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立法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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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正前后对照表2016年立法法修正前后对照表2016年立法法修正前后对照表2016年立法法修正前后对照表2016年立法法修正前后对照表2016年立法法修正前后对照表2016年立法法修正前后对照表2016年立法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1.本表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修正案(草案)对照表基础上,根据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改决定整合而成。蓝色为新增内容。整理过程难免有疏漏,欢迎批评指正!  2.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海南省三沙市,比照适用本决定有关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

4、法权的规定。修 正 前修 正 后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5、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

6、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五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

7、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第二章 法  律第二章 法  律第一节 立法权限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

8、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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