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定全损与保险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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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定全损和保险委付目录绪言推定全损推定全损的概念推定全损的种类推定全损与实际全损的关系推定全损成立的时间推定全损成立的法律后果保险委付保险委付的概念行使委付权的条件保险委付与推定全损的关系保险委付与施救保险委付的法律效力委付权的行使与限制保险人的提前解约权保险委付与免责委付绪言    推定全损与保险委付是海上保险特有的重要法律制度。推定全损是在实际全损与部分损失之外,保险标的损失的状态,或曰计算保险损失的方法。推定全损与保险委付密不可分。推定全损构成后,被保险人取得按全损索赔的权利即委付权。当然,被保险人可不行使此项权利,而仍按部分损失索赔,或

2、在转为实际全损后按实际全损索赔。但是,被保险人如欲行使委付权,则不能依约径行索赔,而必须以委付通知的形式向保险人进行委付。对此委付通知,保险人可以接受,赔偿全损并可受让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义务。保险人也可接受委付通知,赔偿全损而不承受保险标的之一切权利义务。保险人更可拒绝委付通知。此时,被保险人可以通过诉讼手段取得全损赔偿。    海上保险中,除极少数部分损失和实际全损绝对明确的情况外,被保险人大多按推定全损索赔。但是,保险人一旦接受委付则可能要承受沉重的负担。为此,法律作出了精巧设计。推定全损及委付权侧重于保护被保险人,而委付通知义务及其接受或

3、拒绝权则重在保护保险人。二方面密切配合,共同构成海上保险法中简捷经济公平合理的理赔制度。本文旨在结合我国《海商法》,参考外国有关法律制度,尤其是英国海上保险法及有关判例,对推定全损和保险委付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以期对理解与完善此方面的法律制度有一二裨益。一、推定全损        (一)推定全损的概念        推定全损,是指发生保险事故,船舶、货物及运费等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而尚未达到实际全损的一种状态或程度。推定全损法律制度,起源于船舶被捕获的判例,但是很快扩展到船舶、货物遭受有形损害以及运费等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情形。    英国《1

4、906年海上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根据保险单明确约定,保险标的的实际全损看上去已经无法避免,或为避免实际全损发生,保存标的物所需的费用将超过其本身价值时,则属推定全损。”第60条第2款规定:“尤其是以下各项属推定全损:(1)承保危险使被保险人丧失对其船舶、货物的所有权,而且根据具体情况,被保险人不可能收回船舶和货物,或者收回船舶、货物的费用将超过其收回后的价值;(2)对船舶受损来说,承保危险使船舶受损后,修理船损的费用超过修理后的船舶价值。估计修理费用时,其他各方就修理费用应当支付的共同海损分摊,不应被扣除,而且要将以后的救助费用和船舶

5、如经修缮船方应负的共同海损分摊额计算在内;(3)对货物受损来说,修理受损货物和续运货物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货物到达目的地的价值。”    对于英国海上保险法上推定全损的定义,在PetrosM.Nomikos,Ltd.v.Robertson  一案中,LordPorter指出,除非存在相反的理由,一个定义必须包括它所表达的全部情况。如果一个定义给出的具体例子不在总的定义范围之内,则没有理由认为这些例子的应用受总定义表述的限制。就第60条而言,无论有关第60条第2款第1项的情况如何,第60条第2款第2项和第3项似乎未被第60条第1款的定义所包容。因

6、此,第60条第2款不仅是举例,它显然为定义增添了新的内容。在Richardsv.ForestalLand,TimerandRailwaysCo.,Ltd.案中,LordWright指出,第60条第2款不仅是举例说明,而是对第1款的补充。第2款相对于第1款,不仅更为精确,而且具有实质上的不同。这两款是独立的定义,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况。被保险人可以根据第2款提出其请求。可见,对于英国海上保险法上的推定全损概念,必须结合其第60条第1款和第2款加以理解。我国《海商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

7、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第246条第2款规定:“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这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我国《海商法》针对两大类保险标的,抓住推定全损的构成,界定推定全损的内涵外延,概括全面,简洁明了。    (二)推定全损的种类    1、从推定全损的构成分    (1)实际全损不可避免    【1】关于实际全损    英国海上保险法第57条第1款规定:“如果保险标的完全灭失,或受损后不成其为原保险的那种物品,或保险标的的丧失被保

8、险人已无法挽回,则构成实际全损”。我国《海商法》第245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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