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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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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国资委机关首问负责制度首问负责制度就是委机关工作人员依照职责首次接受有关人员办事、来访、来电(传真)、来文、来信(函)的同志,负有热情接待、认真办理或引导办理有关事宜的责任制度。首次接受询问或接听电话的委机关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一、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来电、来访人员,做到礼貌问候,认真倾听并做好记录。自觉使用文明用语,禁止使用伤害对方感情、损害国资委形象、影响服务效果的任何话语。 二、首问责任人应按照省国资委规定的办事程序对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对不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将办事人员引导到相关承办处室或承办人;承办人不在岗的,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
2、任人应当代为接收、转交,负责跟踪办理。不属本处室承办的事项,应将办事人员引导至承办处室。三、承办处室无人在岗、首问责任人不能确定承办处室或交办业务不明确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及时与委办公室联系,帮助落实承办处室。 四、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委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协助。五、承办人应当认真及时办理有关事项,并将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及时回复办事人员。六、违反本制度的,依照《省国资委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处室和人员的责任。七、本制度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国资
3、委机关限时办结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委机关各处室对上级领导批示件和省委、省政府交办事项、委领导及本委各类会议确定需要办理的事项、有关企业的请示或报告,在承办中应遵守本制度。第三条省国资委办公室负责委机关限时办结制度的组织和实施,并会同机关党委、纪委对各处室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机关党委、纪委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报委党委审批。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本处室限时办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本处室限时办结事项。第四条下列事项列入限时办结范围
4、:(一)上级机关主送文件,特提、急件、电报、会议议定要求落实的事项;(二)上级领导和委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三)委党委会议、委务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落实的事项;(四)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中央在川企业和市州级国资监管机构请示办理的事项;(五)省国资委承办的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委员提案办理事项;(六)联系企业和社会各界通过网站、举报信箱等形式向省国资委咨询、投诉等事项;(七)其它需要限时办结的事项。第五条限时办结事项要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完成。办理时限分为:办公室运转时限、委领导审签时限、承办处室办理时限及机动时间。第六条凡列入限时办结的事项,由办公室
5、统一分类、登记、编号、提出拟办意见,根据委领导批示及《省国资委限时办结事项办理时限规定》明确主办处室、协办处室和办理时限,制发《限时办结事项办理通知单》(简称《办理通知单》,下同)。第七条承办处室接到《办理通知单》后,应按要求认真提出办理意见,明确办理人员,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承办处室对办理事项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办理通知单》后1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提出转办或协办意见,由办公室呈报委领导审定后,按照委领导批示意见办理。第八条需要两个以上处室联合办理或多个相关处室协助办理的事项,主办处室应根据职责分工及办理时限要求,就办理方法和分工安排等提出主导性意见,明确协办处室办理
6、时限和要求,并负责督促落实。协办处室对办理方法和分工安排等有异议的,要在1个工作日内向主办处室反馈,经协商后确定办理方法和分工安排等事宜。承办事项需协办处室先提出具体意见、主办处室方能办理的,协办处室要按照主办处室提出的办理时限和要求提出具体意见,并报主办处室,由主办处室汇总形成办理意见按程序报委领导审批。承办事项需由主办处室提出具体办理意见后再征求协办处室意见的,协办处室要按期提出明确意见,无特殊情况的,逾期未向主办处室反馈的视为同意,并承担相应责任。处室之间确定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之时开始计算。办理结果由主办处室整理形成并按规定时限上报。第九条对确因情况复杂难
7、以在规定时限办结或需分阶段办理的事项,属上级交办督查事项的,承办处室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分管委领导汇报并将办理情况书面上报交办单位,说明未能办结的原因;属委领导交办事项,承办处室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委领导汇报进展情况,在征得领导同意的情况下确定延长办理时限,并按新的时限要求抓紧办理;属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中央在川企业和市州级国资监管机构等申办的事项,承办处室应当在时限期满前向办公室书面申请延期办结,办公室报请委领导同意后方可延期。经批准延期的,承办处室要及时告知申办单位,并说明原由。第十条办公室负责对限时办结事项结束进行督办。第十一条限时办结事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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