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乾陵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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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44号     《唐乾陵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8年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庄长兴    二○○八年四月八日                  唐乾陵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唐乾陵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唐乾陵是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保护区由唐乾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组成。在唐乾陵保护区内进行文物保护、旅游发展、生产生活等活动的一切机关、

2、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唐乾陵文化遗产保护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确保唐乾陵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四条唐乾陵保护区内的各类文物均属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第五条唐乾陵保护区内的下列文物,依法予以保护管理:  (一)建筑遗址,包括封土、地宫、内外城垣、寝殿、便殿等;  (二)陵园及陪葬墓地面石刻和因各种原因被埋入地下所有石刻;  (三)陵园附属建筑物,包括排洪沟、石料加工场、陵邑遗址等;  (四)陪葬墓及其附属文物;  (五)与唐代历史相关的实物、文献资料

3、及其他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  第六条唐乾陵保护区范围,以陕西省人民政府按照唐乾陵保护对象的内容、规模、类别、周围环境、历史风貌以及保护的实际情况,合理划定的范围为准。  保护范围是指对唐乾陵各保护对象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唐乾陵保护范围外,为保护唐乾陵文物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第七条唐乾陵由陕西省人民政府设置保护标志和界碑。  第八条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唐乾陵文物保护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要改变的,由乾县人民政府和乾陵博物馆共同提出方案,报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  乾县人民政府和乾陵博物

4、馆共同负责《唐乾陵文物保护总体规划》的具体实施。  第九条根据文物保护工作的需要,对唐乾陵保护区内的集体土地可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对不符合文物保护要求和有碍环境风貌的单位、村庄及其他建筑物应当进行改造或者拆除、搬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者安置补偿。  第十条乾陵博物馆负责唐乾陵保护区内日常保护、管理,以及受省文物局委托行使文物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乾陵文物的勘探调查、考古发掘、陈列展示、科学研究、安全保护等工作。  乾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唐乾陵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文物行政执法工作。  乾陵博物馆应加强文物保护技术的科学研究、合作与应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防火、防盗、防虫、

5、防自然损坏等设施设备,确保文物的安全。  第十一条唐乾陵保护区内发现的文物,由乾陵博物馆实施原址保护,并建立文物记录档案;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由乾陵博物馆负责收藏,建立档案,并向上级文物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文物藏品的调拨、交换、借用和对外展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唐乾陵有关的文物遗存,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乾陵博物馆或乾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新发现的文物遗存需要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须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对保护规划作出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司法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案件中依法没收的与唐乾陵有关的文物,应当登记

6、造册,妥善保管,在结案后及时无偿移交乾陵博物馆。  第十四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合法收藏的与唐乾陵有关的文物捐赠给乾陵博物馆收藏。乾陵博物馆有义务征集与乾陵有关的文物。  第十五条对在保护唐乾陵文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乾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乾陵博物馆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在唐乾陵保护范围内进行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家文物局同意。在建设控制地带进行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经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对危害唐乾陵文物安全、破坏唐乾陵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乾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应当予以拆

7、迁。  第十八条国家划拨的唐乾陵保护、建设、管理和维修的专项资金、唐乾陵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对单位和个人捐赠的用于唐乾陵文化遗产保护的财物,应当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九条唐乾陵保护区内的地上、地下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依法保护乾陵文物的义务。  第二十条唐乾陵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的;  (二)擅自进行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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