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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家庭法学》教案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概述 一.教学目的与要求: 婚姻家庭法学是研究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和与此相关的法律现象的科学。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学习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应首先理解和掌握婚姻家庭的概念、历史类型、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婚姻家庭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渊源、基本原则及亲属制度等基础知识,为学习和研究婚姻家庭法的各项具体制度打下理论基础。 二.教学重点与难点: 重点: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难点: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历史沿革和法律渊源 三.
2、教学过程: 第一节婚姻家庭的概念和本质 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一.婚姻家庭的社会概念 (一)婚姻的社会概念:“昏因” 1.创设一种夫妻关系的行为,即结婚仪式 2.男女通过结婚所形成的夫妻关系 3.由婚姻联结起来的某种姻亲关系 4.指婚姻对宗法家族的作用。在西方,古代的婚姻观念大多是以宗教神学为基础的,所以又称“神作之合”。 (二)家庭的社会概念:“家” 《后汉书.均传》“家”字象豕于屋下,本义为豕之居。 二.婚姻
3、家庭的法律概念 (一)婚姻的法律概念:男女双方以永久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152 可见,在我国婚姻包含不同层次的含义:第一,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即婚姻双方须为异性,这是婚姻自然层面的要求。男女两性的性差别、性吸引和性本能是产生婚姻的原始动力,是婚姻成立的自然条件。目前,尽管有荷兰、丹麦等少数国家通过立法允许同性结合及享有与异性夫妻相同的法律地位,但绝大多数国家均不承认同性结合具有婚姻的效力。第二,男女两性的结合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这是婚姻的社会层面的要求。只有为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才是法律上所规范的婚姻,如我国古
4、代社会制度确认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两性结合才是合法的婚姻;我国现代法律规定,只有符合了法律规定的条件,并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登记程序,始得为婚姻,其他的两性结合,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与婚姻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第三,婚姻是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经由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两性结合,具有夫妻身份,受到法律保护,是婚姻的法律层面的要求。具有夫妻身份,才享有法定的夫妻权利,承担法定的夫妻义务,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大多数国家均为强行性规范,当事人之间不得任意变更、免除。 (二)家庭的法律概念:共同生活的成员之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理解家庭的概念,应注意家庭的两个特
5、征:第一,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组成家庭的亲属包括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亲属,当然不是全部亲属构成家庭,而是指在法律上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在法律上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家庭成员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第二,家庭是一个具有共同经济的生活单位。家庭作为社会的一个细胞,它是一个包括经济生活、道德生活以及政治、宗教、教育等各方面内容的生活单位。家庭作为一个生活单位,承担着组织家庭生产、家庭消费和进行家庭教育的基本职能,具体情况则因不同的时代而有所差异。 上述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适用于人类学、社会学、伦理学等诸多
6、学科。如果仅就法学而言,对婚姻、家庭的概念可作如下的表述: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和法律概念并不矛盾,两者在实质上是一致的,前者是针对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而言的,后者则是针对婚姻家庭法律关系而言的。 三、婚姻家庭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认为,婚姻是人类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 理论争议: 1.契约说。视婚姻为契约,西方流行。康德认为,婚姻关系的“性的共同体”,是基于人性自然法则必要的契约。现代有人认为婚姻是一种合同,恋爱相当于合
7、同之前的接触了解,结婚相当于合同的缔结,离婚相当于合同的解除,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相当于合同的权利义务。更有甚者,认为婚姻是一种交易,或者买卖。 152 2.伦理说。黑格尔认为,婚姻是“精神的结合”,“实质上是伦理关系”。 3.信托关系说。当代英美法学家大多持这种观点,认为婚姻是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信托关系,国家作为委托人,个人为受托人。国家给予配偶在处理家庭问题上的一系列权利,同时又保留了婚姻利益中对社会有潜在影响的权利。 4.制度说。创始于法国,认为婚姻并非一种契约,而是一种制度。 5.身份关系说。认为婚姻本质上是一种身份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