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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091104(颁布时间)20100101(实施时间)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文号)哈尔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哈尔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已经2009年10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第一条 为了表彰和鼓励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规范哈尔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外国人、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国内其他非本市市民的人士(以下简称中外人士
2、)授予哈尔滨市荣誉市民称号(以下简称荣誉市民称号)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台湾事务、经贸、文化、体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初审和推荐工作。市人民政府办公部门负责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审核工作。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外人士,经本人同意可授予其荣誉市民称号:(一)为发展本市经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二)为促进本市对外交往、扩大对外交流合作、促成国内外友好城市关系、提升本市知名度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三)对本市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推动城乡发展、
3、技术进步、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提出建议,经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四)为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五)为本市引进新产品、新技术,投产后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第五条 对符合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中外人士,有关单位可以按照隶属关系向下列部门提出申请:(一)荣誉市民人选属于外国人、华侨华人、港澳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二)荣誉市民人选属于台湾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三)荣誉市民人选属于国内其他非本市市民的,向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
4、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第六条 有关单位申报授予中外人士荣誉市民称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哈尔滨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申报表》;(三)有关部门的认定文件;(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第七条 接受申请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经市人民政府办公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第八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由市人民政府举行授予仪式,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并向社会公布。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证书由市长签署。第九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中外人士,在本市可享受下列待遇:(一)本市举行重
5、大庆典等活动,举办单位可以邀请荣誉市民参加,并承担参加活动的费用;(二)在口岸享受贵宾礼遇;(三)在本市停留期间,享受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食宿、交通、医疗等方面的便利和服务;(四)荣誉市民子女来本市就读,在其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升学等方面可给予一定照顾;(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待遇。第十条 接受荣誉市民称号申请的初审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做好荣誉市民事迹的宣传工作。第十一条 荣誉市民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申报授予审批程序,撤销荣誉市民称号。撤销荣
6、誉市民称号的,应当通知本人。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部门应当做好荣誉市民的档案管理,并对荣誉市民有关待遇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台湾事务、经贸、文化、体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荣誉市民的联系和接待工作。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7年10月9日发布的《哈尔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同时废止。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网站(来源)地方规章(类别)Y(采用标识)1(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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