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浆企业备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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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鲁经信消字(2010J52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各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以及国家发展预拌砂浆的有关政策,促进我省预拌砂浆行业健康发展,我委研究制定了《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管理,推进预拌砂浆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

2、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商务部、公安部等部门《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经贸函字〔2009〕255号)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和农村推广散装水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9〕149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均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

3、细则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厂生产的湿拌砂浆或干混砂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备满足预拌砂浆生产要求的场所,符合预拌砂浆生产工艺基本条件,依法注册登记,生产预拌砂浆产品的企业。第四条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散装办)负责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装办)负责本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备案条件第五条申请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基本条件”和“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试验室基本条件”(见附件1和附件2)。第六条申请办理《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证》的

4、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复印件;(四)省级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在1年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五)能够满足预拌砂浆质量检验所必须的试验仪器清单及试验仪器有效检(校)定证书复印件;(六)试验、质检人员名单及其相关学历、职称复印件;试验、质检人员取得的省级以上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其它有效培训记录证明复印件;(七)生产工艺流程图,主要生产及物流设备清单,生产计量设备有效检(校)定证书复印件;(八)质量管理手册;(九)企业法人、企业

5、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复印件及其相关学历、职称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十)新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须提供市散装办出具的符合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同意项目建设的意见书。具有环境评价资质的科研院所或机构出具的环评报告。第三章备案程序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申请备案,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符合规定要求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山东省散装水泥信息网下载《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见附件3),按照相关要求如实填写,并提交相关材料,报企业所在市散装办初审;(二)市散装办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申请各案的企业进行现场初审备案条件;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生产企业签署初审合格意见,上报省散装办;(三)省散装办自收到市散装办上

6、报的符合备案条件企业资料3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进行复核认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结论;对通过复核的企业由省散装办在山东省散装水泥信息网(www.sdszsn.com)上进行为期14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四)通过公示的申请企业,省散装办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证》(以下简称《备案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书面告知。第四章备案管理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备案证书》批准的范围进行生产。第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备案证书》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满前4个月,《备案证书》持证企业应当向市散装办提出换证申请,由市散装办

7、上报省散装办;省散装办接到换证申请后,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完成对持证企业的复验工作。经复验合格的,换发新的《备案证书》;复验不合格或到期不申请的,由省散装办公告其《备案证书》失效。第十条在《备案证书》有效期内,持证企业发生下列变更情况之一时,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散装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变更证明资料,由市散装办复核符合要求后报省散装办审批,对相应事项予以变更。变更事项包括:(一)企业名称变更;(二)生产工艺、主机设备等主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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