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15.审批结果批复文件。16.结果送达16.1由鹰潭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水利局窗口统一颁发。16.2如行政相对人有需要,可留下
8、地址提供审批结果邮寄服务。17.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17.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17.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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