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艺工法qc新疆公路工程特殊路基填筑施工工艺(盐渍土中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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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复核划分技术导则(试行)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二〇一二年六月前言根据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全国依法划定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以下简称“三区”)。2006年,经国务院批准水利部公告了42个全国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各省(区、市)也相继发布了公告,为依法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提供了坚实依据。为进一步贯彻落实2011年颁布实施的新《水土保持法》,完成《全国水土保持规划》中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复核划分工作,特制定本导则。本导则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

2、和国水土保持法》、《关于划分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水利部公告2006年第2号)和《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发〔2010〕46号)等。本导则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划分原则、重点防治区体系及划分指标、划分程序、划分标准和方法、成果要求等。目录1总则12术语23划分原则44重点防治区体系和划分指标54.1重点防治区体系54.2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划分条件和指标54.3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划分条件和指标65划分标准和方法75.1划分标准75.2划分方法86国家级重点防治区划分程序107国家级重点防治区划分成果12161总则1.0.1为

3、指导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合理划分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以下简称“重点防治区”),特制定本导则。1.0.2本导则主要适用于国家级重点防治区的复核划分。1.0.3本导则主要引用下列标准:《水土保持术语》(GB/T20465-2006)《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2007)《东北黑土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技术标准》(SL446-2009)《岩溶地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技术标准》(SL461-2009)162术语下列术语定义适用于本导则。2.0.1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其特征是:人为活动较少

4、;现状水土流失较轻,但潜在水土流失危险程度较高;对国家或区域防洪安全、水资源安全和生态安全有重大影响。2.0.2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其特征是:人口密度较大、人为活动较为频繁;现状水土流失相对严重;水土流失是当地和下游经济社会发展主要制约因素。2.0.3森林覆盖率森林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百分比。2.0.4水土流失治理程度在某一区域内,治理水土流失面积占原有水土流失面积的百分比。2.0.5水土保持功能指某一区域内水土保持设施所发挥的蕴藏有利于保护水土资源、防灾减灾、改善生态、促进社会进步等方面的作用,包括基础功能和社会经济功

5、能。基础功能是指水土保持设施在水土流失防治、维护水土资源和提高土地生产力方面所发挥的直接作用或效能;水土保持社会经济功能是水土保持基础功能的延伸,指水土保持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的作用。2.0.6水源涵养功能16指水土保持设施发挥的调节径流、改善水质的功能。2.0.7水质维护功能指水土保持设施发挥的减轻农田面源污染,有利于维护水质的功能。2.0.8生态维护功能指水土保持设施在维护森林、草原、湿地等生物多样性、生态屏障的功能。2.0.9防灾减灾功能指水土保持设施发挥的减轻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山地灾害的功能。2.0.10水土流失面积比水土流失面

6、积占土地总面积的百分比。2.0.11中度以上水土流失面积比中度以上水土流失面积占水土流失总面积的百分比。2.0.12坡耕地面积比坡耕地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百分比。163划分原则3.0.1统筹考虑水土流失现状和防治需求国家级重点防治区以水土流失调查为基础,立足于技术经济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与国家和区域水土流失防治需求相协调,统筹考虑水土流失潜在危险性、严重性进行划分。3.0.2与已有成果和规划相协调国家级重点防治区划分要充分继承原“三区”划分成果,借鉴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等成果,与已批复实施水土保持综合和专项规划相协调,保持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工作

7、的延续性。3.0.3集中连片为便于水土保持管理,发挥水土流失防治整体效果,国家级重点防治区划分应集中连片,并具有相应规模。3.0.4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国家级重点防治区划分应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以定性分析为主,以定量分析为辅。164重点防治区体系和划分指标4.1一般规定4.1.1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按照行政区域级别,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四级。4.1.2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应符合以下要求:1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相互不得交叉。2国家级重点防治区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4.2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划分条件和指标4.

8、2.1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确定应符合以下条件:——水土流失相对轻微,现状植被覆盖较好,是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区域重要的生态屏障和生态功能区;存在水土流失风险,一旦破坏难以恢复和治理。——人为扰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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