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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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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和依据】为指导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Partnership,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采用PPP模式实施的项目,与《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衔接。第三条【物有所值评价定义】本指引所称物有所值评价是判断是否采用PPP模式代替政府传统采购模式实施基础设施及公共
2、服务项目的一种评估方法。物有所值评价包括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定量分析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政府传统[投资和]采购模式是指政府及其所属机构直接负责项目设计、投融资、建设和运营维护等工作(含委托他人执行其中部分工作),并承担项目主要风险,一般不奉行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的采购模式。第四条【管理机构】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工作,积极利用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力量。第五条【基本原则】物有所值评价应遵循真实、公允、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二章物有所值定性分析第六条【定性分析的含义】定性分析重点关注项目采用PPP模式与采用政府
3、传统[投资和]采购模式相比能否增加公共供给、优化风险分配、提高效率、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有效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具体定性分析方法见附件一。第七条【定性分析的组织实施】定性分析在项目识别阶段开展,由项目本级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小组实施。第八条【专家小组构成】专家小组由不少于7名专家组成,至少包括工程技术、金融、项目管理、财政和法律专家各一名。第九条【定性分析结论】通过定性分析的项目,可列入当地PPP项目目录,进行物有所值定量分析;未通过定性分析的,不宜采用PPP模式。22第三章物有所值定量分析第十条【定量分析的含义】定量分析是在假定采用PPP模
4、式与政府传统[投资和]采购模式的产出绩效相同的前提下,通过对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政府支出成本的净现值(PPP值)与公共部门比较值(PSC值)进行比较,判断PPP模式能否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具体定量分析方法见附件二。第十一条【定量分析开展的节点】定量分析可在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和移交等阶段分别开展。第十二条【项目识别阶段的定量分析】在项目识别阶段,定量分析主要包括:(一)根据项目产出说明,设定参照项目并计算PSC值;(二)根据初步实施方案,计算影子报价PPP值(简称PPPs值);(三)比较PSC值与PPPs值。PPPs值小于PSC值的,项目转入
5、准备阶段;否则不宜采用PPP模式,应从当地PPP项目目录中剔除。第十三条【项目准备阶段的定量分析】在项目准备阶段,项目实施方案与初步实施方案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对PSC值和PPPs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的PPPs值小于PSC值的,项目转入采购阶段;否则不宜采用PPP模式,应从当地PPP项目目录中剔除。第十四条【项目采购阶段的定量分析】在项目采购阶段,根据社会资本提交的采购响应文件等测算实际报价PPP值(简称PPPa值)。项目实施机构将PSC值作为采购评判依据的,应在采购文件中公布初始PSC值等关键参数,并明确全部采购响应文件所对应的PPPa值均盖于PS
6、C值的,将终止采购或重新采购。中选社会资本确定后,可根据最终签订的项目合同测算PPPa值。第十五条【项目执行和移交阶段的定量分析】在项目执行期内和移交后可对项目进行物有所值跟踪定量分析,并将分析结果纳入项目绩效评价体系。第十六条【定量分析的组织实施】项目本级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开展定量分析。在项目识别和准备阶段开展物有所值定量分析,是申请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必要条件之一。第四章评价报告22第十七条【报告环节】物有所值评价工作完成后,项目本级财政部门应组织编制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并报省级财政部门[或财政
7、部]备案。 省级财政部门应每半年将本地区的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报告信息上报财政部备案。第十八条【报告内容】评价报告主要包括:(一)项目基础信息。主要包括项目概况、产出说明、项目运作方式和风险分配框架等。(二)定性分析结果。主要包括评价指标及权重、专家意见、评分结果等。(三)定量分析结果。主要包括参照项目及其合理性说明,PSC值和PPPs值计算及调整的依据和结果,PPPa值计算的依据和结果等。(四)评价结论。根据分析结果,明确项目是否通过物有所值评价。(五)附件。通常包括项目初步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新建和改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等。
8、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机构和专家的遴选与监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物有所值评价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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