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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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办丧负担,维护人民群众基本丧葬权益,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除低收入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粤民事〔2011〕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水平应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适时调整。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区(县级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工作。各级殡葬管理机构、殡葬服务机构根据职责负责困难群众殡葬

2、基本服务费用减免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减免对象和减免范围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困难群众包括:(一)农村“五保”对象;(二)城乡低保对象;(三)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四)城镇“三无”对象;(五)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六)生前生活特别困难的其他人员。第五条 下列殡葬基本服务项目纳入减免费用范围:(一)遗体车辆接运(普通殡葬专用车);(二)遗体清洗消毒;(三)遗体冷藏存放(4日以内);(四)遗体告别(小型告别厅1班次);(五)遗体火化(普通火化炉);(六)普通卫生纸棺1个;(七)普通骨灰盅1个;(八)骨灰寄存(10年以内)。上述所列免费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其服务执行民政部《

3、殡仪接待服务》、《遗体保存服务》、《遗体告别服务》、《遗体火化服务》、《骨灰寄存服务》等有关行业标准,其费用以省、市、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减免。第六条 本市户籍的困难群众死亡后,免除全部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广东省内非本市户籍的困难群众死亡后,在本市殡葬服务机构办理殡葬服务,属于《关于免除低收入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粤民事〔2011〕24号)规定免费对象的,其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按照《关于免除低收入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粤民事〔2011〕24号)规定执行。非广东省户籍困难群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死亡并在本市殡葬服务机构办理殡葬服务的,按照50

4、%的收费标准核减第五条第(一)至(七)项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 第三章 减免程序第七条 逝者为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办理殡葬服务,属于第四条(一)至(三)类困难群众的,其家属或其他负责办丧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可向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街、镇民政工作机构申请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由该机构负责审批。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填写《困难群众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审批表》;(二)《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其他死亡证明;(三)民政部门核发的《五保供养证》或《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四)申请人

5、身份证明。第八条逝者为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办理殡葬服务,属于第四条(四)至(六)类困难群众的,其申请人可向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街、镇民政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经审核同意报所在的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审批。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填写《困难群众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审批表》;(二)《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其他死亡证明;(三)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三无”对象证明和低收入困难家庭证;逝者户籍所在地街、镇民政工作机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四)申请人身份证明。第九条 本市户籍困难群众去世后遗体在异地火化的,由其申请人持遗体火化地殡仪馆出具的有效遗体火化证

6、明及制式发票,向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区(县级市)民政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批符合条件的,到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办理报销手续。各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按照属地规定的殡葬基本服务减免项目及费用标准办理。第十条 逝者为非广东省户籍困难群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死亡并在本市殡葬服务机构办理殡服务的,其申请人可向办理丧事的殡仪馆(火葬场)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殡仪馆(火葬场)所属民政部门设有殡葬管理机构的,由该机构负责受理并审批。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填写《困难群众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审批表》;(二)《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其他死亡证明;(三)逝者

7、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核发的五保对象、低保对象、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件、户籍所在地的街(镇)民政工作机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逝者在广州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地街、镇民政工作机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等;(四)申请人身份证明。第十一条 负责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审核、审批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批。同意减免的,签署同意意见;不同意减免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并注明理由,连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审核(批)部门认为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作未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需要进一步查证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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