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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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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建筑装饰业企业:为加强我市建筑装饰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建筑装饰业企业增强信用意识,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系统平台,为建设各方主体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我委依据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省建设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2008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西安市建筑装饰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试行过程中,如有何问题或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委建筑装饰业管理办公室。 西安市建筑装饰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装饰业企业信用
2、体系建设,促进建筑装饰业企业增强信用意识,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系统平台,为建设各方主体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我委依据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省建设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2008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西安市建筑装饰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业的企业诚信行为信息征集、认定、记录、公示、使用和评价,以及利用信用信息进行信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建筑装饰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管理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3、建筑装饰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建立建筑装饰业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建筑装饰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对外发布建筑装饰业企业诚信行为信息记录。第四条各区(县)、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建设主管行政部门,做好建筑装饰业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企业包括:在本市从事建筑装饰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装饰企业(含具有建筑装饰增项资质的施工企业)。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是指在记录建筑装饰企业基本信息的基础上,对其从业活动中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进行全面记录,反映其诚信行为的档案信息。第七条建筑装饰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行为信息征集、记录、公示、使用及开展相关评
4、价服务活动,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尊重企业和个人隐私,维护被征信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章信用信息征集第八条建筑装饰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系统由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业绩档案、公告栏构成。第九条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的基本信息:1、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2、企业的资质等级;3、企业取得的专项许可;4、外地企业备案情况;5、企业工程业绩情况;6、企业的经营状况;7、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1、从业人员的职务及履历;2、从业人员的执业注册及持证上岗状况;3、从业人员的工作业绩;4、依法登记的其
5、他有关从业人员身份的情况。第十条良好行为信息包括:(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受到市级以上(含市级)有关表彰及通报表扬的情况;(二)承担的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长安杯”(陕西省优质样板工程)、“雁塔杯”(西安市优质样板工程)等奖项;(三)承担的工程项目获得省、市级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等荣誉;(四)市建委认为可以记入的有关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其他良好行为信息。第十一条不良行为信息包括:(一)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认定和行政处罚的行为;(二)违反合同管理、劳动用工、环境保
6、护、城市建设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三)违反建设部制定《全国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基本标准》中的不良行为;(四)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受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行为;(五)以商业贿赂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六)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的行为;(七)施工现场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其他不良行为。第十二条业绩档案包括:各建筑装饰业企业所承揽的建筑装饰工程基本情况,受表彰、处罚情况。建筑装饰业企业自行上报的工程业绩,将作为对建筑装饰企业管理活动中的唯一工程业绩认定。第十三条公告栏包括:各建筑装饰
7、业企业可在公告栏中发布企业认为要公示的一些信息,如企业更名、中标结果公示等内容,但应提供加盖公章的原件确认。第十四条信用档案信息的征集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一)企业按要求自行上报(网络填报和纸件上报);(二)西安市建委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提供的建筑装饰业企业诚信行为记录;(三)通过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获取的建筑装饰业企业的诚信行为记录;(四)经媒体披露、查实的事实诚信行为。提供信用信息的企业、单位、部门对其所提供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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