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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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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第一节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一、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 将调整对象作为区分部门法的根本特征,更有利于部门法与部门法之间的区分。一旦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明确,经济法的概念就自然而然地浮出水面。二、经济法调整对象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的重要意义(一)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问题实际上都是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的必然延伸,如果经济法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则经济法当为一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地位问题则迎刃而解。(二)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问题,实质上也就是经济法的构成体系问题。第二节经济法独立调整对象问题――兼论经济法的地位一、关于经济法独立调整对象的两种不同观点
2、 根据对经济法独立调整对象的基本看法,我们可以将以往观点分为两大类:(一)否认经济法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 较为典型的否定说有以下几种:1、综合经济法论;2、学科经济法论;3、经济行政法论。(二)承认经济法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 分为两个时期,1992年前,较为典型的肯定说有以下几种:1、纵横说;2、密切联系说。 第二个时期是1992年以后,主要有:1、经济协调关系说;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3、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说;4、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5、社会公共性说。二、论争的症结 所谓经济法有否独立调整对象问题的论争实际上早已被异化,沦为一场理论上论证经济法有否独立调整方法与
3、实践上概括经济法现象的共性这两者各执一端的“游戏”,论争失去统一的焦点。三、对传统理论的批判与超越 是否形成一个法律部门就取决于两点:第一、这些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应具备某种“共性”;第二,将这些具备共性的法律规范进行综合并上升到法律部门的高度来研究是必要的。四、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一)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的关系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而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管理经济的法律。1、利益本位角度的区别;2、法律规范性质的区别;3、调整方法的区别;4、法律责任的区别。(二)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第一章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第一节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学研究的核
4、心问题一、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 将调整对象作为区分部门法的根本特征,更有利于部门法与部门法之间的区分。一旦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明确,经济法的概念就自然而然地浮出水面。二、经济法调整对象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的重要意义(一)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问题实际上都是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的必然延伸,如果经济法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则经济法当为一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地位问题则迎刃而解。(二)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问题,实质上也就是经济法的构成体系问题。第二节经济法独立调整对象问题――兼论经济法的地位一、关于经济法独立调整对象的两种不同观点 根据对经济法独立调整对象的基本看法,我们可以将以往观点分
5、为两大类:(一)否认经济法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 较为典型的否定说有以下几种:1、综合经济法论;2、学科经济法论;3、经济行政法论。(二)承认经济法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 分为两个时期,1992年前,较为典型的肯定说有以下几种:1、纵横说;2、密切联系说。 第二个时期是1992年以后,主要有:1、经济协调关系说;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3、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说;4、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5、社会公共性说。二、论争的症结 所谓经济法有否独立调整对象问题的论争实际上早已被异化,沦为一场理论上论证经济法有否独立调整方法与实践上概括经济法现象的共性这两者各执一端的“游戏”,论争失去
6、统一的焦点。三、对传统理论的批判与超越 是否形成一个法律部门就取决于两点:第一、这些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应具备某种“共性”;第二,将这些具备共性的法律规范进行综合并上升到法律部门的高度来研究是必要的。四、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一)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的关系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而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管理经济的法律。1、利益本位角度的区别;2、法律规范性质的区别;3、调整方法的区别;4、法律责任的区别。(二)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 “行政法的要害是程序法,而非实体法”。行政法应着重以程序法为核心展开研究,其精髓在于控权,在于维持公权力与私权利
7、的力量平衡。 在强大的法律社会化运动面前,传统行政法也卷入了所谓的“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的潮流,并因而展现出某些异化的特征。但其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地位并没有改变。(三)经济法中的“软法”辨析 所谓的“软”,就是说明在经济管理中,管理者已经无须事事依赖确定性法律规范的强力约束,就能获得被管理者的良好合作,实现对被管理者行为的有效导向。其特征是:1、宏观调控法上的指导性、劝导性;2、市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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