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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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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保障其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单位的基层工会申请取得、变更、注销工会法人资格,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基层工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经核准登记、领取证书后,即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工会主席或者主持工作的副主席为法定代表人。第四条基层工会申请取得工会法人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成立;(二)工会经费来源有保障;(三)有组织机构和办公场所;(四)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基层工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不以所在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为条件。第五条5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的审查、核准、登记、发证机关(以下简称审查登记机关),按属地原则及组织隶属关系确定:(一)隶属于县级(县、市、区、旗)总工会的基层工会,由县级工会审查,并报市(地)级总工会核准、登记、发证;(二)隶属于市(地)级(市、区、州、盟)总工会的基层工会,由市(地)级总工会审查、核准、登记
3、、发证;(三)隶属于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的基层工会,由省级总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四)隶属于铁路、民航、金融等产业工会的基层工会,由所在地相应的省级、市(地)级总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后,报相应的上一级产业工会备案;(五)中央企业工会组织由所在地相应的省级、市(地)级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县级总工会经上级工会授权,可以履行审查登记机关的职责。第六条凡具备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于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审查登记机关提出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书面申请。第七条基层工会申请取得工会法
4、人资格,应当向审查登记机关报送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申请登记表、上级工会批复的基层工会成立的文件、工会经费和财产情况说明等文件。5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登记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有关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者,办理登记手续,发放《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对申请文件不齐备的,审查登记机关应及时通知提出申请的基层工会补充相关文件,申请时间从文件齐备时起算。第八条审查登记机关可以在报刊、网络上发布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公告。第九条取得工会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
5、人的,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审查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审查登记机关自受理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换发《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收回原证书。第十条基层工会应当在取得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后三十日内,持《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和上级工会批复成立的文件,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工会组织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机构类型为工会法人。工会组织名称、5住所变更或撤销、合并时,应当及时到原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
6、机构代码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第十一条《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不得涂改、抵押、转让和出借。遗失的,应当及时声明作废,并向审查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第十二条取得工会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因所在单位撤销、破产等原因注销的,应当向原审查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申请书和上级工会关于该基层工会经费、财产清理及债权债务完结的证明。审查登记机关审查登记后,收回原证书,并可以在报刊、网络上发布公告。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
7、统一规定的代码确定本辖区内基层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的编码。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的证书和登记表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发的格式统一印制。第十四条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在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的指导下进行。各地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门负责。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应当逐步实行网络化登记管理。第十五条5省、市(地)级总工会应当制备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专用章,专门用于工会法人资格的登记工作,其规格和式样由全国总工会确定。审查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基层工会法人资格
8、登记的档案管理制度。第十六条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工作所需费用在本级工会经费中列支。第十七条县级以上总工会和审查登记机关可以对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备案。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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