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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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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目录1关于特区内农用地规划的几项规定2关于严禁在特区内乱建和私建房屋的规定3关于严禁在特区内乱建和私建房屋的补充规定4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圳特区内农村规划工作的通知5深圳经济特区农村社员建房用地的暂行规定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特区内违章用地及违章建筑处理暂行办法1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特区内已划红线用地管理的通知1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违法违章占用土地及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决定18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征地工作的若干规定(1989)24深圳经济特区征地拆迁补偿办法2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制止农村违章使用土地、擅自出租土地的紧急通知
2、30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31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2004年)42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4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权属遗留问题的若干规定53《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实施细则57深圳市房地产管理若干规定60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6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72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75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79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决定8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中
3、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85关于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87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92关于加快旧村整治改造的实施意见92深圳市宝安区旧村整治改造实施细则95关于特区内农用地规划的几项规定(深府[1982]198号)根据深常纪(1982)9号文件精神,为了搞好副食品生产基地的建设,保证副食品生产的正常进行,适应特区建设的需要,同意市规划局在特区内规定的农用规划地。为了确保农用地规划在规划使用期间不改作他用,并充分发挥农业用地的作用,特作如下规定:一、各行各业要大力支援农业用地的生产建设
4、。水利部门要搞好水利设施,不断提高抗旱排涝能力;环卫部门要将城市垃圾分类收集,增加基地有机质肥料来源,严禁用有害垃圾作肥料;计划、财政、供销和物资等部门要积极组织和安排资金,并做好生产资料的供应工作。二、农用规划地在规划使用年限内一般不征用,如确有特殊需要征用,要经市政府批准。三、少量经批准征用的农用规划地,除付给正常征地费外,还要适当补偿农业基地建设和搬迁等费用,此费用由征用单位支付给主管部门统一使用。四、建设部门和施工单位在农用规划地邻近基建施工时,要保护好农用规划地的水利设施,不得污染环境,如有损坏水利设施和给生产造
5、成损失的,要给予赔偿。关于严禁在特区内乱建和私建房屋的规定1982年3月29号 根据国家法令和有关政策,特区内的土地由国家统一开发,特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服从城市的总体规划,一切单位无权自行兴建建筑物,所有个人严禁在特区内私建房屋,以保证特区建设的顺利进行。为此,特作规定如下: 一、凡一九八一年十月以后私建的房屋,一律停建:已建好的由市政府统一处理,任何个人不准擅自动用。一九八一年十月以前私建的房屋,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二、今后特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我市总体规划、小区规划和马路街景布局要求进行,任何单
6、位不得违反。 三、特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需要使用土地进行施工建设时,必须到市规划局办理申请、审查、批准手续。不准擅自占用国家土地建房或进行其他建设。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买卖、出租和自由转让国家土地。 四、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行政处分或交由司法部门处理。本布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严禁在特区内乱建和私建房屋的补充规定深府布[1983]01号自去年三月二十九日发出“关于严禁在特区内乱建和私建房屋的规定”后,在特区内乱建房屋的情况有所好转,但私占土地、乱建私房、破坏特区发展规划的现象还屡有发生。为了迅
7、速纠正以上现象,保证特区建设的顺利进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对深圳特区私人建房问题的重要批复,特作如下补充规定:(一)深圳特区内所有土地,一律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统一组织开发和经营,特区各项建设必须服从特区的总体发展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占地建漳住房和其他各种建筑物。(二)特区内干部和职工住房,均由市人民政府房管部门筹资统建、出售或祖赁给个人居住。(三)农村人民公社社员建造私房,也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统一规划,加强管理,建房用地必
8、须报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以便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对于过去未经批准,私人擅自占用土地建造的私房,要逐户进行检查,根据其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今后私人擅自占地建筑私房的,以违法论处。以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圳特区内农村规划工作的通知深府办[1986]411号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属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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