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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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业场所防火、防爆制度第一节生产装置防火、防爆制度1、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2、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考虑安全设施,并经常性检查。3、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经常性进行检查。4、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5、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空气

2、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宜单独采用单向阀。6、因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经常性进行安全检查。7、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8、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CD90A3)的有关规定执行。9、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

3、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10、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可燃有毒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11、用于易燃、可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第二节动火、用火管理制度1、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2、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⑴动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⑵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

4、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⑶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⑷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⑸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他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⑹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3、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1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4、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

5、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5、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6、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⑴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⑵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⑶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⑷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

6、二级动火管理。   ⑸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⑹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7、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1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6天(144小时)。8、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9、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⑴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

7、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⑵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⑶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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