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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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定位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定位  ---以民事诉讼法新修改为基准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修改检察监督定位研究  内容提要:经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为此有必要对其从理论上进行定位研究。本文将这种定位研究分为宏观定位、中观定位与微观定位三个层面。宏观定位试图揭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司法规律,中观定位旨在探讨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诉讼规律,而微观定位则意在探讨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监督规律。在这三大规律中,司法规律是根本,诉讼规律是基础,监督规律则是保障。惟有同时遵循这三个层面的三

2、大规律,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方能运作良好,并发挥出最大化价值。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9/9★精品文档★  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予以了浓墨重彩的强调与强化,其所涉及的内容,不仅涵盖了检察监督基本原则的重新表述,同时还在诸多具体的制度和程序上予以了充实和拓展,从而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赋予了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以更重要的历史地位。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全面强化与充实彰显了它在各个层面的意义与价值,从宪法层面到诉讼制度层面再到检察制度层面都获得了新的意蕴和内涵,需要对其进行多层面的定位研究

3、。通过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定位研究,有助于揭示其在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也有助于更加精准地把握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所依存和契合的司法规律、诉讼规律和监督规律。为此,相应地就有必要对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进行宏观定位、中观定位和微观定位等多层面的研究。  一、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宏观定位  考察中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历史,可以显然看出,它的发展始终交织着以审判权为中心的几对矛盾范畴的辨证运作关系:第一对范畴是审判权与行政权的关系;第二对范畴是审判权与诉权的关系;第三对范畴是审判权与法律监督权的关系;第四对范畴是

4、审判权与调解权的关系;第五对范畴是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关系;第六对范畴是审判权与陪审权的关系。正是这几对范畴的矛盾运动,推动着中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发展进程,由此也呈现出了中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发展规律[1]。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9/9★精品文档★  在1982年制定《民事诉讼法之前,中国社会的民事纠纷主要依靠行政权加以解决,在此以后,审判权与行政权在民事诉讼法的层面开始分离,通过审判权来化解民事纠纷成为此后中国社会民事纠纷的主要解决方式。尽管从形式上看,1982年《民事诉讼法》的历史

5、贡献主要在于其奠定了民事诉讼制度的体系和框架;但从实质上看,宣告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加以解决,可谓该部法律的核心功绩。因此可以说,中国民事诉讼法发展的第一阶段的表现,就是强调审判权与行政权的分野和界限,从而将宪法所确立的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具体落实于作为部门法的民事诉讼法中。可见,该法主要解决上述第一对范畴的关系问题,即审判权与行政权的关系问题。  然而,1982年《民事诉讼法》在向前看的意义上是进步的,但其在向后看的意义上却又有不可避免的历史局限性。这种局限性集中表现在其所型构和塑造的被理论上称为“超职权主

6、义”的民事诉讼体制和模式上。这种诉讼体制和模式,就其本质而言,乃是审判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尚未彻底厘清所导致的“司法行政化”的制度性反映。审判权与行政权同构化或同质化,行政权通过审判权继续发挥旧有的威力。这一诉讼体制和模式尽管与当时尚占主导地位的集中型经济形态较相适应,然而却难以满足不断深化发展的市场经济形态的客观需求,根本原因就在于其仅仅关注了审判权的独立成长和运行,而却几乎完全忽略了与审判权相对应的诉权的存在和基本功能。  1991年全面修订《民事诉讼法》,形成正式实施的《民事诉讼法》。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中心议

7、题就是高扬当事人的诉权理念和诉权保障,旨在通过对当事人所享有的诉权的立法确认和制度强化来制衡长期一权独大的审判权。民事诉讼法将诉权范畴导入其中并予以制度性铺展和细化,有效地调整了过于职权化的、畸形的诉讼体制和模式,形成了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9/9★精品文档★“由职权主义走向当事人主义”的立法态势,当事人主义化的诉讼体制和模式开始抬头并以不可遏止之势雄劲地发展。  1991年《民事诉讼法》原本寄望于通过诉权的强化与应然回归来制衡过于强势的审判权,然而诉权毕竟源自私权,而私权在公权面前

8、,永远是羸弱的,因而希望通过诉权来削弱和控制审判权从而使审判权真正成为为诉权服务和提供保障的权力,难免不切实际。其结果,疲弱的诉权和强势的审判权依然难以通过民事诉讼的制度安排达于平衡状态,中国民事诉讼法制的完善之任尚需继续努力。这就为法律监督权登上民事诉讼的舞台提供了契机。影响中国民事诉讼法发展的第三对范畴由此形成:此即,审判权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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