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县乡镇财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总表(公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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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阳县乡镇财政权力责任服务清单单位:青阳县财政局时间2015年6月10日序号权力类型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服务事项追责情形1其他权力预算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主席令第12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

2、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第三十七条 各级预算支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在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国家确定的重点支出。第五十七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1)编制阶段责任:依照预算法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

3、案、决算草案并公开。(2)执行阶段责任: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应列入预算,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3)监督阶段责任:对预算收支全过程实施监督,切实加强乡镇债务管理。(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开展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宣传。(2)按时按质报送部门预算和决算,及时做好预算和决算的批复和公开工作。(3)定期做好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及时反馈预算执行情况。(4)做好预算执行中指标计划的管理,根据支出预算编报分月用款计划及年度预算资金的拨款、审核与核算工作。(5)按时按质报送其他有关会计资料。因不

4、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依照预算法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批复预算、决算的。(2)违反预算法规定,进行预算调整。(3)未依照预算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4)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16第七十五条 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七十六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决算草案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予以纠正。《中

5、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第二十四号)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自2014年9月21日施行) 一、总体要求: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实现

6、“借、用、还”相统一。三、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25号自2015月3月20日施行)二、规范政府新增债务3.明确各级政府举债权限。4.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5.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6.加强政府或有债务监管。三、甄别处置存量债务7.将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5)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6)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7)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8

7、)违反预算法规定,改变预算支出用途。(9)擅自改变上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途。(10)其他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162其他权力非税收入管理《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十条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未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执收单位不得当场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现款,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安徽省财政监督

8、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号,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乡镇财政机构按照其职责或者受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委托,依法实施财政监督。(1)监督检查乡镇所属执收单位依法执收的非税收入。(2)督促执收单位及时将收入款项、科目类别解缴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不得拖延、滞压、挪用。(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协助执收单位将收取的非税收入及时入库。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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